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道德的最好理由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会晖,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康德为人的最高价值与尊严提出许多不同的理由:自律带来原则的自我一贯性;自律体现无条件的、最高的善;人格性具有绝对的崇高性;设立道德法则的立法者拥有普遍有效的权威性;自由构成了行为负责能力和诸内在价值的根源,等等。笔者认为,基于崇高性和基于内在价值来源的论证是康德哲学基础性的深层论证,而“自由构成内在价值的来源”是康德为道德提出的最好理由,对当代哲学思考仍然有独特的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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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31

       伟大的伦理学家们不仅提出了关于道德的思想,更一般性地追问生命的意义和最高价值是什么。而如果价值论的根基和道德规范性的基础无法确立,那么我们将面临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危险。康德是西方义务论伦理学的最重要代表,他将生命的意义和最高价值奠立于道德之上,因此,由生活的最高价值问题就直接衍生出了“什么是道德的理由”这一问题。本文将对康德与康德主义者关于最高价值和道德之规范性的论证进行反思性、比较性的考察,对各个论证分别进行分析和评论,最终论证“自由构成内在价值的来源”才是康德为道德确立的最好理由。

       一、从价值确定性出发的论证

       1.基于原则的自我一致性的论证

       康德认为,只有遵循可普遍化的准则,我们才能保持原则的自我一致性,避免原则出现自相矛盾。因而,只有可普遍化的准则才具有合理性,我们应该遵循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但笔者将阐明,形式上的自我一致性不足以为道德提供最后根据。

       康德断言,体现道德最高原则的定言命令只有一条,这就是:“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KGS 4,421)①然而,“准则可被意愿普遍化”这个规范性标准的合理性并不是自明的,我们需要寻求更基本的理由,来说明为何必须要使准则可普遍化。(KGS 4,421)康德为道德与准则的可普遍化所提供的论证,是原则的自我一致性论证。他认为,只有遵循普遍的道德法则,我们才能够保持行为原则自身的一致性,而不会陷入原则的自我矛盾状态。自相矛盾的原则不可能是合理的,因而无法构成恰当的价值标准。如果一个行为的基本原则确实是自我一致的,那么当这个原则被持续、普遍地遵循时,在不同经验性条件下,人们的行为与对目的的追求还会彼此相容乃至相互促进。这意味着,这个准则具有普遍的有效性,我们能够理性地意愿准则成为普遍法则,或者说,准则能够“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KGS 4,421)。因此,原则的自我一致性与可普遍化有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准则被普遍地遵循后不会导致符合原则的行为自我矛盾,使得这种行为无法进行下去;第二,准则被普遍化不会与人的基本本性相矛盾,因而我们能够理性地意愿这个准则被普遍化。康德通过讨论人的几种基本义务,具体阐明了这两个条件,展示了通过原则的自我一致性和普遍有效性的要求,能够有效确立具体的道德原则和行为合理性的标准。

       由此,道德一而非感性的幸福一应成为行为的最高根据,因为以自我的幸福为最高目的的自爱原则并不真正具有自我一致性,它无法在被普遍化后不引起矛盾。(KGS 4,399)即便在社会制度良好和法律公正的情况下,自爱原则一旦被普遍化,“就恰好会导致与一致性的极端对立,导致这个准则本身和它的意图的严重冲突及完全毁灭”(KGS 5,28)。例如,如果每个人都在价值冲突中为了自己幸福作虚假承诺,人们将不再相信承诺,也不会再无谓地作承诺。

       原则的自我一致性还有第三个更基本的条件:作为原则根据的基本概念是一个具有确定性内涵的公共概念,它具有人们可以公共认可的普遍的具体规定。幸福的观念就不是这样的确定概念,它只是一个笼统而空洞的概念,是“那些主观规定根据的普遍称谓”(KGS 5,25)。因为人们所拥有的幸福观念各不相同且经常变化。(KGS 5,25)

       然而,原则的自我一致性并不就是道德的最好理由,也不是生活的最终意义之所在。首先,要证明准则是否满足上述第二个条件,我们需要诉诸这个公式之外(关于人性或人的基本处境等)的前提,因而,这个公式及其对自我一致性的要求并不足以提供确定的评价标准,无法构成道德的最终理由。其次,就第三个条件而言,幸福原则尽管不是绝对普遍的,但人们对幸福的追求仍然具有相对的一般性,人们的幸福观念和基本的感性需求大体是一致的。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构成了实现其他目的的重要条件。最后,有不少学者质疑:为何原则的绝对一致性与普遍性如此重要,以至于道德原则要无条件地优先于幸福原则?为何我们应当因为在道德原则的绝对普遍性和幸福原则的相对一般性之间的区别,不惜牺牲一切,甚至在我们自己和所有亲人生命受到危险的时候也要拒绝作伪证?为了回答这些质疑,康德将诉诸其他关于道德的理由。

       2.基于无条件的善的论证

       康德认为,最高的善是价值标准的最高根据,而最高的善是无条件的善,它体现在行为准则的普遍形式(或准则的合法则性)上。因此,每个人都应当做道德的事情,遵循道德的普遍法则。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第一章中,康德主要诉诸无条件的善来论证行为准则为何应当具有普遍有效性。首先,只有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而能力、财富、权力、快乐等其他事物的善都是有条件的。在某些情况下,获取权力和财富的行为并不是善的,甚至有可能是恶的。反之,如果一个人凭借善良意志在行动中尽了最大的努力,即便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其意志仍然是善的。其次,无条件的善,体现于行为的准则,而不是体现于行为的结果,也不在于行为所实现的客体。在康德看来,意志是通过有理性的意识而规定行为准则的能力,因此善良意志的“善”也体现于这种意志所规定的准则。再次,无条件的善体现于准则的形式,而不体现在准则的质料。行为的准则的质料是行为的经验性意图,它们指向行为的结果、行为所实现的客体,因而无条件的善只会体现在准则的形式。最后,体现无条件的善的准则的形式是普遍的形式。无条件的善的有效性是普遍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善的,以它为根据的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普遍有效的。如果意志的目的受到了另外目的的限制,那么,这另外的目的就构成了前一个目的之价值的条件,这种意志就不会是无条件的善良意志。因此,“我决不应当以其他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够愿意我的准则可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KGS 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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