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杂税与杂捐之别刍论  

作 者:
王燕 

作者简介:
王燕,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咸丰以后,特别是光绪年间,各项财政支出剧增,财政收入变态性增加,新增杂税、杂捐不断涌现。晚清杂税与杂捐的征收是一个突出的现象,关系到财政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晚清新增的杂税、杂捐税种,一般认为,杂税与杂捐同类异名,且有对杂税、杂捐认识混淆的现象。从广义上讲,晚清的杂税与杂捐可以归为“杂税”一类,但杂税与杂捐毕竟有诸多不同:一是杂税的名目较为单一,命名正式,杂捐则往往名目繁杂,命名随意。二是杂税的征收,一般要经过户部的批准,杂捐的征收,大多由地方各州县议定。三是杂税的征收较为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杂捐的征收则具有随意性,多呈现纷乱之象。四是杂税一般由地方统一征收汇解上缴,大多属于中央财政或国家税性质,杂捐则多为地方征收,并为地方所用,大多属于地方财政或地方税性质。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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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咸丰之前,财政收入中所谓的“杂税”主要是茶税、契税、当税、牙税等,条理分明,概念清晰。①咸丰以后,特别是光绪年间在财政支出非常态增加的前提下,财政收入也变态性增加,新增杂税、杂捐不断涌现。对于晚清新增的杂税、杂捐税种,学界普遍认为,杂税与杂捐同类异名,且有对杂税、杂捐认识混淆的现象。如吴兆莘认为,咸同以后,征收种种新税和各种杂捐,亩捐、粮捐、草捐、花捐、布捐等名称,“其名虽称为捐,其实则与税无异”。②贾德怀认为,晚清各种杂税,大都称“捐”,杂税、杂捐之区分,“多系根于各省历史上之习惯,实无标准可言”。③周育民对晚清杂捐与杂税亦未加甄别,他在叙述摊偿庚子赔款时说,晚清“增加的捐税包括房间捐输,按粮捐输,盐斤加价,酌提丁漕盈余,加抽土药、茶、糖、烟、酒厘金。除了这些户部建议增加的捐税以外,各地还增加了各种名目繁多的杂捐,如田房契税、肉厘、米捐、丝绸捐、杂粮捐等等。”④且不说“增加的捐税”中“房间捐输”“盐斤加价”等名目的不准确,将传统的“田房契税”和厘金中的“肉厘”都归之于“名目繁多的杂捐”,也容易导致混乱。何汉威将文献中的“赌饷”“赌捐”称之为“赌税”,也意味着税、捐的混同。⑤徐毅对晚清“捐”之意义的嬗变,捐税之征收机构,捐税的收支规模进行了阐述,认为:“咸丰之前的‘捐’一般仅限于民间社会内部自愿捐款及对政府的有偿性捐输,而到咸丰、同治军兴以后,在上述两种传统含义之外,‘捐’在许多情况下又成了各级官府以其名义开征的各种各样的杂税代名词。”⑥陈锋近期的著作《清代财政史》,专列“新增杂税杂捐”一节进行论述,论文《晚清财政说明书的编纂与史料价值》,也将杂税、杂捐分别列明,已意识到两者有所不同,但没有进一步分析。⑦

      从广义上讲,晚清的杂税与杂捐可以归之于“杂税”一类,⑧但二者毕竟有诸多不同。笔者将在分析晚清有关文献对二者认识的基础上,对二者的主要区别进行论述,以期对二者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进而探讨二者,特别是杂捐的征收与地方财政,尤其是县级财政形成的关系。

      一、晚清文献对杂税、杂捐的认识与划分

      晚清光绪年间在清理财政的过程中,一方面,时论已对杂捐、杂税及其他税入的归类有所认识。光绪二十年(1894)前后,郑观应所撰《度支》一文称:“每岁田赋所入者几何,地丁所入者几何,洋关税所入者几何,常关税所入者几何,厘捐所入者几何,盐政所入者几何,沙田捐、房屋捐、海防捐、筹防台炮捐所入者几何,油捐、茶捐、丝税及一切行帖、典帖、契尾杂款所入者又几何。每省分立一清册,核定入款,详列其条目,刊布天下,使官绅百姓家喻而户晓,了然于国家之所取于民者固有一定之数。”⑨这是在晚清岁入款目增加的情况下,要求对田赋、关税、盐课、厘金、沙田等捐、契税杂款进行归类的直接要求。至光绪二十四年,上谕直接规定“将每年出款、入款,分门别类,列为一表,按月刊报,俾天下咸晓。”⑩这也可以看作是朝廷对时论的呼应。一直到光绪后期,为了配合各省的财政调查和财政预算的实行,舆论仍然不断呼吁明晰岁入的具体款项。(11)

      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也开始要求“清理财政,以截清旧案,编订新章,调查出入确数,为全国预算、决算之准备”。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宪政编查馆奏定《清理财政章程》,该章程共有八章35条,其中第8条“各省入款”划分为田赋、漕粮、盐课、茶课、关税、杂税、厘捐、受协等项。(12)这里的“杂税”“厘捐”等也仍然只是大致的划分。随后具体规定了各省清理财政局的调查条款和各省岁出、岁入细数款目,其《调查全省岁出入细数款目》,针对晚清财政的调查类别,规定得具体细致,其“岁入”项下的“本省收款”细分为12项:1.田赋(包括地丁之正赋、耗羡、杂赋,租课之地租、旗租、官租、学租、牧租、芦课、渔课、杂租、杂课、土司租赋)。2.漕粮(包括漕粮、漕折、漕项、屯卫粮租)。3.盐课税厘(包括场课灶课、盐课、盐厘、加价、税捐、帑利、羡余、杂捐)。4.茶课税厘(各省或有或无,各就该省情形详细开列,包括茶课、茶税、茶厘、截羡、杂项)。5.土药税(包括正税、公费、行店各捐、牌照各捐、杂项)。6.关税(包括常关税钞之正税、另征火耗、另征土药税、沿料、杂项、罚款,海关税钞之洋货进口正税、土货进口正税、洋货子口税、土货出内地子口税、土货出关入内地子口税、洋药进口正税、洋药厘金、船钞、增收洋药、土药正半税、罚款、杂项)。7.杂税(各省名目不一,各就该省情形详细开列,包括契税、烟酒税、牲畜税、矿税、斗秤税、落地税、出产税、销场税、其他各项杂税)。8.厘金(包括百货厘金或统捐、米谷厘金、丝茶厘金、烟酒厘金、皮毛厘金、牲畜厘金、竹木厘金、瓷货厘金、药材厘金、其他各项厘金)。9.杂捐(各省名目不一,各就该省情形详细开列,包括房铺捐、烟酒捐、屠捐、猪捐、肉捐、其他各项杂捐)。10.捐输(包括常捐、赈捐、代收部捐)。11.官业(包括制造官厂收入、官银钱号余利收入、官电局收入、官矿局收入、造纸局印刷局收入、其他各项杂收)。12.杂款(包括减成、减平、截留提解各款、报效、捐款、罚款、裁节各款、生息、各项变价、其他各项杂收)。(13)这里对“杂税”“杂捐”已经单独明确分类,并与田赋之附加、盐课之附加、厘金等岁入之项目明确区别开来,成为独立的岁入项目。可见,是时度支部已经认识到杂税与杂捐之别,首次对晚清岁入进行了较为科学的分类。同时,度支部也明确要求各省上报时,分别对杂捐与杂税分类进行,并在《申报》上对颁发调查各省岁出入款目单进行了公示,要求将“调查各省岁出入款目单”颁发各省的监理官照单清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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