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一种可能的建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南湜,南开大学哲学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尽管马克思自身并未表述过一种系统的正义理论,但是在将历史唯物主义阐释为兼容决定论与能动论、从而兼容规范性理论的前提下,我们能够通过马克思所构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之适合正义存在的条件而建构出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由于这一正义理论基于道德规范的历史性原则,从而超越了近代道德哲学之完备形态的康德道德哲学,且由于其基于人的自由发展原则而对不平等分配加以调节的理论进路,而比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别原则在直觉上更为自然,从而也更为优越。比之社群主义道德哲学试图回到古代、从而陷入时代错置而不具可行性,这一立足于现代社会生活的理论亦更为合理、可行。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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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一、引言:建构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意义

      现今中国社会所发生的巨大的社会政治生活变迁,迫切需要正义理论的说明和引导,特别是需要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这是因为,不同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理论支持。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当今中国社会居于主导地位的思想体系,它关于当今中国现实政治生活的发展,便不能没有某种言说;如果它对此没有一种言说,或者它只能提供一些无法切中当今中国现实政治秩序建设,从而超越于现实可能性的理想性的言说,那就只能是默认了其他种言说的有效性而甘愿自废武功。在这当中,特别重要的无疑是关乎政治生活之基本原则的正义理论。因此,当下的根本性问题便是:马克思有无一种正义理论,若有,是什么样的正义理论?若无,是尚无,还是不可能有?若是尚无,是否可能有一种正义理论?若可能有,则其基本原则是什么?

      鉴于马克思有无一种正义理论,尚有争议,且主张马克思有一种正义理论者,亦多是在超越正义之正义理论的那种理想性政治哲学意义上说的,而非在通常正义理论意义上讲的。故这里所意欲建构的能够切中现实政治生活的马克思正义理论,就不是指对于已经现成地存在于马克思著作中的正义理论的阐释,而只能是基于马克思思想中已经存在的一些能够规定正义理论的元素,在一种可能的意义上的建构。

      要建构一种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在当今的理论语境下,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如下问题:马克思哲学中正义理论成立之一般前提,这涉及重构历史唯物主义中决定论与能动论之关系以使之能够兼容规范性理论;马克思哲学中正义及正义理论存在的条件,这涉及关于自由人联合体、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之划分等问题;马克思正义论之基本特征,这涉及关于自我所有权,以及与左翼自由主义及社群主义之关系;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这涉及正义理论关于人类生活的形而上学设定等核心问题,以及马克思对此一问题的独特解决方式及其比诸其他道德哲学解决方式的优越性等问题。

      二、马克思哲学中正义理论成立之一般前提

      当今中国哲学理论所面临的是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迅速发展亟需政治哲学特别是正义理论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但另一方面,现时流行的哲学理论似乎不能提供这样的支持。这里所说的哲学自然是指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流行阐释。这种不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不仅直接体现在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有一个能对现实政治生活有所言说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特别是缺乏一种能对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的正义理论,而且更为致命的是,按照流行的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决定论阐释,马克思主义哲学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可能提供这样的理论支撑的。

      诚然,已有许多以马克思主义命名的政治哲学,也有许多学者致力于论证马克思有一种正义理论,还有诸多法理学著作是依据历史唯物主义来定义法的本质和建构的自己的理论的。但是,如果我们稍微认真地考察一下就会发现,这些理论在逻辑上都是有问题的,不能自洽的。这是因为,无论如何,法和一般的社会道德是一套社会规范,用来建构或阐释这种规范的道德哲学、法哲学或政治哲学,特别是正义理论,便只能是一种规范性理论。但任何规范得以可能的前提是世界的某种意义上的非决定论性,即世界的某种意义上的基于人的意志的可改变性。在世界是可改变的前提下,谈论可规范性才是有意义的。这又是因为,世界的某种意义上的非决定论性或可改变性意味着处在这个世界中的人有某种意义上的自由,他的行动是可选择的,而不是全然被决定的;但要做出选择,就需要据以进行选择的准则,即行动的规范。在复数的主体存在的条件下,这种据以选择的规范更是必需的,否则,社会行动便不可能存在。而道德、伦理、法律等便是据以行动的规范。显然,如果在一种理论中,这个世界是决定论性质的,即不可基于人的意志而改变的,规范便既是无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

      因此,如果人们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为一种决定论体系,则诸多法理学著作中的类似说法便是不能成立的:这类著作一般都会将法首先规定为某种意志的体现,但又会将意志规定为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如大多法理学教科书都会将法的本质规定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接着又说“无论是法或是它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意志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意志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那么这种意志就不可能是自由的,从而也就是无须规范的。在这种情况下谈论法与伦理及道德之规范作用,便如同谈论对于自然规律之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的规范一样,是十分荒唐可笑的。在一种无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还要说这样的法是一种规范,不知还有什么意义!

      如果马克思主义就是一种决定论体系,那么,在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的争论中,那些认为马克思是非道德主义者的说法就是完全正确的。不言而喻,这样一来,艾伦·伍德等人认为马克思的著作中,“不仅根本没有打算论证资本主义的不正义,甚至没有明确声称资本主义是不正义或不平等的,或资本主义侵犯了任何人的权利”(伍德,第3页),也就是完全正确的了。这样一种理论观点倒是直接卸去了政治哲学或正义理论的负担,不用再为这些令人烦恼的理论困惑操心了。但这样一来,马克思的理论就成了一种彻底的解释世界的体系,这又如何与马克思对以往哲学只是解释世界感到不满,而声称要将改变世界作为其哲学的首要目标的主张协调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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