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8)03-0005-06 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儒家的责过伦理思想都不可忽视,这一则是因为任何人随时随地都有可能犯这样那样的过错,包括道德过失,责过不失为每个人自我成长、自我完善的日常工夫;二则是因为责过与治道息息相关,荀子就将责过纳入到“德主刑辅”的治世之道思想框架之中,中国古代有些帝王立足于治国理政,也曾颁布过“罪己诏”;三则是因为自从孔子开创了儒家“赦小过”、“过则勿惮改”等责过理念以后,历代儒家不断加以丰富完善,形成了儒家精彩而独特的责过伦理思想,发展成为儒家道德哲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建构了区别于西方责任伦理学的中国话语体系;四则是因为儒家责过伦理思想锻造了中华传统美德,构成了当今每位政府官员和普通百姓用以修身养性的可以借鉴的精神资源。 儒家责过思想十分丰富,它首先深刻揭示了“责”和“过”的丰富内涵。就原义来说,“责”从贝、朿声,它是“丰”的变形字,意为“节节长高”,“贝”则指钱币,这样“丰”与“贝”联结起来就意味着“钱币节节增长”。就本义来讲,“责”指债款、债务。就转义来说,“责”表示放债、放款、放高利贷以及债务偿还的意思。一般说来,“责”在古汉语和儒家思想体系中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指名词化的责任、差使、罪责、职责等,二是作为动词的“责”,它有索取、求取、要求、责备、训斥、申斥、规劝、贬黜、谴责、惩罚、诘问、追究、督促、督查和批评等意涵。“过”的含义也是多种多样,与本文主旨联系密切的有三种:一种是超出、偏离,如过于、过量、过剩、过犹不及等;另一种是错误、失误,如过错、记过等,而与功相对应。许慎《说文解字》云:“过,罪愆也”,儒家文本中的“过”有时与“失”同义,如子夏曰:“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1](《论语·颜渊》);再一种是怪罪、责难,例如孔子说的过:“求,无乃尔是过与?”[1](《论语·季氏》)还如不过(不怪罪)、过谪(责备、怪罪)、过适(责难)等。儒家十分重视由“过”所显示出来的人生智慧,孔子甚至认为借助于对“过”的认知可以把握儒家伦理核心“仁”的真谛:“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1](《论语·里仁》) 如果说责是手段,是工具理性,那么过是责行为的内容,是施与的对象;从善则是责的目的,是改过的目标,也是一种价值理性。历代儒家阐述了极为丰富、需要精深挖掘的“过”论及其“过失”论。虽然儒家不大直接使用“责过”这一组合词,但经常把“责”和“过”联系起来阐释问责、思过、改过等问题,由此既丰富了儒家的过论又补充完善了儒家的责任伦理思想。为了克服阳明后学流入禅的流弊,纠正“老氏以虚言道,佛氏以无言道”造成的虚无与功利盛行、道术不明的现象,针对袁了凡宣扬因果报应的《功过格》,大力倡导实学精神的晚明儒家刘宗周撰写了体现儒家修养工夫的《人谱》一书,其中着力阐述并系统建构了独特的功过论。概括起来,儒家的责过伦理思想大致由人必有过、过而必责、有过必改和责过改过必责志四大部分组成。为深入挖掘和汲取儒家这一宝贵资源,本文下面依序分别加以阐释。 一、人必有过 “责过”的前提是“有过”。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可是,对于一贯推崇圣贤的儒家来说,即便是圣贤,也并非不会犯过失。儒家常常立足于人格角度阐释人之过与无过问题。 孔子弟子子贡说:“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1](《论语·子张》)这表明,就是君子也不是没有过,只是君子之过朗照、透明,一旦改过,人们照样敬仰他。小人则相反,其往往如同子夏所说的那样文过饰非:“小人之过也必文。”[1](《论语·子张》)孟子在阐述“天将降大任于斯人”的责任时从人生辩证哲学维度指出,一个人就是因为常常犯错误才会去改正:“人恒过,然后能改;困于心,衡于虑,而后作;征于色,发于声,而后喻。”[1](《孟子·告子下》)这一充满哲理的论断,不仅表达了人能改过的道德自信,也深刻揭示了人必犯错的人性有限性特质。《孟子·公孙丑下》篇曾经围绕圣人君子是否“有过”展开过生动的讨论。齐王表示深有愧于孟子,陈贾劝解他不必忧心,并举例说即使是周公也由于“使管叔监殷,管叔以殷畔”而不是绝对“仁且智”,然后他向孟子寻求解释并询问说:“圣人且有过与?”孟子回答道: 周公,弟也;管叔,兄也。周公之过,不亦宜乎?且古之君子,过则改之;今之君子,过则顺之。古之君子,其过也,如日月之食,民皆见之;及其更也,民皆仰之。今之君子,岂徒顺之,又从为之辞。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孟子认为,周公和管叔为弟兄关系,因而周公犯过完全合情合理;而且,周公之类的古代君子有过就改,其过错公开透明,一旦改正了,民众一样敬仰他,而不像当今的所谓君子有过不仅不改还放任自流,反而强为自己辩解。这表明,任何人都会犯错有过,关键在于是否知错就改。承认古圣先贤也会犯错,这对于具有浓厚崇古情结的孟子来说,实属难能可贵,它深刻揭示了非完满性是所有人不可分割的存在状态。 宋元明清的儒家给予“过”以极大的关注,创建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过论。且不说王阳明直接断定即便是大贤也不能说无过:“夫过者,自大贤所不免”[2](P1074),就拿晚明的刘宗周来说,他的《人谱》和《人谱杂记》在“慎独”论和“诚敬”论思维框架下依据《纪过格》历数出人大大小小的近百种过错。《人谱》中的《纪过格》篇根据危害性的程度依此描述了“过”的五大种类及其原因,即“物先兆,一曰微过,独知主之”,“动而有动,二曰隐过,七情主之”,“静而有静,三曰显过,九容主之”,“五行不叙,四曰大过,五伦主之”,“物物太极,五曰丛过,百行主之”,并分别指出了微过、隐过、显过、大过和丛过的具体表象,合计一百过,同时阐明了“改过”的基本方法:讼过法(“轻者用小讼,重者用大讼解”)以及谨独、纲纪和好学,从而论证了人所具有的善恶功过并存的类特性。《人谱》中的《证人要旨》篇最有价值的一点是指出了“只一味迁善改过,便做成圣人”的道德平等和道德自信理念[3](《人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