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借商款一般被称为“清政府第一次借内债”,它是在甲午战争期间,清政府因财政困难,为筹集军费进行的财政活动。学界对这次借款活动,有较多研究和评价,一般认为,息借商款借款额为1102万两或1203万两,借款过程中有官府强派勒索,实同强迫捐输,推行8个月便草草收场。息借商款带有过去捐输报效的痕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公债。①它使得“广大商人对政府向民间提供一定利息而募集资金的这种公债形式极为反感”,“公债这一新事物在近代中国信誉扫地”。②也有学者肯定息借商款“突破了捐输、报效等封建落后的筹款方式,动摇了传统的等级秩序”,在近代财政史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③ 实际上,息借商款是晚清第一次大规模的内债借款,这次借款采取的是重点劝借的方式,侧重在某几个省份和通商口岸,主要针对商人尤其是金融商而展开,这使得其影响不及此后的昭信股票。各地的借款还款差异较大。在形式上,息借商款大体上仿照当时清政府的外债借款模式:公开发给债券(印票),由布政司或海关监督与海关税务司签字、钤印,分期还本付息,利率参照外债借款,半数以上使用海关税收担保还款,部分地区利用海关税务司或银号作为经办机构。④息借商款虽未能起到接济战争之用,但全面检验了清政府的动员能力,也暴露了清政府政治运作下国债发行的诸多问题。这些都必须在追究细节的基础上进行检讨。 一、息借商款的源起 从19世纪70年代左宗棠为西北军事行动筹款开始,清政府多次利用国债(主要是外债)解决财政危机。当时比较常见的做法是:与外资银行或财团签订借款合同,这些机构再利用中国政府(Chinese Imperial Government)的名义,在香港、欧洲市场上出售债券,筹集资金。债券供有余资的华商或外商购买投资,载明皇帝批准借款的上谕并钤盖中国驻外公使关防,代表政府信用。债券还款则以中国海关税收作为保障。由于利率较高,还款有所保障,使得投资者踊跃购券,因此能够迅速集款;但其缺点是,在金本位之下,外债借款须承担银价跌落造成的镑亏,清政府须提供较高的借款利率和高额佣金。⑤这也正是息借商款的背景之一。息借商款何以在1894年9月出台,其条款又是如何设计,乃至如何判断借款性质,皆须首先仔细考察政策出台前后的诸多细节。 1894年7月25日,日军在丰岛击沉“高升号”运兵船,中日甲午战争爆发。8月1日,两国宣战,战争机器迅速吞噬清政府的有限财政。此时有效的筹款方式,一为外债,此法在之前已多次运用;一为国内筹款,当时运用较多的是捐输这一手段。⑥ 8月17日,户部司官奉堂官命令,集合京城诸多票号、银号26家借款。⑦30日,户部尚书翁同龢致信司官那桐,称“商款不宜拨归内府,恐为言者所摭”。据此推测,筹借商款最初可能是因战争导致户部无法划给内务府应领的款项,故只能采取向商人借款的办法为内务府筹款。⑧8月26日,户部候补主事裕绂呈递一项条陈,重点之一就是筹款。条陈称:“自海上军兴,海口又皆封禁,不获已为权宜之计,借款英商,此策之下又下焉者也。盖一借洋款,则海外皆知,与其谋及外洋,不若筹之内地。”⑨他建议,仿照从前“开海军报效之例”号召商民捐输,根据报捐额酌给奖叙及授官花样。作为户部司官,裕绂十分了解清政府的财政手段:在需款急用时,往往向洋商尤其是英商借款。事实上,海关总税务司驻伦敦官员金登干(James Campbell)在8月17日给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的信中就透露,伦敦已流传中国即将借款1000万英镑的消息,导致银价上涨。赫德热衷于牵线搭桥,让清政府从英国银行借得外债。⑩ 9月8日,户部向光绪帝递交一折一片,提议“息借商款”:“近年以来,帑藏偶有不敷,往往息借洋款,多论镑价,折耗实多。因思中华之大,富商巨贾岂无急公慕义之人,若以息借洋款之法施诸中国商人,但使诚信允孚,自亦乐于从事。”(11)由于金银比价的变动以及高昂的手续费,外债作为一项财政手段,致使中国吃亏太多,户部官员希望借用国内商款替代外债。因此,“拣派廉干司员,招集京城银号、票号各商等”,号召借款。这些京城大商号都表示:“食毛践土,具有天良,朝廷现有要需,敢不竭力设措。” 为了规范这次借款,户部拟定章程六条,主要内容是:(1)预定还期。借款期限为两年半,每六个月为一期,共5期,首期只还利,自第二期等额还本付息;(2)酌给利息。参照历来外债的惯例,酌定7厘行息,即年利率约8.4%,遇闰月加增;(3)颁发印票(债券),写明出借商人字号、本息数目、交兑日期,钤户部堂印,附五期还款小票(还款后剪掉);(4)定准平色,即借还款使用足色纹银,防止短亏;(5)拨抵款项。拟将借款100万两收到后(单位库平银两,下文皆同)拨归银号转交内务府,抵作部库应发款,部库先从应发内务府款内如数提出款项留充饷需。将来归还本息之时,如各该票号有汇到外省京饷等,准其照数扣抵;(6)严防弊端,防止吏胥从中勒索扰累。(12) 章程第一至四项的设计,都有参照清政府此前所借外债的模式。这里仅以1885年2月清政府向英商汇丰银行举借的广东、福建两省海防借款为例。两次借款总额为150.5万英镑,由汇丰银行代清政府发行面额100英镑的债券15050张,债券上写明还款年利率7%(即银行支付给债券持有者的利率,清政府向汇丰银行支付的年利率是9%),半年付息一次,借款期为10年;每张债券各有具体的编号,债券正面印有还款规定,下方有汇丰银行经理的签名、中国驻英国公使曾纪泽的签名及出使大臣关防。(13)而关于章程第五项,联系上文提及的8月17日户部司官那桐等人召集商号借款、8月30日翁同龢致那桐信函的内容,我们可大致推测:息借商款的直接动因是甲午战争动用了原属内务府的经费,故须另筹款项填补这一漏洞。又因有此前外债的经验,户部顺势将号召商户借款这一行为升格为颁发印票、还本付息的内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