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葛晨虹(1958- ),女,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教育部伦理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吴迪(1991- ),男,湖北武汉人,中国人民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枫桥经验”在乡村治理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创新管理模式。也提供了一种以“为民”为核心理念的乡镇发展模式。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和这个国家的历史道路、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从历史方位看,中国社会有情理法治理传统,“枫桥经验”的治理模式,有其历史必然性,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和发展模式。“枫桥经验”也体现了“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创新要求,“枫桥经验”运用各种资源力量的“大调解”格局和诉诸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社会调解方式,也是对传统社会调控方式和现代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结合创新。“枫桥经验”中的“为民”理念以及城乡一体发展格局,对新时代中国乡村振兴战略也提供了积极的实践经验和思路参考。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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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3X(2018)05-0010-07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乡村治理模式,体现了以“为民”为核心的理念,是一种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体现情理法治理传统的创新管理模式,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治理模式,也是一种中国特色的乡村发展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由此而言,“枫桥经验”是枫桥特色、诸暨特色,也是中国特色。“枫桥经验”对于新时代中国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模式方面,提供了一种可复制的样本。

       一、“枫桥经验”是诸暨的也是中国的

       “枫桥经验”形成于社会改造,发展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综合治理及创新社会管理,在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中,积累起了不断完善的乡村民主自治经验模式,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也探索创建了以民生服务、民生发展为中心的乡村发展模式。“枫桥经验”内容丰富,包涵刚性法治和柔性德治相结合、传统传承与现代创新相结合、情理法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它遵行村民民主“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的原则,是一种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治理模式。三治融合的治理特点,一是治理中整合运用了多维度治理资源和力量,二是治理中坚持合法的同时,还做到了合理、合情,让人易于接受。所以“枫桥经验”中一个突出、成熟的经验亮点即善用乡村社会民间调节手段。除此之外,“枫桥经验”在如何以民生发展为龙头引导城乡一体化发展这方面,也很有特色。在实现“共治共建共享”道路上,“枫桥经验”创新实践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新时代乡村善治和乡村发展模式经验。

       从历史方位中的中国社会与情理法兼治传统看,“枫桥经验”中的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模式,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突出的中国特色,为我们思考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应怎样做,提供了积极宝贵的经验。历史是割不断的,理解今天的乡村治理,需要把握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及基本特征,需要从中国特有的历史道路和传统治理模式认知开始。

       许多经典作家在论及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历史进程时,认为东、西方曾走了两条不同的道路,即以古代希腊为代表的“古典的古代”,和以古代东方国家为代表的“亚细亚的古代”。“古典的古代”发展道路是从氏族到私产再到国家,个体私有制冲破了血缘氏族组织,国家代替了氏族。“亚细亚古代”则是在没有摧毁原始氏族组织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奴隶制国家,血缘氏族制同国家的组织形式相结合[1]。对这两种不同历史途径,著名思想史家侯外庐先生解释说,“古典的古代”是“革命的路径”,“亚细亚古代”是“改良的道路”[2]。“古典的古代”是从家庭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作“社稷”[3]。国家政治体制中带有浓厚的氏族遗制,使得古代东方的社会结构、文化精神、历史进程获得了极大的特殊性。这是理解古代中国生产方式、社会制度、思想文化的关键。

       “亚细亚”历史道路表明,中国古代“国家”是在氏族遗制和血缘组织之上形成的,氏族对于国家是作为原型组织存在的,国家能借鉴和模仿的统治模式也直接源于氏族的模式。所以中国古代在社会治理模式上走了一条“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路数。家族以血缘关系维护自身凝聚统一,亲亲又尊尊,形成了宗法人伦社会的德性治理模式。这种德性化因素在乡村自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西方古希腊城邦多是在打破血缘氏族制后建立的。恩格斯曾指氏族制度的基础是血缘关系,而国家则“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4]。血缘氏族的彻底解体和历史性保存,使中西方走上了不同的历史文明之路。对中国这样一个带有氏族血缘脐带的社会来说,重“仁”政重宗法伦理关系的儒家德性思想,比重刑罚的法家思想更适合历史需要。在现代发展中,中国已建立起了有别于古代伦理法的独立法体系,但仍要进一步完善法制,使法律和道德既保持内在契合,又保持外在张力,建立起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的社会治理格局。

       中国古代有“皇权不下县”的传统,朝廷命官大多到县级,如此,乡村自治模式就成为可能。传统的乡村自治主要通过乡贤和家族宗法权力治理,通过宗法族规、家规家训、乡规民约、风习文化力量维系治理。我们今天治理当代中国乡村,思路上不能忽略或离开中国特色的情理法治理模式。有学者说,我国所有建制组织都在加强,唯有农村基层组织在弱化①。组织的弱化、市场经济带来的乡村变化,传统乡村自治模式的缺场,传统文化的断裂,造成了一些农村的衰败、贫困、传统文化和民风不再。诸暨的“枫桥经验”让我们看到,今天的乡村治理仍可传承传统中国情理法相结合的治理方式,走一条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现代乡村治理之路。法治、德治、自治“三治合一”的情理法兼用的治理模式,新乡贤以及新乡贤文化、各类志愿性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和行政组织,加上因地制宜的经济合作组织、互助组织,都可构成有效的乡村治理力量。社会治理和建设需要多元主体、多维资源和方式力量,这一点在当今国家强调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路语境下,已成基本共识。

       二、“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治理理论是对传统治理方式和治理理论的超越和发展。传统一元治理主体以及“二分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管理需求。治理体系是多维度、多因素的,治理主体也应是多元互动的。治理不同于管理。传统的政府“管理”是线性运作管理,主体是政府;“治理”则是强调社会各因素之间在互动中发挥治理能量,治理主体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群众团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十九大报告提出共建共治共享,都是在强调多元主体、多维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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