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视角下的世界史研究笔谈

作 者:

作者简介:
任东波,吉林大学世界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思想史、国际关系理论和史学理论。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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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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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后冷战时代,作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流派——英国学派,重新获得国际关系学和世界史两大学科的青睐。“两个核心要素界定了英国学派的特殊性:它的三个重要概念及其理论上的多元主义方法。这三个重要概念是:国际体系(international system)、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和世界社会(world society)”。①何谓英国学派是个众说纷纭的话题,巴里·布赞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似乎较为明智:“在保持标签‘学派’的同时,为了避免关于来龙去脉的众多争议,我将其视为一个边界广泛而又模糊的知识活动。”②

       英国学派最显著的特征是与历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就整个英国学派的凝聚力而言,“将英国学派团结在一起的共同主线是:承认历史或历史知识对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要意义”。③其次,就国际关系研究的方法论取向而言,“历史学在英国学派的思想中占据着头等重要的位置,不仅仅是因为它的奠基者马丁·怀特和赫伯特·巴特菲尔德是训练有素的历史学家,也由于国际关系领域里历史知识和科学方法之间的竞争”。④第三,就跨学科研究而言,“在英国学派研究方法中,历史占有重要地位,英国学派依托世界历史在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英国学派也成为历史学和国际关系学的桥梁”。⑤因而,在60年发展历程中,英国学派产生了众多具有深远影响的学术著作。这些著作铸就了英国学派独树一帜的历史叙事风格,其中,“文明”标准成为影响其历史叙事的一个核心要素。

       “文明”标准是英国学派学术实践的一个重要议题,其中,江文汉撰写的《国际社会中的“文明”标准》最为引人注目。这本书的重要意义正如约翰·C.坎贝尔所评论的那样:“那些想知道当今世界在制定共同的国际行为规范和国际法规则方面为什么如此困难的人,最好阅读一下这项关于19世纪国际大家庭和本质上是欧洲‘文明标准’的研究,非欧洲国家如果想加入这个大家庭,就应该遵守这些标准。”⑥江文汉开宗明义地指出,“19世纪,随着欧洲国际体系的扩大,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国际规范的可能性首次成为现实。然而,将欧洲的‘文明’标准强加于非欧洲世界,引发了文化体系的对抗,因而从根本上说,‘文明’标准是不可调和的”。⑦江文汉关注的焦点在于:“文明”标准这种思想是如何融入欧洲国际社会扩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他认为有两个因素至关重要:一是欧洲国家同非欧洲国家签订的条约;二是国际法学家所写的国际法律条文。

       江文汉关于“文明”标准的论述在两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讨。一方面,他界定了“文明”标准的要求:1.“文明”国家保障生命、尊严和财产等基本权利;旅行、商业和宗教自由,特别是外国人的自由;2.“文明”国家是一个有组织的政治官僚机构,具有一定的管理国家机器的效率和组织自卫能力;3.“文明”国家遵守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包括战争法;并维持一个由法院、法典和颁布的法律组成的国内制度,保障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公民都享有法律公平;4.“文明”国家通过保持适当和永久的外交交流和沟通渠道,履行国际制度的义务;5.一个“文明”国家大体上符合“文明”国际社会公认的规范和做法。⑧另一方面,他提出了“文明”标准的一般性定义,“通常来说,‘文明’标准表现为一种心照不宣和明确的假设,用来区分哪些成员属于或不属于某一特定社会。它包含了两个区分:第一,根据定义,那些符合某一特定社会‘文明’标准要求的人会被纳入‘文明’成员的圈子里,而那些不符合的人则被排斥在外,并被视为‘未开化’或‘野蛮’;第二,‘文明’标准不仅适用于个别国家或个别社会,也适用于国家体系或国际社会。”⑨根据江文汉的上述论述,“文明”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从表现形态来看,可以划分为隐性的“文明”标准和显性的“文明”标准;从空间来看,可以划分为全球性“文明”标准和地方性“文明”标准。隐性的“文明”标准是指蕴含“文明”标准内涵的社会科学领域的概念、术语及理论;显性的“文明”标准大体上对应江文汉所界定的“文明”标准的具体要求。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国际社会”,不仅包含了隐性的“文明”标准和显性的“文明”标准两个层面,而且主导了英国学派的典型历史叙事。

       “国际社会”是英国学派最为重要的概念,英国学派的理论因此亦被称为“国际社会理论”。然而,“国际社会”的概念并非一朝生成,而是经历了一个理论化的过程。被誉为英国学派“教父”的马丁·怀特对英国学派第二代的“旗手”赫德利·布尔影响深远,“布尔的《无政府社会》从格劳秀斯和怀特那里获得了灵感”。⑩在某种意义上,布尔是从怀特那里汲取了足够的“营养”后,才完成了“国际社会”理论化的重任。一方面,怀特关于国际体系的论述为布尔界定“国际社会”概念提供了理论启示和经验支撑。怀特对国家体系的制度、文化问题、政治问题进行了阐述,国家体系的四种制度包括:使者、会议和国际制度、外交语言及贸易;文化问题包括:文化一致性、外部和内部文化差异;政治问题包括:国际体系成员的数量和成员的同质性、等级制、动力、阶段、结局。(11)从布尔对“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的界定上,不难看出怀特思想的影响。“当国与国之间进行经常性的交往,而且他们之间的互动足以影响各自的行为时,我们就可以说它们构成了一个体系”。“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国际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一起构建共同的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12)另一方面,怀特在方法论上的欠缺赋予了布尔创新的动力。罗伯特·基欧汉曾指出,“怀特是西方传统的思想家,很少提及其他文化关于国际关系的观点……怀特最大的疏漏,是其忽视了对关于世界政治行为法则进行科学的或行为主义的探求”。(13)布尔本人也认为,“怀特对行为主义者的态度是我和他的分歧之一”。(14)布尔本人倾向于调和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古典方法和科学方法。他认为,在1960年代存在着两种国际关系理论方法,即古典方法和科学方法。布尔在批评科学学派缺点的同时,也肯定了其贡献,并认为二者不要各说各话,相互排斥。(15)当布尔完成了“国际社会”的理论化后,英国学派就开始了运用这一概念进行历史叙事的学术实践,原因在于“布尔的兴趣从来都没有离开过国际社会的本质、历史和演进”。(16)从“国际社会”的概念化过程中,可以清晰地辨识出隐性的“文明”标准和显性的“文明”标准的内涵和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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