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话语体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兆明,上饶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上饶 334001;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特聘教授。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中国伦理学”是一文化特殊性概念。它立足中华民族的生活世界,以中华民族的运思与认知方式,用中华民族的语言概念,围绕普遍问题,揭示普遍之理。今天要努力探究与揭示的“古今通理”,一定不是宗法等级礼制秩序的,而是当今人类文明主潮流的。没有统一的“中国伦理学”,它是复数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富有个性地书写;站在时代的高度,基于自身历史现实,当今“中国伦理学”才会有属于这个时代的自己的“话语体系”。书写有生命力的当今中国伦理学理论应坚持区分“实然”与“应然”,坚持道德价值标准的客观确定性,坚持“伦理”与“道德”、心灵秩序与生活秩序的统一,坚持既有中国问题意识又有人类情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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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再写“中国伦理学”?用什么样的“话语体系”再写“中国伦理学”?这是摆在当今中国伦理学理论工作者面前的重大学术问题。反对投机取巧的学术功利主义,坚持追求真理的科学态度,勇于担当的道义精神,是今天能够严肃谈论“中国伦理学话语体系”问题不可或缺的前提。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才真的有可能在人类文明演进历史趋势中,察古今之别、明中国境遇、通古今通理、辨学识大道,写出有生命力的“中国伦理学”,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民族。

       一、如何理解“中国伦理学”?

       讲到“中国伦理学”话语体系,首先就有如何理解“中国伦理学”的问题——甚至中国古代究竟有无“伦理学”的问题——不过,至少在知识界,人们已习惯使用“中国伦理学”、“欧洲伦理学”、“西方伦理学”等概念。然而,在何种意义上理解“中国伦理学”?有统一的“中国伦理学”吗?这些问题值得深究。

       作为一门人文知识体系,伦理学是对伦理道德现象、规范性要求、义务根据等做出系统解释说明,阐释其合理性根据及其限度的思想理论体系。作为知识体系的伦理学,应当是概念、系统、逻辑的,而不是简单地给出规范性要求、命令的。“中国伦理学”是一文化特殊性概念。它相对于“欧洲”、“西方”等其他文化而言,所指核心为基于中华民族历史与现实,用中华文化概念范畴、运思逻辑所写的关于伦理道德的专门系统理论。它立足中华民族的生活世界,拥中华民族的经验,以中华民族的运思与认知方式,用中华民族的语言,围绕普遍问题,揭示普遍之理。这就如朱贻庭先生在谈到中国古代哲人伦理思想时所说的那样,要“悟透古代哲人伦理思想的意蕴和真谛”,必须把握古人“‘天人合一’的运思方式,情为基础、情理交融的道德认知方式以及在这种运思方式、认知方式下采用的概念、范畴”①。

       个别总是特殊与普遍的统一。能够称之为“中国伦理学”的,一定有内容与形式上的具体规定。在内容上,是对中华民族悠久社会生活世界与心灵精神世界的揭示;在形式上,是用东方运思与认知方式并用东方文化概念、术语、范畴表达的理论体系。换言之,能够称之为“中国伦理学”的,以下二者缺一不可:其一,中华民族的伦理生活秩序与精神心灵世界的具体历史内容;其二,中华文化的具体概念、范畴、术语、运思与认知方式及其具体表达体系。就前者言,唯有思想立足点、思想对象是中华民族的,才可能被称之为“中国”的。就后者言,一方面,任何一种抽象思维都有其特有的运思与认知方式,此运思与认知方式是特定文化的历史积淀,离开此特定运思与认知方式,此运思与认知成果就不可被理解。另一方面,此运思与认知通过一套特有的语言概念符号系统加以表达。任何一种语言概念符号系统,不仅是特定文化的载体,更是此特定文化的生命本体。在此特定语言概念符号系统中,人们不仅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其内在规定,更能体验到存在的熟悉家园感,并因此家园感而拥有文化上的自信与自豪。

       当然,此等特殊性方面并不能构成“中国伦理学”的全部内容,甚至还不是最重要、最核心部分。“中国伦理学”一定内在地具有普遍性。此普遍性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它们是中华民族伦理文化中的核心、灵魂,能够揭示中华民族悠久伦理文化的普遍内容;其二,它们是人类普遍文明精神的具体显现,能够表达人类普遍文明的普遍内容。纯粹东方的,不可能是全人类的,不可能有普遍的生命力,更不可能在人类文明历史中占有一席之地。只有不仅是东方的,同时也是人类大家庭的,才可能获得他人的敬重。这种普遍精神,既是人类普遍文明在东方的具体显现,亦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普遍文明的贡献。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华民族子孙,我们要有文化“自信”。不过,我们凭何“自信”?此“自信”应来自于民族历史厚重的文化积淀及其在人类文明大家庭中的一席之地。这样看来,“中国伦理学”是立足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用中华民族的语言概念,提出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用特殊的概念范畴、义理逻辑、话语体系,得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此结论本身当然是具体、有限的,但在其具体、有限中隐含着某种人、人性、成人、成己、成物、共同体生活等普遍内容与普遍意义。“中国伦理学”似乎“说”的是中国“事”与“话”,实乃是从“中国”的角度“说”人类“大家庭”的普遍之“事”与“话”,揭示的是普遍之理。

       这样,在今天讲“中国伦理学”就不能没有世界的眼光。一方面,当我们能够说“中国”伦理学时,就一定意味着有欧洲、美洲、印度等其他诸民族的伦理学。这就提出了不同民族伦理文化问的彼此交流、对话、融合问题。另一方面,只有在世界眼光或世界背景中,才能更清晰、准确地理解中国问题。这又提出了另一个重要问题:以其他民族伦理学为背景理解、诠释中国伦理学,通过对话使中国伦理学成为世界的。牟宗三、唐君毅等先生曾为此做出过努力。李泽厚先生在《伦理学纲要》中提出以孔子来“消化”康德、马克思、海德格尔,其旨趣亦在于当今再写中国伦理学时的“传优补缺”,实现“转化性创造”。其实,“中国伦理学”只有放在“世界伦理学”(如果有的话)之中,才真正有意义与生命力。每个民族在不同时期都会以自己的方式提出并求索人及其存在的永恒问题,中华民族亦不例外。尽管古今时代变化万千,实践问题层出不穷,但是,人类所面临的深层意义世界的问题,却是共同的。用古希腊哲人的话说是:我是谁?用康德的话说是:我能认识什么?我能做什么?我能期望什么?人为什么要有道德,人性是什么,人能做什么,能成为什么,等等,这些追问均是在穷究古今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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