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8)04-0018-13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康德首次将伦理学或道德学作为一种“形而上学”加以建构。此前,西方思想界只有“自然形而上学”,而未见“道德形而上学”。但是,康德于1785年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为道德形而上学展开奠基工作,并于1797年出版了包含法权论和德性论的《道德形而上学》,宣告了完整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建立。期间,他还于1788年出版了《实践理性批判》,在对经验性的、条件的实践理性展开批判的同时确证纯粹实践理性的存在,从而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建构清除障碍。对康德而言,要建立道德形而上学,就必须从纯粹实践理性出发确立起先天的、绝对无条件的道德法则,并将此先天法则当作区分善恶的最高标准和一切义务的根据。由于康德把作为“意志自律”的先天道德法则当作完全撇开感性质料(目的)的纯粹形式的原则,而且把纯粹实践理性当作先天道德法则的规定根据,因此,他的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伦理学自然会因为其先天主义、形式主义、普遍主义、绝对主义等倾向而受到形形色色的攻击和批判。批判不仅来自幸福论和当代功利论,也来自情感主义、情境主义、经验主义、自然主义等流派。在当代英美伦理学界,一些德性伦理学家(如伯纳德·威廉斯)和分析伦理学家(如乔治·爱德华·摩尔)也对康德伦理学展开了批判。 本文选择黑格尔、叔本华和马克斯·舍勒这三位德国哲学家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加以阐释,并从思维方式的角度对他们超越康德伦理学的路径进行概括。本文试图表明: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超越,是通过其思辨的理性思维对康德的抽象的知性思维的超越来实现的;叔本华对康德伦理学的超越,是通过用恻隐之情来置换康德所说的纯粹实践理性、由此把同情当作道德的基础而展开的;而马克斯·舍勒则独辟蹊径,他试图运用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方法建立起“质料的价值伦理学”,由此超越康德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这三条思路都建立在对康德伦理学的深刻批判的基础上,都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值得我们在相互对照中加以呈现。 一、黑格尔:批判和超越康德伦理学的思辨理性之路 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和超越,是在充分肯定康德伦理学的独特贡献和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的。他在《小逻辑》中曾指出:康德在实践哲学中将他在理论哲学中否认了的东西(自由)证明为正确的,“主要是康德哲学的这个方面给这种哲学获得了巨大的好处”。[1](P125)他认为,这个“巨大的好处”就是对感性幸福论的批判和对理性的自由的捍卫。黑格尔和康德一样主张意志自由,主张从理性出发确立道德原则,并反对幸福论者把主观特殊的偏好、愿望和需要当作道德原则的基础。他们都是理性主义者,都从理性的角度来理解道德原则并因而反对感觉(情感)主义。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还明确反对把主观的满足(个人幸福)当作人的行为的实质上的意图,反对把客观的目的(道德、善、正义)仅仅当作达到主观满足的工具,声称这是“一种恶毒而有害的主张”,[2](P126)并明确肯定了康德的义务论:“我在尽义务时,我心安理得而且是自由的。着重指出义务的这种意义,乃是康德的实践哲学的功绩和他的卓越观点。”[2](P136) 尽管黑格尔赞同康德站在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对幸福论、对作为幸福论之理论基础的感觉主义或自然情感主义、对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批判,但他并不满意康德接下来的做法,而是对康德伦理学进行了深入批判,并提出了一种超越康德伦理学的思路。 1.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 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指斥康德伦理学是一种形式主义 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最著名的批判,就是指斥它是一种空洞的、排斥内容的形式主义。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明确地指斥了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他说:“着重指出纯粹的不受制约的意志的自我规定,并把它作为义务的根源,这诚然很重要,又意志的认识——多亏通过康德哲学——只是通过它的无限自主的思想,才获得巩固的根据和出发点……这诚然也很真确,但是固执单纯的道德观点而不向伦理的概念过渡,就会把这种收获贬低为空虚的形式主义,把道德科学贬低为关于为义务而尽义务的修辞或演讲。”[2](P137)在黑格尔看来,从康德的道德观点出发,是不可能有什么内在的义务学说的。我们固然可以从外面采入一些材料,借以达到特殊的义务,但从康德的无矛盾性的普遍形式要求,是不可能过渡到特殊义务的具体规定的;即使在考察行为的这种内容时,该原则也不包含决定该内容是不是义务的标准。相反,一切不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倒是可以通过这种办法而得到辩解——它们能够通过康德提出的无矛盾性测试。[2](P137)总之,如果应该为义务而不是为某种内容而尽义务,这在黑格尔看来就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抽象的同一,它排斥了一切具体内容和规定。 (2)深刻揭示康德伦理学的内在矛盾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认为,在康德的道德世界观中,自我意识仅仅接受义务的约束,把义务当作自己的绝对本质,但在自我意识之外,却又存在一个独立于它的自然,这个自然按照其自身固有的规律运动。这就是说,道德世界观是由道德的自在自为存在与自然的自在自为存在的关系构成的,它一方面假定自然与道德彼此独立和互不相干,另一方面又假定具有这样的意识,它知道只有义务具有本质性而自然全无独立性和本质性。道德的世界观包含道德与自然这两个环节的发展,而这两个环节又处于上述完全矛盾的假定关系中。 黑格尔进而指出,康德首先假定了把义务当作绝对本质的能动的道德意识,而这个道德意识却知道义务的履行并不一定能带来幸福,即感性欲望的满足,也就是说,德行与幸福很可能不一致。此时,道德意识要求根本不考虑履行义务是否会带来幸福,它只要求为义务而履行义务。但是,尽管道德意识强调在履行义务时要全然放弃对于幸福的考虑,却并不真的就完全放弃了幸福。在至善论中,康德果然提出配享幸福的人理当享受幸福,认为只有德福相称才是圆满意义上的至善,他由此便设定了道德与幸福之间的和谐,即有某种不现实的东西被设想为现实的。当道德意识设定了道德与幸福的和谐后,原先被排斥于道德意向之外的幸福,现在又被接纳进道德意向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