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18)04-0088-(10) 为了应对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民主与法治挑战,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公民文化建设和公民性品格培养,积极探索公民文化的法治动力和支撑机制,并呈现出极为多样的公民教育模式。在中国,公民教育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为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战略要求,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专门发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将其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而中共十九大报告又做出“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全新战略部署。这样,就亟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和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探索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新模式和新路径,塑造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和法治文化。 一、中国的公民法治教育与法治启蒙 “公民”不仅是现代生活中的一种政治和法律身份,也是一种权利资格和价值精神。它是共同体生活中伦理、政治和法律价值的总体呈现。因此,世界各国都会通过公民科或者社会科的形式,将道德、政治和法律元素纳入公民教育之中,只不过它们更偏重于道德和法律(法治)教育,以培养具有公民德性和法治素养的合格公民,进而适应现实中的民主和法治生活。不同的是,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起步较晚,公民教育又十分曲折,法治教育元素较为薄弱,因此,法治启蒙任务并没有很好地完成,表现为: 其一是改革开放前政治元素主导的公民教育方式。 自晚清以来,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曾让国人认识到失败的原因在于技术装备落后,于是斥巨资购买先进武器。甲午海战的惨败,又让国人认识到失败的原因不是技术装备,而是政治制度弊害,于是发起戊戌变法。而百日维新的结局则让国人认识到失败的原因不是政治制度,更根本的在于国民性的改造。①于是,梁启超提出了“新民说”,力图塑造具有新道德、新品格、新精神的新型国民。随后蔡元培则力倡把公民道德教育作为“新教育方针”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四宪法”赋予了公民各种权利和社会地位,具有划时代的重大进步意义。但由于政权建设仿效“苏联模式”,又面临恶劣的国际形势,因此,在社会主义改造和政治运动中,与阶级斗争相适应的“人民”“群众”等概念日渐成为主流。宪法教育进入国民生活时,也是过多地强调义务与责任,公民意识教育出现了某种畸形发展状态。②换句话说,公民教育的理念逐渐被社会主义教育的理念替代,呈现出“政治教育代替公民教育,公民教育暂时沉寂的特征”。③ 其二是40年来普法式的公民法制教育策略。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升级,社会转型加速推进,社会成员的利益主张、权利意识和公民精神自然也在大幅增长。面对这种巨大的时代变革、身份意识觉醒和价值多元化,国家也一直很重视公民道德教育、政治教育和法制(普法)教育,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到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发布了上百个文件,但三者的使命和任务有很大区别。在道德教育上,确立了“四有”公民的培养目标,重在理想、道德和纪律。④在政治教育上,确立了“接班人”的培养目标,⑤旨在“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⑥其间虽然也关涉道德和法治内容,但主导取向则是完成政治使命。而在普法教育上,则确立了培养“合格公民”的总体目标。从“一五”到“三五”普法规划,主要是基本法律常识的普及和宣传;从“四五”普法开始,“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六五”普法规划逐渐由法制教育转向法治教育,强调要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⑦刚刚开始的“七五”普法规划,则面对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其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由上可见,道德教育重在公民品德,政治教育重在政治信仰,而普法教育则重在公民法律素质和守法意识,其面向也涵摄全社会民众。这些公民教育无疑取得了明显成效,⑧但是,这些举措毕竟也带有一定的时代痕迹和局限,尤其是普法教育富有某种宣教和行政色彩,其核心仍是一种守法教育,因而对公民文化建设和公民性品格培养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也难以适应形势需要。表现在:首先,公民教育的结构性失衡。中国的公民教育主要体现为道德教育、思政教育、法制教育(普法教育)的“德育—政育—法育”三元构架,其中,德育具有基础地位,政育占据主导地位,法育则处于被吸纳的弱势地位,缺少足够的独立性。这不仅导致“德育—政育—法育”之间的结构性失衡,也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实践不相符。无法回应中共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战略要求。其次,以普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并不是真正的法治教育。法制教育偏重守法教育,忽视权利意识培养;偏重法律常识宣传,忽视法律价值和法治精神倡导;偏重“运动化”普法,忽视常规化法制教育,更无法做到常规制度性的法治教育。因此,用法制教育替代法治教育并不能产生应有的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再次,法制教育不成体系,呈现出某种即时性、破碎化的状态。无论是国民教育系列中的《道德与法治》课程,还是普法规划中的宣教活动,都在法律知识、观念、逻辑上缺少体系性,知识错讹、相互矛盾、陈旧老化等问题仍比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