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发票凭证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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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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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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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下称《管理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进而促使发票凭证税前扣除税收政策更加完善。

      《管理办法》放宽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限制性条件,并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各种具体的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税收管理环境逐步趋于宽松,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必要的限制性条件仍然存在,发票凭证税前扣除疑难问题亟待解决。笔者建议纳税人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谨慎操作税收凭证的相关事项,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务遵从度。

      企业发生日常支出项目,视情况确认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发票凭证的可以补救扣除。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三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四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5年内取得或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据资料,可以追补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无法取得发票的相应证据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以开具的分割单作为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以出租方开具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定情形的应税项目,以规定的发票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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