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城市捐税制度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利民,熊亚平,天津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天津 300191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传统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没有针对城市的税收,对城市经济是粗放和间接的管理。近代以后才逐步建立城市捐税制度,这是中国行政管理机制变革的重要表现,也是财政制度的改革。本文简述传统时期政府对城市的经济管理;探讨近代以后在诸多因素影响下,一些城市始建新的捐税种类和税收机构,并随着地方自治的推广、城市行政管理机制的建立以及分税制的实施等,城市捐税开始趋于制度化和规范化。城市捐税制度的初立,说明政府将城市的市场和经济实体纳入了直接管理的范围,也是保护的对象,是中国财政制度改革和国家权力下移的重要体现。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9 期

字号:

       近代城市税收是指政府在城市征收的各类捐税,主要包括与经济活动直接关联的营业税、与经营和居住性房屋有关的不动产税,以及与城市教育、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有关的捐税与杂费等。城市税收是城市管理机构代表各级政府征收的各种税捐,其对象是城市中的经济实体与居民,方式既有制度性的,也有暂时的任意摊派,是国家收入的组成部分,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常年支出和临时性开支。本文从城市史的视角追溯传统时期政府对城市经济的管理,分析近代以后在城市征收捐税初始的原因,论述各大城市的捐税征收和城市捐税制度的初立,进而简析与近代财政体制变革,以及国家公权的关系。

       一、传统时期政府对城市税收与经济的管理

       传统时期的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盐铁等官营手工业税收和关税等,牙税等杂税所占比重极小,府县治所在的城市的建设等各项开支完全由中央财政统筹。从管理机制上看,由于没有设立城市一级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也就没有以城市的经济实体和居民为对象的税收①,对城市经济和市场是粗放和间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用法律规范市场秩序,通过牙行征税,利用行业公所与会馆等维护其自律。

       宋代以前,城市在空间上分隔为住宅区与商业区,市场围以垣墙,只允许商人在市场内列肆经营,有市令、市长、市丞、市啬夫等官吏维护市场秩序,即“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为,通判市事”②;《唐律疏议》中也有专门管理市场的律令。宋代以后,城市中商民混居,没有了空间阻隔,商肆沿街,“城郭之人,日夜经营不息,流通财货,以售百物,以养乡村”,带来了商业的发达③,政府设置市令司负责市场管理。王安石推行市易法,在首都开封设置了市易务,利用官款调剂市场上货物的短缺,防止大商人垄断市场④。宋代的税收有五类,即公田、民田、城郭、丁口和杂变之赋,其中“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⑤,类似对城市的税收。宅税通称屋税,将住户立为“坊郭户”,依据房产或财产等划分等级。地税较为复杂,店铺和园地如属官地者交纳官房廊钱,租赁店面的交纳铺面钱、店铺钱等,即朱熹讲的“赋其廛者,谓收其市地钱,如今民间之铺面钱”⑥。对于流动商贩征收门税,即“营运钱”,在各交通要道和城门设卡征税,“诸州城门守把兵级同税务公人检察商税。应税物入门批引赴务”⑦。因此,地税和门税是商业税收,“凡商贾之赋,小贾即门征之,大贾则输于务”⑧。宋代以后,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有市舶课。明清时期,除了原有税种和对盐、茶、酒、矿产等专卖物品课税外,又增加了牙税、当税、牲畜税、契税等,沿江河口岸和要冲由户部与工部设立税关,征收关税。清代前期,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构成是田赋、盐课、关税和杂赋四项;杂赋包括芦课、茶课、各种矿课、鱼课和田房契税、牙税、当税、落地税、牲畜税等,每年约占财政总收入的4%以下,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明清时期的财政制度是中央集权下的统收统支,对地方政府征解款项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除了上缴藩库外,“存留”下来作为地方政府费用的项目烦琐,审核严苛,稽查死板。地方政府没有财政支配权,各项开支主要依靠类似火耗、陋规和征派差徭。

       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以城市为单位的行政机构,市场是通过府县的官吏掌控商品的余缺,并依靠各行业牙行负责交易。因此,牙人和牙行在市场管理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位置,是交易的中介媒体,除了介绍和帮助买卖双方完成商品交易外,也承担了平抑物价、代缴商税、查察商人等职责;并负责向政府交纳捐税和支应差徭,是政府管理市场和交易的工具。在清代,“凡城市集镇贸易物货去处,则必有牙行。各路河港,聚泊客船去处则必有埠头。此二项人,皆客商货物凭借以交易往来者也”⑨。同时,政府对牙行有严格的管理。如限定发放牙帖数量和将审批权收归到省布政司,报户部备案,以制止“私牙”;审查牙人身份、纳税数额和差徭等;严厉制裁不正当的评估、欺行霸市、非法牟利、侵吞财物等行为。《大清律例》“市廛”条,有惩治私宠牙行埠头、把持行市和物价、私造斛斗秤尺和器用等专门条款,到道光年间至少增加26个新的律例⑩。

       另外,政府还通过对行会、公所和会馆以行规、业规等习惯法支持商人群体的自律和自治。在各个城镇的行业公所和会馆,常常以告示、勒石刊刻碑文等形式公布经官府批准的行规、业规,以及对牙行扰民累商的处罚,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由此可见,传统时期政府对城市经济的管理很松散和间接,没有专门针对经济实体的捐税制度和机构。

       二、清末民初征收城市捐税的起步

       所谓税,从狭义上涵盖关税、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等,清末以后有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以及统税,等等。“捐”本意是民众自愿捐献,历代都有买官卖爵弊端,如清朝的捐纳制度和海防捐等(11)。清末中央政府推行地方自治时,以“附捐”和“特捐”等公益捐为自治经费来源之一,“附捐”是指值在官府征收之捐税附加若干,作为公益税,“特捐”是指“于官府所征税捐之外,另定种类名目征收者”,并规定不得随意增加种类和“不得过原征捐税定数十分之一”(12)。实际上,地方政府等强行开征各种名目的新捐,其数额也远远超过了规定,构成新的捐税。而且,捐税种类与数量的增加是以客观环境变化为前提条件的。清代中叶以后捐税制度的生成条件是商品种类增加、流通规模扩大和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开埠通商以后产业结构开始发生变化,城市经济迅速发展,进而造就了新的捐税制度。

       明清时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中主要农业的田赋,清中叶后田赋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关税所占比重逐年增加,杂税多属于商业税收,有些具有城市捐税的性质,如牙税、当税、落地税、铺户税等,但总的数额增加幅度不大。清末政府推行新政,创办警察、振兴实业、改革教育和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有更多的资金支持,社会精英崛起后对地方自治、预备立宪等体制改革的诉求也需要资金的投入,而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地方政府为支撑不断增加的各项开支,从征收厘金开始,截留或缓解中央各种款项的状况也日渐普遍,中央政府控制能力式微。正如曾国藩所言,“白军兴以来,各省丁漕等款,纷纷奏留,供本省军需,于是户部之权日轻,疆臣之权日重”(13)。同时,经济环境的变化为政府提供了财政收入新的来源。沿海沿江城市被迫开埠通商后,对外贸易带动了商品种类增加和流通规模扩大,出现了许多新兴商业,商品市场发展迅速,而且更多的农副土特产品也被纳入商品生产与流通;更为重要的是产业结构的变化,出现了近代工业、银行、矿山、交通、通讯等新的产业。新的捐税制度的实施范围,有新兴工矿企业、银行等产业和行业,也包括进入市场的农村经济作物和家庭手工业产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