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寻正义:从绝对到相对 本文不是回答“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而是要探寻正义赖以产生的主体实践基础和客观社会根源,即正义的形成逻辑,从而找到当前社会道德困境的原因。伦理学领域,正义形而上学理论一直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关于“正义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一直悬而未决。在不同历史时期,不断有人宣称已经回答了“正义是什么”这个问题,但是事实证明,这些努力最多只能算是成功了一部分,即那些宣称已经找到了问题答案的人,只不过是找到了特定社会结构中的相对正义,或者找到了自认为是正义的那些现象,而那些试图寻找绝对正义的努力,无一例外地都失败了。那些被认为是绝对正义的观念,在受到质疑后被另一些哲学观点所取代,成为一个时代的伦理注解或价值路标,而注解和路标的内容,因为历史发展而不断改变,这就是寻找绝对正义观念不可避免走向失败的事实证明。 “正义是什么”这个问题一直处于伦理学说的核心地位,所有的伦理学问题都需要以这个问题作为逻辑起点,伦理学科以正义学说为核心建构理论体系。康德的认识论认为,理性运用范畴加工经验材料形成概念,经验无概念引导则盲,概念无经验内容则空。正义概念来自何种实践经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人类再生产社会生活的结果,形成四个相互关联的生活领域:以个体生命再生产为基础而形成的生理活动领域;以物质资料再生产为基础而形成的物质生活领域;以生产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交往关系领域;以理性和非理性活动为基础而形成的精神生活领域。G.E.摩尔指出,对于把“善”看作是自然性质的名称的学说,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正义作为善的尺度,不是反映物质的自然属性概念,不是以生理要素和物质要素为内容;生产力、生产关系之类的社会存在具有客观物质性,正义不是反映具有客观性的社会存在的属性概念;最后,正义也不是用来表达那些构成人的精神生活世界的情感、知识和信仰等理性与非理性要素的概念。既然正义不是对于各种存在的事实判断,那么正义的经验内容来自何种生活世界,只剩下一种可能,那就是正义是对于事实要素之间的关系的价值判断。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人类所有行动都有目的,没有目的的行动,不可解释,也无法理解,因此也失去了构成人类社会再生产要素或环节的可能。正义,既然不是自然现象,而是社会现象,那么它就必定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人类所有活动首先从物质生活的生产开始,在物质生产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关系,本质就是价值关系的一个形态,不仅如此,所有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最终都可以被化约为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实践主体之间的价值交往形成价值关系结构,价值关系演进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演进的内在动力和决定因素。正义,依赖于价值关系而产生和演变,是指一定社会结构中,在特定价值关系中人的言行方式及其后果所具有的正当性,是衡量和评价行动与价值关系规则符合程度的尺度或标准,它是伦理概念,不是物理概念,它不是存在于思维对象本体,而是存在于思维对象之间的关系之中,正义是人类以实践理性的方式把握行动与既有规则之间契合程度的概念。 追寻“正义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贯穿了中国和西方伦理学理论发展历史,每个时代的伦理学都以各自的方式来回答上述问题,追寻正义,已经成了伦理学科的学术信念。从源流来看,正义理论大致经历了两种演进模式。一种是从经验上升到超验,即由“器”入“道”,诚如康德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的逻辑架构所显示的那样,正义观念经历了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再从大众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的抽象过程。从古希腊苏格拉底哲学,到近代笛卡尔哲学,经康德到罗尔斯,哲学家们不懈努力,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一定要找到绝对正义。另一种演进模式是从超验下降到经验,即由“道”入“器”,以某种绝对正义为标准,为经验世界的实践行动提供伦理尺度或善恶评价标准,从柏拉图哲学到宗教哲学,再到黑格尔精神哲学,哲学家们试图以他们发现的超验的正义之光,照亮人间每一个黑暗的道德角落。从判断标准来看,正义理论主要基于三种标准树立正义尺度:一是将正义的依据内置于实践主体自身,以人的感性、知性或实践理性作为正义评判依据,如古希腊快乐主义、笛卡尔理性主义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等持此观点;二是以行动效果作为评价正义的标准,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当属功利主义;三是以某种宇宙秩序作为正义评价标准,如柏拉图的理念论、基督教伦理学和中国的老子所著《道德经》等持此类观点。无论哪一种正义理论,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相对于特定社会结构和价值关系而形成的正义论,那些试图寻找超验、永恒和普世的绝对正义观念的努力,到目前为止没有成功先例。 在亚里斯多德看来,正义不过是在古希腊城邦稳定的社会结构中生长出来的、衡量某一类公民完成其社会职责状况的一种德性。当古希腊城邦社会结构逐渐解体,原有的规则体系和社会职责不再稳定的时候,亚里斯多德的正义理论必然显示出历史局限,他无法解决正义观念普遍化的难题。但是在基督教哲学看来,正义观念普遍化的难题是不存在的,因为正义的标准掌握在宇宙创造者、全知全能的上帝手中,基督教的正义标准就是世俗社会的道德指南针。然而社会现实却给予了否定回答,那就是世界上同时存在多种宗教,尽管影响力不同,但是都拥有各自的伦理观念,某种宗教一统天下的努力,从来就没有成功过。麦金泰尔断言:“仅仅在小规模的、与世隔绝的共同体中能够具体体现出这种博爱和平等的价值观;但是它们却不可能为整个社会提供一个纲领。基督教伦理学的自相矛盾之处就在于,它总是力图把宣讲给脱离社会的个人和小团体听的东西,设想为整个社会的准则。”[1](P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