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式重整案中的税收筹划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洪明,沈云飞,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是一家综合性建筑公司,其拥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多项其他资质。集团自身事业主要分三块:一是建筑工程,主要以挂靠为主;二是在建工程,公司自行开发的一幢商务用楼,已结顶但尚未完工;三是一幢商务楼,无偿给其子公司用作酒店用房,以及其他零星的一些房地产。集团尚有部分对外投资。某建设集团在发展过程中,受整体市场环境及政策影响,在资金紧张后开始民间借贷,最终由于资金成本压力过大,加之对外投资迟迟未见收益,因长期无法支付职工工资,被职工申请破产,最终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接管后,在法院和政府的支持下,提出“分离式处置”的思路,以期达到“零负担剥离资债、有效性利用资源,最大化保护权益”的目的。

      “分离式处置”模式虽然在法律上尚存在一些争议,但是较好地解决了企业资质的保留问题,已成为集团型企业选择的重要的重整模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税收问题,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处理。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的税收规则,为企业“分离式处置”重整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税收筹划的空间,也为企业“分离式处置”重整模式的可行性提供了保障。本文以某建设集团破产案为切入点,介绍“分离式处置”模式,并重点对该模式的税收筹划展开分析。

      一、“分离式处置”重整模式概述

      2007年《企业破产法》建立了破产重整这一新制度,这一制度出台,旨在使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调,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随着重整在破产案中的深入运用,目前,重整主流的模式有三种:(1)存续型重整,即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等协议减免或者犹豫债务之额度或者期限,以谋求企业之重建。该重整模式主要的特点是既保留外壳又保留事业,虽然企业可能易主。(2)清算型重整,即在重整程序中直接制定清算计划。该重整模式的本质是破产清算,将债务人之财产个别变价,而以所得对价(清算价值)分配于诸债权人等。(3)出售式重整,也称营业让与型重整,即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者主要部分出售让与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转让对价用于清偿债权人。该重整模式主要的特点是保留事业但不保留外壳。

      除了上述三种模式,在破产实践中还逐渐延伸出一种新的模式,即反向出售式重整,也有称分离式重整,即将良性的资产留在企业本身,其余资产则剥离至子公司或其他新设公司,待剥离出去的资产变现后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所有的债务后注销子公司或者新设公司。该重整模式的核心内容是:

      1.保留债务人企业的主体资格,留存债务人的各类优质资质、企业荣誉、行政许可等无形资产。某建设集团是一家建筑企业,其具有独特的壳资源——建筑资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建筑活动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因此,建筑企业的资质,特别是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等要求比较高或者难以取得的资质,成为稀缺资源。鉴于此,要充分发挥企业的“壳资源”的价值,原公司主体必须保留。

      2.采取保留主体资格与资产剥离清算相结合的方式。某建设集团旗下主要有三个事业组成,因此,重整过程中保留企业主体资格,保留主营事业,继续持有各类优质资质,享有公司无形资产,其他事业则全部剥离,由管理人依法进行处置。因此,在本案中,投资人取得公司100%的股权,并承担或享有双方明确约定留给原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合同的在建工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已完工工程的保修义务、停工工程的后续权利义务等,投资人支付的对价则作为破产财产。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及所有的破产债权(双方明确约定存留原公司须承担的债权债务除外)全部剥离,由管理人处置,处置所得纳入破产财产。

      3.设立全资子公司平移剥离资债进行处置。部分资产负债要从原债务人处剥离,就需要有新公司来承接,因此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用以作为债务人清理资产与负债的替代主体,主要为清算债权债务,以依法有效处置债务人资产,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不妨碍重整后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分离式处置相关税收政策及税收筹划

      前述“分离式处置”的重整模式是为了应对实务中日渐复杂的案情而摸索形成的初步成果,主要适合于需要存续企业资格予以保留特许资质但业务种类又较多的企业破产重整。虽然该模式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没有明确规定,尚存在争议,但是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在处置过程中,资产权属的转移往往伴随着税收问题。因此,如何避免或者尽可能降低在平移过程中产生税赋,是管理人要考虑解决的重要问题。根据一般的税收政策,该行为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如上述税收均按规定交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很大程度上将会受损,背离了方案的初衷。因此,必须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进行筹划。下面针对资产剥离过程中可能征收的税种及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进行详细介绍。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家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虽然不是专门针对重整企业,但是大部分都可以借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2011年第11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和2011年第51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资产剥离如要享受有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必须采取事业部制打包转让或整体转让方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