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尤其是数字化、网络化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共同体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共同体在不断的瓦解和重构中经历着公共生活的退化和自我身份认同的危机,从实体共同体转变为符号共同体。面对这些挑战,反思共同体发展的本质,重申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在全球化背景下的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重建共同体带给个体的安全感和归宿感,使个体获得平等、自由,活得有尊严、有价值和意义。 一、共同体概念的历史建构 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类存在物,而共同体是人的类存在的基本方式。共同体是一个古老的概念,自有人类文明以来就存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变化。 古希腊是城邦或政治共同体。柏拉图认为:“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①“交换产品正是我们合作建立城邦的本来目的”②。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很显然,既然所有共同体都在追求某种善,所有共同体中最高的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就一定是最高的善。”③在他们看来,共同生活是人的本能愿望,从而结成家庭和城邦这样的共同体;在共同体中每个人享受其应享的一份美好生活;仅仅为了生存,人类也要与他人生活在一起,结成政治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以一种自然生动的方式表征了人们生活世界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以及人们在共同体中所享有的归属感和共同感。④西塞罗深受古希腊思想的影响,他是在国家的意义上来理解共同体。在他看来,国家是以人民的事务为服务对象,人民不是偶然和随意地聚在一起的人群,而是大多数人依据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聚合起来的共同体。这里,“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正是国家的本质,就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共同体。 中世纪在神学的统摄下,奥古斯丁认为,“上帝之国”与“尘世之国”之间的对立是不可调和的。与神圣共同体不同,尘世共同体更多地关注人的现实生活,个人利益和权利等问题是其核心,这两种共同体的对立不仅表现在人的物质和精神的二分上,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神性与人性的对立。为了调和这种对立,阿奎那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和法律(理性)观念,将国家政治秩序的目的和意图与神法的目的和意图联系起来,试图弥合这两种对立的共同体。 自笛卡尔开启的“我思”的主体性现代性社会,理性战胜神学宗教权威,使得主观理性代替了客观理性,以法的精神和契约理念奠定了现代社会的精神基础,对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的诉求,共同体思想获得了新的内涵。马基雅维利将道德和政治分离,认为政治是自主的,无须道德指导,这无疑是对构成古希腊和中世纪共同体结构的逻辑前提的挑战。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从社会契约论角度论证了共同体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孟德斯鸠通过法的精神来寻找一种最好的共同体(共和制)。 德国古典哲学是在精神世界里对自由共同体的诉求。康德认为,自然为了发展人的禀赋目的而赋予人以合群的本能,这种本能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促使人组合成为市民社会,成为国家。国家就是立足于契约之上的联盟,这个联盟为自己确立了政府。⑤康德将自由作为道德法则的必然条件,提出自由是普遍的人的精神本质,共同体必然是一个自由的共同体。自由共同体肯定了人作为理性存在所具有的独立意志和道德自律,但是,共同体的自由只存在于人的内在纯粹理性领域,不具有现实性。⑥黑格尔将国家视为共同体,是具体自由的实现,体现为国家政治共同体与个人自由的有机统一。“国家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中,而间接存在于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和他的知识和活动中。同样,单个人的自我意识由于它具有政治情绪而在国家中,即在它自己的实质中,在它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自由。”⑦这表明国家的目的不单是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还要维护本国的实质的个体性——独立与主权。国家相对于个人或家庭、市民社会来讲,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最高权力的体现,另一方面又是个人或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个人对国家要尽义务,同时也享受权利。⑧因此,国家是自在自为的理性者,国家是客观“精神”的体现,个人仅以是国家的成员而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伦理性。 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出发,将黑格尔最高的共同体形式——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和家庭,颠倒过来,强调市民社会和家庭是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从现实感性的人和人的本质是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出发,解构传统的共同体,进而扬弃和超越虚幻的共同体,提出了真正的共同体——共产主义社会中自由人联合体。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近现代共同体概念也获得了扩展。德国的社会学家滕尼斯(Fernand Tonnes)在1887年撰写了《共同体与社会》一书,对“共同体”概念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和探讨,滕尼斯的共同体研究深受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影响,这本传世之作影响着后来人对共同体的研究。滕尼斯说:“共同体的理论出发点是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体,并把它作为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的状态。”他将共同体分成三个阶段:血缘共同体是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和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作为相同的方向上和相同的意志上的纯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精神共同体在与以前的各种共同体的结合和相互关联中,可视为真正人的和最高形式的共同体。共同体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紧密地相互联系着的,凡是在人以有机的方式由他们的意志相互结合和相互肯定的地方,总会有这种或那种方式的共同体。共同体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处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基本上不是结合在一起,而是分离的。然而,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的分离,但仍然保持结合。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