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8)06-0022-10 在现代伦理学中,一种长期流行的教条是,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在根本上要么是目的论的,要么是义务论的。依照这种教条,人们把康德伦理学划入义务论范畴,并把它与目的论相对立。①然而,这种归类是值得商榷的。在康德那里,目的概念是其道德哲学的重要要素,在“三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道德形而上学》等著作以及在关于历史和政治的一些论文中,康德讨论了一系列重要的道德目的概念,如人是目的、目的王国、同时作为义务的目的,以及至善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最终目的和人类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等等。这些概念在康德伦理学中具有重要意义,若忽视它们,就无法全面理解康德伦理学,甚至还会得出康德是反对目的论的极端义务论者那样的片面主张。 康德关于道德目的的论述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涉及自在目的概念,它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作为道德法则的客观基础得到阐发,并由此引出人是目的、目的王国以及《道德形而上学》中“同时作为义务的目的”等概念;另一类涉及至善概念,它在《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中被看作纯粹实践理性和善良意志的最终目的,在《判断力批判》和康德关于历史哲学的论文中则被看作人类文化和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②在康德那里,这两种道德目的概念既相互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近年来,有不少研究者如罗尔斯(John Rawls)、盖耶尔(Paul Guyer)、帕菲特(Derek Parfit)、赫尔曼(Barbara Herman)、希尔(Thomas E Hill)、科斯嘉德(Christine Korsgaard)、伍德(Allen W Wood)、迪恩(Richard Dean)、奥尼尔(Onara O' neil)和奥克斯特(Thomas Auxter)等开始重视研究康德的道德目的概念。③但是,他们更加注重对第一种目的概念,即“人是目的”和“目的王国”概念的阐释与重构,要么无视至善目的④,要么把至善目的等同于目的王国⑤,甚至还有人认为,至善作为目的是与自在目的和目的王国相冲突的,因而是不必要的⑥。这些研究不仅误解了两种道德目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也误解了它们在康德伦理学中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探讨康德的两种道德目的概念,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从康德伦理学内部来说,两种道德目的都是其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如果不厘清这两种道德目的,我们就无法准确把握康德伦理学。其次,从康德与现代道德哲学的关系来说,康德并非像传统教条所认为的那样,是完全排斥目的的极端义务论者。相反,我们甚至还可以得出类似盖耶尔的主张,即康德伦理学在根本上是目的论的。⑦最后,我们还将看到,从康德的至善目的概念能够发展出一种康德式的后果主义理论,它与当前流行的各种建立在“人是目的”基础上的康德式后果主义理论相比,才更加是“康德式”的。 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目的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他在多个地方对其进行过厘定。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明确指出:“目的是自由任性的一个客体,对它的表象规定任性去行动(由此这个客体被产生出来)。”⑧这个概念包含以下三点:1.目的是一个关于客体的概念;2.这个客体的概念包含着该客体的现实性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目的的客体并非一个现成的对象,其现实性的根据在其概念中;3.客体要想获得其现实性,必须通过行动把它产生出来。可见,目的就是一个有待去实现的客体的概念。 这里的问题是:第一,谁需要目的,或者说目的属于谁?第二,什么样的客体才是目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康德明确指出,目的是人类意志和实践理性的必然需要,因为如果不探讨目的问题,就无法真正理解人类意志和理性。康德说: 因为它(即纯粹实践理性——引者注)就是一种一般的目的能力,所以对这些目的漠不关心,亦即对它们毫无兴趣,就是一个矛盾:因为这样它就不会规定行动的准则(后者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一个目的),因此就不会是实践理性了。⑨ 这段话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人类实践理性在本性上就是一种追求目的的能力或禀赋,它必然要具有目的;其二,行动的准则也包含目的。在康德伦理学中,准则乃是意志行动的主观原则,当说准则包含目的时,也就是说意志包含目的。因此,目的就是纯粹实践理性和意志的目的,如果存在后二者,也就必须存在作为其客体的目的。 既然纯粹实践理性和意志都具有目的,那么纯粹实践理性和意志是什么关系呢?它们是否具有不同的目的呢?在康德那里,纯粹实践理性与意志表现为两种关系。当意志完全为纯粹实践理性支配时,它就是完全善良的意志,那么“意志无非就是实践理性”⑩。这时,纯粹实践理性的目的也就是意志的目的。但是,当意志受到禀好(Neigung)的影响,并不完全为实践理性所支配时,它追求的目的就可能与纯粹实践理性所允许的目的不一致,从而不具有道德价值,或具有道德上的负价值。因为在康德看来,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在于该行为是否有一个目的(因为它必然是有目的的),而在于该目的是否为纯粹实践理性所要求。当目的为纯粹实践理性所要求时,它就具有道德价值,当目的为其他意图所规定时,它就不具有道德价值,甚至会具有道德上的负价值。例如,在帮助别人时,如果你把帮助别人实现其目的的行为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那么这样的帮助他人并没有什么道德价值;相反,如果你把帮助别人实现其幸福当作纯粹实践理性所要求的目的,那么它就具有道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