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承包方的税负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利红,西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企业管理学科带头人;梁小甜,西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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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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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该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将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5月1日开始实施,此举将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建筑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涉及甲供材业务,而处于相对优势的建设单位即甲方,往往为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会占据甲供材料部分占比较大的进项税额,甚至要求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这些会导致承包方即乙方税负上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在甲供材业务中,承包方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承包方一般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原因如下: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由于客观原因存在,承包方各项支出不可能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会导致承包方税负增加;而且承包方需要对税务管理、经营模式等进行大规模调整,增大改革成本;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础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加上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的税率征收,会降低承包方税负。此外,承包方还会受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成本高、劳务分包进项税额难以抵扣的风险,导致其税负上升。

      税务部门在建筑业的营改增中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性红利,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受建设方主观因素影响,无法真正为承包方带来节税效果。

      二、营改增对工程承包方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为减轻税负,重点关注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因此,承包方在物资管理涉税筹划中,重点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在实施工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计税方法的选择受到限制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项规定在建筑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情况下,给予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但承包方与建设方在签订合同时,建设方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其为了取得更多进项税额抵扣,不仅会占据甲供材料占比较大的进项税额,还会要求承包方采取一般计税方式。

      (二)砂、土、石料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施工地往往偏僻,砂、土、石料等材料在当地的供应商可选择范围小,且供应商大部分为个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材料供应商普遍会进行资质挂靠,挂靠方因代开限额等因素频繁更换被挂靠单位,最终会导致发票流向与资金流向不一致,若承包方相应更改合同,又会带来主合同与备案表记录不一致,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成本大

      部分施工项目地处偏僻的地方,施工期间水电供应、可临时租用的房屋可选范围窄,导致供水供电企业、房屋租赁方将发票开给转接户,承包方无法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企业面临无法获取进项税抵扣及无法获取有效凭证致使所得税纳税调增的双重税收风险。另外,部分供应商认为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增加自身税收负担,要求承包方全额承担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差所带来的成本上升额。这时,承包方会权衡取得专用发票所带来的成本上升额与换取合理税收凭证本应承担的税率差大小,往往前者大于后者,损害企业的利益。

      (四)设备租赁取票可抵扣率低

      施工时需要大型机械设备,这些在项目成本中占据较大比重。施工机械设备来自自有与租赁。自有的机械设备大多数为营改增实施之前购进的设备,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租赁的机械设备受施工地的制约,供应商往往来自个体工商户、挂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为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税率为3%的发票,导致设备租赁支出相关进项税额抵扣率低。

      (五)劳务分包进项难以抵扣

      营改增后,建筑业中的劳务分包中的挂靠分包模式普遍存在,建筑业中一般计税项目劳务分包供应商中仍存在较大占比的挂靠分包小规模纳税人,此时承包方仅仅能够得到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劳务分包中还存在劳务派遣与内部作业队伍等形式,劳务派遣由派遣方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作业队伍是以工资形式结算,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导致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六)营改增后发票管理不严格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业劳务,发生分包行为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但分包方向承包方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因此,在收取分包发票时不仅需要审核开票信息是否正确,还需重点关注备注栏。承包方部分项目因不能在当地税务局完成差额预缴,分包发票中并无备注,导致承包方受到一定损失。另外财务人员对专用发票的认识不够,往往错误地认为若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对方会抬高价格,缺乏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的意识,接受不合理价格的可能性加大。

      三、营改增后承包方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一)计税方式改变

      税制改革前,建筑业中的承包方采用营业税制,即纳税额为营业收入的3%。税制改革后,承包方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1%降至10%,故当期销项税额为销售额的10%。承包方税负的降低依赖于取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从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承包方很难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承包方税负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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