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约定的失效与政治秩序的失范  

作 者:

作者简介:
闾小波,1960年生,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亚太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清末民初,中国经历了一次民主转型。从立国建政的角度观之,预备立宪与辛亥革命都是为民主转型所作的努力。建政的努力不只是制度文本的供给,也是政府对民众许诺的政治约定,而要检验一场变革或革命的历史价值,不仅要评估其政治约定的正当性,还要看后变革时期的国家治理绩效或民主成果能否巩固。基于清末民初立国建政时期的这一考察,主旨是探讨各派政治势力的承诺或达成的各种政治约定、对约定的认知及与约定相关的政治行为,揭示政治约定的严肃性与政治秩序的稳定性之间的关联度,阐明政治妥协和契约精神于现代政治的意义。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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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初大清帝国经历了一个由“民族的国家”(national state)向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①的转型期,以宪政为目标的立国建政成了其间的政治主题。转型期的革命运动总是备受关注,使中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共和国的辛亥革命也因此成为近世民主革命史库中的重要样本之一。从比较角度观之,同盟会时期孙中山等既推崇法国大革命,又向往美国的共和体制;在武昌起义后,随着多个省份的“独立”,不独革命党人,甚至部分立宪派人士也不约而同地想到这是一场美国版的中国革命;而在这场革命过后,又有人发现“辛亥革命是一场较为和平的革命”,与英国的光荣革命“相似”②。上述比较有的关注革命的样式,有的关注革命的产出,还有的关注革命果实的产出方式。

      从立国建政的角度观之,预备立宪与辛亥革命都是为民主转型所作的努力。建政的努力不只是制度文本的供给,也是政府对民众许诺的政治约定,而要检验一场政治变革的历史价值,不仅要评估其政治约定的正当性,还要看变革后国家的治理绩效或民主成果能否巩固。本文主要探讨转型期各派政治势力的承诺或达成的政治约定、对约定的认知及与约定相关的政治行为等,进而探讨政治约定的严肃性与政治秩序的稳定性之间的关联度。

      迫于舆论的压力型约定:九年预备立宪

      帝制时期,天子虽不是与子民谈判签约的平等主体,但皇上治国应俯听民意。当王朝迫于强大的民意压力(局部的造反或官绅纷纷上书)而出台新政,可称之为“压力型约定”,这是一种与“他者”人不在场但意见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约定。此外,也有政治首领做出的“自主型约定”,如常被后人乐道的“约法三章”,但为乐道者所折服的不是刘邦的践约意识,而是其高超的权谋。中国历史上无论是自主型约定还是压力型约定,均不像八百年前英国大宪章那样,成为累积契约精神的重大事件。

      甲午中国战败,体制内外要求变法的呼声呈井喷之势。1898年6月11日,光绪帝颁布“明定国是诏”,启动变法。9月21日慈禧政变,终结变法,是为19世纪末践行时间最短的压力型约定。百日维新因其时间短促,只能视为清末立国建政的序曲。

      继起的义和团运动进一步加剧了王朝的危机。1901年1月29日慈禧发布“新政”动员令,谕令内外臣工,“各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治……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内,悉条议以闻”。谕旨虽然声称“康逆讲新法,乃乱法也,非变法也”③,但就内容而言,新政诏书不仅是对康梁“新法”的承认,而且是“明定国是诏”的升级版。朝廷由毁约到立新约不无政治伦理的瑕疵,但自我纠错还是赢得了朝野的肯定。

      新政上谕再次打开了立国建政的时间窗口。其后,政改氛围越来越浓,举措越来越多。立宪人士接踵发出越来越强烈的立宪诉求。建政进入了一个“舆论施压—官僚策应—朝廷回应”的不可逆的快车道。1906年9月1日,朝廷为回应舆论的立宪诉求,承诺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至此,宪政成了建政的核心议题,也是朝廷对国民作出的约定。“上谕宣示立宪,海内士夫,凡知专制国之不足以立于二十世纪者,莫不奔走相告,额手相庆曰:中国立宪矣,立宪矣。”④

      在立宪人士看来,宪政体制至少有三个组件:宪法、内阁、议会,其中,议会才是“庶政公诸舆论”的制度平台。1907年9月,湖南宪政讲习会选派熊范舆、雷光宇、沈钧儒等赴京请愿,痛陈开民选议会之必要:“中国国家所以成为孤立,政体之所以成为独裁者,皆由于无民选议院之所致耳。民选议院设立,则纲领既得,国家一切政务自有可以解决之道。”⑤请愿者要求一两年内即开议院,此举开国会请愿运动之先河。同年12月,杨度联络湘绅数千人,起草《湖南全体人民民选议院请愿书》。1908年3月,雷光宇等将请愿书呈送都察院代奏,朝廷照例不予理睬,但示范效应颇大。“自国会请愿发动后,熊范舆之请愿书首先脍炙人口,自此各省联袂而起者,均有洋洋乎一篇大文章,传播海内。苏属之代表行矣,请愿书当已拟就。浙省将继起矣,请愿书亦已预备……将来二十二行省发起,必有二十二篇大文字章。”⑥不久,豫、苏、皖、鲁等省代表陆续到京,“八旗直隶士民等请愿书亦相继呈递都察院”⑦。

      在舆论的压力下,清廷于8月27日出台了详尽的宪政路线图:《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以及由宪政编查馆等草就的《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等⑧,年度应办事项如下:

      1908年筹备各省咨议局,次年选举开办。1908年颁布城乡地方自治章程,次年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1914年厅州县自治一律成立。1909年颁布资政院章程,举行选举,1910年开办。

      1909年厘定中央官制;1910年厘定地方官制;1914年试办新的中央和地方官制。1916年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和选举法,选举议员,开国会。

      上谕还要求将宪政路线图广而告知:将此项清单“分发在京各衙门,在外各督抚、府尹、司道,敬谨悬挂堂上,即责成内外臣工,遵照单开各节,依限举办,每届六个月将筹办成绩胪列奏闻”⑨。可见,宪政任务不只是实行了分包制,也是朝廷与臣民之间一项公开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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