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私营银行公司治理模式与难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长伟,安徽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民国时期,中国的银行业普遍采取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1921年侨商黄奕住创立“中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两权分离的治理模式。基于委托代理机制下“道德风险”的存在,1938年,黄奕住家族收回了中南银行的经营权,中南银行成为两权合一的家族公司。中南银行治理模式的变迁表明,依赖外来资源,引入非家族经理人的企业,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具有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如何培养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成为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难题。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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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18)010047-11

      据统计,1912-1928年全国以各类公司组织名义注册的金融机构达406家,占被统计金融企业总数的77%。①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显示,近代民营银行中除惠丰储蓄银行(1932年成立,无限公司)、汇通银行(1929年成立,合伙公司)和聚兴诚银行(1914年成立,股份两合公司)三家之外,其他基本上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与同时期的其他民族企业相比,近代的华资银行成为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应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行业之一。

      公司制的典型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充分分离。1921年侨商黄奕住创办“中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黄奕住任董事长,并聘请胡笔江为职业经理人。中南银行按照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组建起来,但是在其运作的过程中,中南银行始终没有摆脱家族公司的特征,最终从两权分离走向了两权统一。②目前,对近代中国私营银行业治理结构的研究是个薄弱环节。所以本文对中南银行进行个案研究,分析该公司治理模式,阐述经营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解释家族公司两权分离的困境,以期弥补近代金融史、企业史在该问题上研究的不足;同时理性分析中南银行在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为当今的家族企业及民营银行提供历史借鉴。

      一、中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家族性

      家族公司是公司制度演进过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阶段,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有家族公司兴盛发展的阶段。目前国际上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及测量缺乏统一的标准,但均将家族对企业所有权的控制作为必需的基本条件。《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报告》的界定是:“对于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自然人或家族要掌握1/3以上的投票权;对于股权非常分散的大型上市公司,10%以上的投票权为自然人或家族控制就被视为家族企业;而对于未上市的中小企业,则要求个人及其家族拥有50%及以上的股权(绝对控股)。”③

      民国建立以后,近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变迁,出现了民族工商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一时工商界踊跃欢快,咸谓振兴实业在此一举,不几年而大公司、大工厂接踵而起。”④但是“股份制移植入近代中国之后,由于近代社会中非正式约束的影响,使它呈现出与西方股份制不同的特色,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家族性。”⑤近代中国是家族企业自由发展的阶段,出现三种不同类型的家族企业。1.家族绝对控股的公司。如荣氏兄弟创建的茂新、福新、申新公司。2.家族拥有较少股份,但拥有绝对管理权的公司。如张謇的大生纱厂、郭氏兄弟的永安公司。3.家族绝对控股,但是暂时聘请职业经理人负责经营的公司。如黄奕住创办的中南银行、刘鸿生的企业集团等。

      近代以来,中国的银行业没有统一的治理结构。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之初,采取了汇丰模式,分设华、洋大班,以后设立的银行则从通商银行中吸取了经验,继续采取股份制组织,但其组织形式呈现了多元化。“留学日本的归国人员筹建的银行大多以日本银行制度为参照物,建立银行组织模式,如聚兴诚银行参照三井财阀模式构建了家族控制的有限与无限结合的公司治理模式。金城、大陆、盐业等银行亦以日本的银行为蓝本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留学欧美人员基本以欧美银行制度为蓝本,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则以美国银行制度为仿效标准构建自身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采取市场化经营方式”。⑥而中南银行却是在股份制组织的形式下走向了“家族公司”的治理模式。

      (一)中南银行的所有权:中南银行的所有权始终掌握在黄奕住家族手中。1921年中南银行创办时,黄奕住注资350万元,占实收资本500万元的70%。⑦通过黄奕住招募的华侨股东如黄仲训、黄秀壤、李清泉、薛敏老等人股份约为5%。

      

      图1 1921年中南银行股权分配图

      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南银行档案:Q265-1-3。林金枝:《近代华侨投资国内企业史资料选辑》(上海卷),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64页,其中标注中南银行华侨股东股份(包括黄家的股份)为74.57%,当年黄奕住的股份为70%,剔除黄家的股份以后,华侨股东的份额为4.57%。

      1924年,股东会议决增资250万元,中南银行资本合计750万元,黄氏家族的注资增加到600万元左右⑧,约占中南银行总资本的80%。1949年,中南银行股数及股本进行调整,调整后股份数额30万股,金额金圆券300万元。笔者依据黄奕住的曾孙黄骞先生提供的《黄奕住家属谱》,对《1949年中南银行股东名册》⑨进行了统计分析,1949年黄奕住家族占有76.98%的股权。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黄奕住家族对中南银行股权的绝对控制。近代公司制在中国公众化程度低,公司创始人往往局限于乡缘、亲缘、学缘或朋友圈内。如“商务印书馆、兴业银行等,虽系股份公司,而股票尚未分散于多数人之手。其余著名公司、银行之股份,多分配于其亲戚朋友,并不流布于各处普通不相识之人,在市上及交易所中,均无从购买,与合伙之组织虽不相同而其股票之流行,实无稍异,仍为少数人所创办”。⑩尽管如此,中国近代的企业毕竟打破传统的独资制或者合伙制,开始走向了市场化募集资金的道路。这种“集股经营”的企业形式,正反映了国人投资理念的进步,是中国经营制度向现代公司制度转变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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