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多来,我再一次对中国传统道德哲学的研究做了回顾与总结,对中国传统道德哲学中最基本的六对范畴做了梳理,集成一本小书——《中国传统道德哲学6辨》。这本小书出版后,我又想到了一个问题——如何理解中国传统文化所固有的“伦理”和“道德”这两个范畴,何为“伦理”?它与“道德”究竟是何关系?首先要声明,这个问题不是我首先发现的,我只是后知后觉者。①如果说有自己的一些看法,那就是发现了这个问题对于总结古典中国伦理学和再写中国伦理学的重要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也许只有把这个问题梳理清楚了,从学理的层面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和道德的特点,我们才能把握中国传统道德的真实状况和固有特点,才能逻辑地梳理出属于中国传统伦理学自己的一套概念话语系统。也只有辨清“伦理”与“道德”的关系,才能为论述“天人之辨”、“心性之辨”、“义利之辨”、“和同之辨”等中国传统的道德哲学问题提供逻辑的和经验的根据。现实是传统的延续和发展,阐明“‘伦理’与‘道德’之辨”,也就找准了中国伦理学的对象,因而也是再写当代“中国伦理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理论前提。“‘伦理’与‘道德’之辨”是再写中国伦理学的一个理论范式。 一、“伦理”与“道德”是两个内涵有别的概念 长期以来,我们的伦理学教科书都将“道德”(morality)与“伦理”(ethics)这两个用词,视为“相近相通,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互相替用”,似乎无须作出区别。因而一般都提“道德”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其一般的论述模式是,由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直接推出“道德”,而不讲“伦理”这个重要的环节。这可能是受了前苏联“伦理学”教科书的影响。然而,至少对于中国来说,不重视“伦理”这个本属于中国伦理学的范畴及其与“道德”的关系,就会从起点上陷入前苏联伦理学所固有的研究模式,后来建构的有些教科书虽掺入了一些西方的东西,但还是未能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丧失了中国伦理学本有的特点,既缺乏历史感,也缺乏现实感,一句话,缺乏“家园感”。我以为这是长期以来我们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大缺陷。说得直白一点,不讲“伦理”,所谓“道德”就失去了“承担者和基础”。 其实,在古希腊,“伦理”与“道德”两词还是有区别的。我请教了研究古希腊哲学的专家陈村富教授,他认为:古希腊也是区分“伦理”与“道德”的。古希腊是先有ethos这个名词,意为“符合人伦关系的习俗”。由部落联盟发展到城邦后,研究治理城邦的学问,亚里士多德称之为“政治学”;而研究城邦之自由民即公民应符合城邦人伦的学问叫伦理学(ethica)。另有希腊文arete,相当于中文“善”、“好”。凡“物”、“动物”、“人”尽其本性,发挥最好的功能,就叫“其对象应有的arete”。对人而言,就是“有德”,“有品位”。作为公民,在待人接物之方方面面的具体规范就叫“德性伦理”,“道德规范”。但到了古罗马思想家、希腊文拉丁化的代表西塞罗那里,情况发生了变化,他用拉丁文mos(意为习惯,习俗)译希腊文ethos,同时又用mos的复数第一格mores译“德性伦理”,“道德规范”。于是“伦理”与“道德”就被后人等同使用了。这种情况的产生,自有西塞罗的责任,也有语言形式方面的原因。因为古典拉丁文的名词有五种变格法,近代西方语言深受希腊文和拉丁文的影响,所以出现了ethics与morality两个混用的英语词汇。二者之关系就成了一个学术问题。 此后,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将“道德”与“伦理”做了区别的,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黑格尔。正如贺麟先生所指出:“把道德与伦理严格分开,这是黑格尔伦理思想的特色。”②不过,将“道德”与“伦理”做概念上的“分开”,并不妨碍两者在现实中的统一。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自由”的“客观精神”发展过程归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在“抽象法”阶段,人的“自由”只是外在的、抽象的;在“道德”阶段,人才取得了自身的内在精神,才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即具有了对自由的自我意识,但这时的人的主体性“自由”还不是现实的,因而必须进入到“伦理”阶段。黑格尔认为,法和道德单就本身来说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才具有现实性。就是说,作为主观的内心自由意志的道德,既须以伦理为自身客观内容,又在客观伦理关系中成为现实的。所以“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现实的“实体”。在黑格尔那里,“伦理”作为“实体”,体现为三种形态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道德”正是在“伦理”实体中才获得了现实性的存在。恩格斯指出:“在这里,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容是实在论的。”③它反映了黑格尔的一个重要的思想——诚如高兆明教授所转述——“伦理是现实生活世界及其秩序,而道德是主观精神操守,不是主观精神决定现实生活世界及其秩序,而是现实生活世界及其秩序决定道德(主观精神)的内容”④。黑格尔关于“伦理”与“道德”的思辨,与中国古代哲人所说的“伦理”和“道德”不仅思维形式有别,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黑格尔所说的伦理实体的三种形态,在中国传统社会,“家庭”是宗法性的,社会又是“家国一体”,没有所谓“市民社会”。但他对“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统一的思辨,对于分析和把握中国传统的“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具有很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早在黑格尔前2000多年,中国古代思想家就有了“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而正是“伦理”与“道德”的区别及其统一体现了古典中国伦理学的特点。我认为,区别这两个概念用词及其关系,对于把握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当今中国的道德建设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认识“伦理”与“道德”既区别又统一,是破解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前提和切入点。而要再写中国伦理学,明确中国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也必须将这两个概念用词区别开来。 二、中国古代“伦理”与“道德”关系的内涵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