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义务如何可能?  

作 者:

作者简介:
(德)H.F.克勒梅,德国哈勒-维藤伯格马丁·路德大学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本文将康德伦理学置于18世纪关于道德义务和约束性争论的背景之下,以更好地理解其关于自律原则和道德法则的概念。在对这一争论进行概述之后,作者首先阐明了沃尔夫(1679-1754)如何将作为纯粹律法概念的约束性转变为关于人类行动的一般理性概念。沃尔夫试图表明我们对于自然(或道德)法则的认识就足以使我们能够根据它们来行动。受到义务的约束而行动仅仅意味着有行动的好理由。这意味着,人并不一定需要有外在的强制力或惩罚措施就能够根据法则来行动。除此以外,这也不意味着人需要有某种特定的上帝概念才能认识到道德行动的理性基础。作者转向了沃尔夫之后哲学的新发展。作者讨论了德国的后沃尔夫主义者埃伯哈德(1739-1809)的思想,埃伯哈德尝试弥合沃尔夫的理性主义和英国情感主义之间的鸿沟。最后,作者讨论了康德关于义务约束力的思想。与他的自由意志概念一样,康德的义务概念也具有与沃尔夫主义的意志模式对立的独特特质。通过自由意志和先验观念论的预设,康德以自律的方式强化了沃尔夫的理性本质主义立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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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0年,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宣称西塞罗的《论义务》(De offciis)是一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最佳伦理学著作。这是一个冒失的观点,尽管西塞罗的思想确实对18世纪道德哲学的争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例如在1783年,根据腓特烈二世的要求,加尔夫(Christian Garve)完成了《论义务》的翻译并且附上了三卷本的《<论义务>注疏和评论》,这似乎也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的写作产生了影响。①但实际上加尔夫自己最喜欢的哲学家是休谟和亚当·斯密,所以他不可能认为在西塞罗之后,道德哲学的领域内就没有任何进步了。②至少在德国就有一位哲学家,他甚至宣称在当时的文献中,关于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从没被正确地对待过。他的名字就是伊曼努尔·康德。康德始终在思考义务概念,在他最早的道德哲学著作《关于自然神学与道德原则之明晰性的研究》(1764)中,康德悲叹道:“就连关于义务的基础概念现在都还鲜为人知。”(AA2:298,此为通用的原著引用码,AA指康德全集,2指卷数,298指原文页码,下同)

      早在1772年,康德似乎就已经认清了,关于道德义务的问题必须在一个围绕定言命令的可能性问题的概念框架之中才能得到解决。在1772年完成的手稿中,康德写道:“关于道德原则之争论的全部困难在于:无条件的定言命令式,而不是有条件的命令式(sub conditioneproblematica)或必然推理(apodictica)……是如何可能的?这种命令式道出了什么是原初上善的。”(AA19:141)在关于《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的一篇初稿中,他重复了这一问题:“道德学家们早就看到了幸福原则永远不能提供一个纯粹的关于道德的科学,而只是一种明智的教条……而且道德命令式必须是无条件的……现在的问题是定言命令式是如何可能的?只要解决了这一问题就能够找到道德的真正原则……我不久后就将提供这一解决方案。”(AA23:60)

      康德在《奠基》中通过提出“自律原则”(A4:439)来回答定言命令中无条件的义务如何可能的问题。与这一原则相关的是关于以纯粹理性为源泉的立法的理念,以及伴随着这一理念的关于义务的新设想。义务不再像在沃尔夫那里仅仅意味着意志与行动的必然联系。康德采纳了克鲁修斯(Christian August Crusius)在理性和意志的能力之间所做的区分,并将它与给予意志以法则的纯粹理性关联起来——这一观点无论在沃尔夫还是在克鲁修斯那里都无迹可寻。一个纯粹的理性存在者(不同于沃尔夫对它的理解)并不受到道德法则的约束,因为它就自身本性而言就是必然的。相反,义务涉及的是康德所说的“偶然的意志”(AA27:1323)。“偶然的意志”受道德法则约束而行动,它应当根据道德法则来行动。义务表达了意志通过纯粹理性接受的必然性。

      为什么人的意志是“偶然的意志”?如果某物是偶然地存在着,那么它的存在就没有充足理由。对于沃尔夫主义者来说没有任何偶然存在的东西,因为没有什么存在物是没有充足理由的。但是,我们应该区分这一关于偶然性的本体论含义和它的认识论含义。在本体论层面上或许确实不存在这种偶然性,但是在我们对充足理由的认知层面上是可以存在偶然性的——当我们不知道或不能知道它的理由时。这就是康德的立场。对于康德而言,自由的人类意志是偶然的,因为我们不能知道这一意志为什么会决定同意或反对按照道德法则来行动。人类意志可以决定去做一种并不遵循道德法则的行动,这也可以通过人类意志同时接受自然法则这一事实来解释。意志能够选择通过自由的因果性(道德法则)或通过自然的因果性(自然法则)决定自身的行动。因为我们是在这两种因果性中做选择,并且没有第三种因果性能够解释这一选择,所以作为人,我们是不可能知道自由的人类意志决定根据何种因果性来行动的原因。③

      根据康德的观点,需要被解释的,或者说能够真正解释的就是为什么“偶然的意志”应当根据道德法则来行动。④“偶然的意志”应当通过服从对所有理性存在者而言都必然的准则来决定自己的行动。我们如何对此做出解释呢?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从康德对理性和意志之间的关系的一些论述开始。理性和意志之间的关系是规范性的,可表述为一种先天综合的原则。康德将这些原则称为定言命令式。义务的基础和来源是纯粹理性。纯粹理性提供了自由意志的法则。我们只能根据那些可成为普遍法则的规则来行动。纯粹理性在我们的意志中表现为一种按照道德法则来行动的理性的(不是像在鲍姆加登那里的心理学上的)必然性。康德对于义务概念的解释导向了《奠基》中的一个关键命题:“一个并非绝对善的意志对自律原则的依赖性(道德的强制)就是义务。”(AA4:439)然而纯粹理性存在者和它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是分析的(而且可以通过对一个就自身而言善的意志之概念的分析就能够知道),但是对于“理性的自然存在者”(AA6:379)而言,这一关系却是综合与先天的。它是先天的,是因为纯粹理性是法则的源泉;它是综合的,是因为纯粹意志的概念对于一个会被偏好所影响的意志概念而言是添加性的。

      意志和理性之间的这种综合关系具体而言是如何可能的?这就是《奠基》的主题。这也是在哲学史上的一件颇具讽刺意味的事:沃尔夫和他的追随者们以可能性概念为基础发展他们的形而上学,却忽视了它在应用上的最重要的问题:科学的形而上学是如何可能的?一种定言命令式是如何可能的?道德义务是如何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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