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8)03-0005-09 我们的自然法研究,太过忽视德国传统而重视英法传统。但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德国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对于现代规范秩序的奠基,而且对于整个现代性都具有不可取代的基础作用。近代德国第一位自然法学家普芬道夫更是被其著作的英文编辑者称之为“给既存欧洲国家制度提供全面理论的第一人,在这一特定意义上,普芬道夫是第一位现代政治哲学家……他的自然法理论把和新秩序相一致的标准和概念加在新秩序之上,卓尔不群,光芒璀璨,为现代政治奠定了基础”。[1](P9)近代早期德国法学家和哲学家对自然法的讨论,既有对前人的传承,但更多的是批判。考察这一批判,更能让我们了解自然法传统在近代早期所展示的焦点转移,从而对现代文明及其秩序建构具有观念史的功能。 本篇论文试图以莱布尼茨对霍布斯和普芬道夫自然法的批判为核心,展开近代早期自然法核心问题的讨论:即自然法究竟是一种自然本性的必然规定还是一种神圣意志的意愿表达?著作家们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为我们思考一种自然的道德哲学究竟是否可能,即如何从“是”(Sein)推导出“应该”提供了素材。 一、莱布尼茨对霍布斯的批判 在年龄上,莱布尼茨(1646-1716)完全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晚辈。所以在学问上莱布尼茨对霍布斯是相当敬重的。不过,作为法学家的莱布尼茨从法理学的角度发现,霍布斯对法的正当性之阐释完全是唯意志论的,他认为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于是在1670年和1674年两次给霍布斯写信,对之进行了批判,期望霍布斯能给他回信。已到耄耋之年的霍布斯一直对之不予理睬,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确实无法搞清楚他对莱布尼茨的批判究竟是持何种态度,只是“据说”他对这个年轻“对手”还是“非常重视”的。[2](S.16)、[3](P59) 从现在我们所能掌握的文献来看,我们只能展开莱布尼茨对霍布斯单方面的批判。在他以法文写的两篇《关于正义概念的思考》的短文中,他说: 一个著名的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因其性格古怪而广为人知,也持有与色拉叙马霍斯大致相同的看法。霍布斯宣称,神所做的一切都是公道正义的,因为祂是全能的。这也就是说,无需在法权与事实之间作出区分。因为人们能够做什么是一回事,必须做什么却是另一回事。[3](P2)、[4](S.24-25) 读过柏拉图《理想国》的人都知道,色拉叙马霍斯所持有的正义观就是强权即正义,正义代表的是强权者的利益。柏拉图笔下的色拉叙马霍斯几乎就是因为这一看法而在世上成为“臭名昭著”的人物。莱布尼茨却认为霍布斯与之持有相同的立场,这是可以接受的吗? 莱布尼茨在这里指证霍布斯的是两点:其一,神所做的一切都是公道正义的,因为神是全能的;其二,神无需在法权和事实之间作出区分,而人却是需要在能够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之间做出区分。 就第一点而言,在近代早期社会中,虽然基督教信仰已经在自然科学和理性启蒙的大势面前出现了衰微,但几乎很少有人不相信“神所做的一切都是公道正义的”,哪怕就是莱布尼茨自己也是相信这一点的,他甚至为此写了一本他一生最厚重和系统论证的巨著:《神正论——论上帝的慈善,人类的自由和恶的起源》(Studien zur Theodizee-Studien über die Güte des Gottes,die Freiheit der Menschen und den
)。因此,他这句话如果算是对霍布斯的批判的话,绝不是在“神所做的一切都是公道正义的,因为祂是全能的”之字面意思上,而是在对“神”之“全能的”(
)的阐释上。神的“全能”是说,祂所意愿或意志的,就必定能做成(实现)而且是“好的”,上帝在《创世纪》中说,“要有光,于是就有了光”,而且神在对祂所创造的每一个“造物”都很满意,说“这是好的”。因此,如果一般地说,神所做(创造)的都是公道正义的(善),背后所指的是两点:上帝的意志(是不是祂所意志的)和祂的万能(Allmacht)。所以,在《关于正义概念的思考》莱布尼茨一开头就是这样说: 神所意志的一切都是善和正义的,这是我们都同意的。但成问题的是,是否是善的和正义的,就因为它是神所意志的,或者神是否意志它。就因为它是善的和正义的。[4](S.23) 通过这种发问,莱布尼茨实际上引出了自然法学说的核心:说法是善和正义的,是因为这种法是上帝所意志的,是不够的,因为《圣经》或基督教信仰早就立足于这一点,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说也是完全奠基于这一点,“这是我们都同意的”。但是,这一点如果在理性上(而不仅仅是在“信仰上”)是可以成立的,还必须问,神是否意志它,是不是“因为它是善的和正义的”。它是善的和正义的意味着“它本性(自然)就是善和正义”。这就问出了“自然法”的实质:善和正义是否存在于事物本性的“必然而永恒的真理中”(in den notwendigen und ewigen Wahrheiten der Natur der Dinge)。这就是莱布尼茨自然法的立场。但他认为,霍布斯的自然法阐释,恰恰还没有进展到真正“自然法”而是停留在中世纪的陈旧立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