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晓晖,厦门市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首期福建省管理型会计领军人才,高级会计师。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10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高科技竞争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几经调整扶持力度逐渐加大成为关注度高、含金量高、导向性强、风险高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切实解决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完善了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从而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红利,持续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变迁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仅适用于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1996~2002年)

       我国于1996年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第47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第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2007年)

       根据《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第244号)文件规定,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2012年)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年至今)

       根据《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第70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范围扩大,该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之后2015年《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第119号)对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进一步放宽,同时逐步减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尽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文件不断地完善,但是企业在实践执行过程中,依然有很多模棱两可的情形出现。2017年11月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的口径,为企业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提供文件依据。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几经变革,优惠的力度和广度不断深化,惠及更多的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更多的实惠。但是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依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研发人员费用的归集不够完整;研发加计行业的判断依然模糊;研发加计活动难以准确认定;研发费用归集难以划分等。

       (一)行业确认的风险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第119号)采用反列举的方式列出不适用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具体包括:烟草制造行业;住宿和餐饮行业;批发和零售行业;房地产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娱乐业等。但是在实践中各行各业的生产运营情况是非常复杂多样的,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加计扣除的行业难度很大。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如下案例,企业该如何判断?

       例1:JOHNSON公司是一家内资的科技公司,拥有核心技术,强大的研发职能,研发费用较多每年多达500多万元。公司没有设备,没有生产能力,该公司研发出来的产品委托其他生产厂家生产。该公司与生产厂家达成协议,材料清单由JOHNSON公司提供,生产厂家负责采购并生产,生产出成品后由公司买进,之后JOHNSON公司将买入的商品出口给美国。目前JOHNSON公司按贸易公司进行退税,出口金额达1000万美元。JOHNSON公司发生的500万元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