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伦理学非认知主义视阈下的道德分歧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征源,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南京 210046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史蒂文森主张道德分歧是态度分歧,而吉伯德认为道德分歧是计划分歧。他们的理论都与事实不相符,因为两个人之间有对立态度或者计划有差异并不代表两人之间一定有道德分歧。道德分歧应该是规定分歧,是假想情况下和理想情况下分歧双方的规范性讨论,而不是实际存在的态度对立或者计划分歧。同样,信念分歧也可以理解为假想和理想条件下的规范性讨论。规定分歧理论比史蒂文森和吉伯德的理论都更完善,它能解释后者不能解释的、直觉上的分歧,同时它为道德分歧和信念分歧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理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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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8)04-0048-08

       非认知主义主张,道德判断表达人的态度,如情感、偏好等类似欲望的状态,因而道德分歧就是态度间的对立或不兼容。非认知主义分歧理论一直受到质疑和批评。[1]它们无法令人满意,主要是因为无法令人满意地回答以下问题:作为道德分歧“支点”的态度究竟是哪一类态度?本文准备回答这个问题。其一,笔者将澄清两个主要的非认知主义者——史蒂文森(Charles Stevenson)和吉伯德(Allan Gibbard)的道德分歧理论,说明他们理论的不足之处;其二,试图说明道德分歧和信念分歧都是规定分歧或建议分歧,并为之辩护。规定分歧理论与非认知主义相互兼容,或者说,规定分歧理论是非认知主义的最新分歧理论。

       一、非认知主义分歧理论及其问题

       (一)态度分歧

       史蒂文森认为分歧有两类,第一类是信念分歧。对史蒂文森来说,信念可以为真或假。信念分歧涉及对立的信念,所以分歧双方不能同时为真。这就是说,当A相信P,而B相信非P,那么A和B有信念分歧。医生们就病人的病因会有信念分歧,朋友之间就上一次见面的时间会有信念分歧。第二类是态度分歧,“态度”是指任何赞成或反对的心理倾向或习性。在态度分歧中,分歧双方对同一对象采取相反的态度,一方赞成而另一方反对。态度分歧涉及对立的态度,态度无所谓真假,只能被满足或不被满足,对立的态度不能同时被满足。日常生活中有许多态度分歧,例如:

       假如两个人决定了一起吃晚饭。一个人建议去有音乐的餐馆,而另一个对音乐无兴趣,并建议去安静的餐馆……这个分歧来源于不同的偏好,而非信念的不同,并且当两个人同意去同一个地方,分歧就会消失。[2]

       需要注意,在史蒂文森看来,“态度分歧”定义还要求另外一个元素:

       当两个人对同一对象持相对态度(opposed attitudes)——例如,一个人赞成它,而另一个人反对它——并且当两人中至少一人有动机改变或者质疑另一人的态度,就会被认为是有态度分歧[2](3)。

       这就是说,态度分歧的发生有两个条件:(1)双方对同一对象有相对立的态度,并且(2)至少一方想要改变(或者质疑)另一方的态度。

       史蒂文森认为,道德分歧既涉及态度分歧又涉及信念分歧,但将伦理问题和科学问题区别开来的主要是态度分歧。因为如果伦理研究像自然科学研究一样,是对客观事实的考察,道德判断表达了对客观事实的信念,那么道德分歧,如同信念分歧一样,就会容易得到解决。因为,如果一个研究领域存在客观事实,并且获得关于这些客观事实的知识是可能的,那么通过理性方法(即逻辑的和经验的方法)来解决分歧似乎总是可能的。例如,在自然科学领域,我们不会仅仅因为人们之间有分歧就怀疑产生分歧的问题有一个正确的答案,分歧意味着至多一个人是正确的。但相比较而言,道德分歧不像一般的信念分歧,它们非常“顽固”,以致理性方法似乎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道德分歧,这让人怀疑道德问题是否有正确答案和道德领域是否存在客观事实。如果道德判断不是事实判断,道德分歧也不是关于事实的信念分歧。因而,道德分歧主要是一种态度分歧[2](115-145)[3]。

       史蒂文森的态度分歧理论有诸多问题。第一,它与人们关于分歧的直觉不符。举个例子,甲和乙正在一起吃晚饭,其中甲想要有音乐伴奏,而乙需要安静;并且,虽然甲和乙互相厌恶对方,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必须在一起吃饭;最后,他们如此厌恶对方,以致都想对方的晚饭吃得不愉快。在这里,即使没有人想要改变对方关于音乐的态度,甲和乙之间也存在分歧。实际上,可能因为分歧双方都认为自己最终将获胜,因而都有动机确保对方的态度不改变。因为,如果一方对音乐的态度发生了改变,那么让对方吃得不愉快、痛苦就是不可能的。

       第二,除了反直觉,史蒂文森的态度分歧理论与我们默认的“信念分歧”概念不相契合。理论上,态度分歧理论应该与信念分歧理论结构相类似,因而态度分歧和信念分歧都是分歧,是同一种分歧的两类子分歧。直觉上,我们认为:如果甲相信P,而乙相信非P,即使甲和乙都没有动机改变对方的信念,他们之间也有信念分歧。例如,虽然甲和乙从未谋面,甲是英国人,乙是中国人,并且甲相信地球是圆的,而乙不相信,那么甲和乙有分歧。需要注意,史蒂文森自己的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理论结构是一致的,他明确主张:

       当A相信P,而B相信非P,或者与P不相容的事情,并且当双方都不满足于让对方的信念不受挑战,“信念分歧”就产生了。[4]

       但是,与史蒂文森的态度分歧理论一样,其信念分歧理论也与常识相反,更令人惊讶的是,他从未为之辩护。

       幸运的是,史蒂文森还提出了另外一个分歧理论,它避免了以上两个问题,并且在非认知主义以后的发展中也更具有影响力。

       两种意义的“分歧”的根本差别在于:第一种(信念分歧)包含信念的对立(an opposition of beliefs),即两者不能同时为真,而第二种(态度分歧)包含态度的对立,即两者不能同时被满足。[3](2)

       这里,史蒂文森只谨慎地说:分歧“包含”相关内容的对立①。因而,态度分歧可以理解为拥有两个不能同时被满足的态度,信念分歧可以理解为拥有两个不能同时为真的信念。笔者把这种态分歧概念称为“史蒂文森方案”。史蒂文森方案很快被许多哲学家接受,如杰克逊(Frank Jackson)(杰克逊本人不是非认知主义者)[5]和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6]。可以说,它对非认知主义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是,史蒂文森方案依然有诸多不完善。第一,笔者认为,一个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重视的问题是:即使史蒂文森方案是正确的,它也缺乏一般性、深刻性。史蒂文森方案的一个优点是它承诺提供关于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的统一理论,它可以概括为:两个同类的、但具有不兼容的内容的心灵状态。但事实上,史蒂文森必须一方面将信念和态度区分开来,另一方面将信念、态度和其他心灵状态又区分开来,否则就会出现问题。例如,甲和乙都看见屏幕上的一个点,甲看它呈现蓝色,而乙看它呈现黑色。这说明,甲有一个视觉状态,内容是“这个点是蓝色的”,而乙的视觉状态内容是“这个点是黑色的”,以上两个视觉内容是不兼容的,但是我们不会因此就认为甲和乙有分歧。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其他心灵状态,比如想象或者幻想:两个人拥有内容不兼容的想象(幻想),但两人之间没有分歧。对于信念和欲望,拥有两个同类的、内容不兼容的心灵状态就能产生分歧,而其他心灵状态却没有这样的特征,信念和欲望在产生分歧方面似乎是特殊的。但史蒂文森并没有或并不能说明信念和欲望为什么不同于其他心灵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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