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权利与私有产权的博弈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立军,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副教授。天津 300387

原文出处:
经济社会史评论

内容提要:

“拾穗权”是中世纪形成的一种惯例权利,《圣经》中亦有依据。到了近代早期,拾穗权依然普遍存在,是贫苦农民果腹的保障之一。随着资本主义私有产权观念的发展,1788年最高民事法庭判决拾穗权为非法,从而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拾穗权虽被判定为违法,但作为一个惯例权利却依然得到社会的认可。在此后半个多世纪中,贫民依然践行着这项古老的惯例权利,但没有受到严厉的惩处。最终,随着土地产权明晰化、农业现代化以及济贫措施的加强,矛盾逐渐化解。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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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世纪的英国,惯例权利是基于习惯法基础上的权利,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被社会广泛认同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私有产权逐渐确立的过程中,与之相冲突的很多惯例权利都通过法律形式被否定了。例如,1741年平衡法院取消了村民挖掘泥炭的惯例权利;1788年最高民事法庭取消了村民捡拾薪材的惯例权利。①其中影响最为广泛的是判定拾穗权为非法。英国史学家将这一过程描述为“从惯例到非法的转变”(transition from custom to crime)。②资本主义绝对财产观念认为,“财产权利就是包含在所有权中的那些权利”。③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因此必须用法律取消与所有权相抵牾的惯例权利,从而建立起绝对的私人财产权利。然而,惯例权利对于下层农民来说,不仅是村庄共同体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是他们日常生活的重要保障。尤其是拾穗权(Gleaning),即庄稼收获之后,贫民可以自由进入他人的田地里捡拾庄稼的权利,“集中体现了村民的公共权利以及古老惯例中对私人财产权利的限制”。④著名历史学家汤普逊指出:“拾穗权是地方资源附属权利中的一项,它从古代农业社会中发展而来,并被贫民紧紧地抓在手中。因为这种权利可以提供给他们部分的生活资料。”⑤尤其是那些食不果腹的贫民,尽管法律有了明确界定,但他们不会轻易地放弃拾穗权。

       关于拾穗权的研究,外国学者更关注拾穗权的主体,忽视了近代早期拾穗权的实际存在及其与法律的冲突。⑥目前,我国史学界尚未注意到这个问题。有鉴于此,本文详细梳理拾穗权之争的由来、发展和消失,试图以点带面、以小见大,深入探讨英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

       一、拾穗权的收益及普遍性

       拾穗权对贫民是否重要,首先要看收割之后田地里有多少遗留的麦穗。当时很多农学家的记载都使用“很糟糕”这样的词汇,说明遗落的麦穗不少。在牛津郡的雀起乡(Lark Rise),一些拾穗者通常会把自己捡拾到的庄稼放在房间里进行展示,邀请路人参观。⑦18世纪著名的农学家艾利斯说:“拾穗权对于一个贫困的大家庭来说非常重要,以至于在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他们都要依靠拾穗才能获得面包。”⑧一些史学家也认为,拾穗所得十分丰厚。例如艾登的描述:“穷人可以通过捡拾获得大量食物……只要他们愿意,他们就可以获得一整年制造面包的小麦;还可以获得喂养一头猪的豌豆。”⑨虽然还没具体的统计数据,但是农学家和史学家都认为拾穗所得在贫民生活中占很大比例。⑩20世纪80年代,史学家布萨维试图用计量史学的方法,分析拾穗权带来的具体价值。他研究了18世纪晚期诺福克郡、萨福克郡以及埃塞克斯郡的资料,得出结论:捡拾庄稼占一个贫民家庭年均收入的2.7%-4.1%。(11)艾登研究了1790年北安普敦郡档案,也得出结论:捡拾庄稼占一个贫民家庭年收入的5.7%,大约为30先令。(12)按照著名农史学家亚瑟·杨的估算,1791年的埃塞克斯郡,一些家庭捡拾庄稼所得价值大约为5英镑,平均每户拾穗所得约为2英镑;每户捡拾庄稼的收入占其年均总收入的5.5%-13.7%。(13)这与1834年王国济贫法委员会调查报告中的数据基本吻合(见表1)。

      

       从上表可知,拾穗所得的平均最高值达到9.5%,最低值也达到了6%。那么,这些数据是否接近事实呢?第一,上述估算数据非但不高,还有可能是低估了。首先,在量化研究中没有考虑到季节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是1834年济贫法委员会调查报告中一直忽略的问题。由于调查报告中对农民平均工资的估算是基于“每个劳动者经常得到雇佣的情况下”得出的,但实际上在整个冬季和早春时节,农民很少能够得到被雇佣的机会。例如,在杜尔汉姆的达灵顿(Darlingdon),一个申请救济的农民指出,自入冬以来,他就一直赋闲在家。因此,他已无法养活4个孩子。(14)这就造成调查所得的工资水平要高于农民的实际收入。从这个角度来看,拾穗在贫民家庭生活中所占比例应该更高。其次,没有考虑到拾穗者顺便偷盗庄稼的情况。实际上,有的拾穗者偷盗所得与拾穗几乎相当。威尔松曾指出:“这种行为(指偷盗)造成很大损失,据统计,最严重的能达到总收成的30%。为了避免损失不断扩大,小麦收割一般都比较晚,而且一旦收割完毕就立刻从地里运走,因为当拾穗者不断地穿梭于谷捆之间时,农场主就不敢把它们放在地里了。”(15)再次,灾荒年的拾穗所得要比正常年景更多,因为灾荒年粮价都会上涨。例如19世纪早期,英国曾发生过一次长达20年之久的饥荒,6蒲式耳小麦在1790年的价格是40先令,1800-1801年涨到80先令,到1812-1813年则高达100先令。(16)有人认为,灾荒年拾穗所得必定降低,事实却并非如此。亚瑟·杨曾描述过这样的现象:“从7月初到中旬,大风和暴雨连绵不断,使得小麦大片大片的倒伏,纠缠在一起。一些收割者不可避免地要遗留下大量的麦穗,而且每个麦穗都颗粒饱满。”(17)在18-19世纪,大多数农民家庭的年均收入约为22-30英镑,而人均拾穗所得则为50先令,拾穗收入应占农民家庭年均收入的8%-11.4%之间。(18)对于那些高收入的家庭来说,其所占比例约为6%;而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至少占9.5%以上。也就是说,拾穗所得是一个贫困家庭生活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拾穗所得数据还有其他资料佐证。1843年,在《王国对妇女及儿童雇佣状况的调查报告》中提到了5个村庄捡拾庄稼(主要是小麦)的数量,分别为:诺福克郡的小马辛厄姆村为5-8蒲式耳/户,西雷纳姆村4-5蒲式耳/户;沃里克郡的圣奥卡蒙德-什鲁斯伯里4-6蒲式耳/户,洛克斯尔3-6蒲式耳/户;伍斯特郡的斯托恩3蒲式耳/户。如果以当时的市场价折算这些粮食,以小马辛厄姆村庄为例,拾穗所得为37-60先令/户,拾穗占家庭年均收入的4%-7.5%。(19)这与上述数据基本相同,与当时农学家的统计也相差无几。例如,1789年,格洛斯特郡的纽恩特,一个叫大卫·戴维斯农学家指出,对于一个中等收入的家庭来说,捡拾庄稼所获价值为33先令,占其年均收入的10.4%;而对那些收入较高的家庭来说,则占8%。(20)1840年,莱恩伯德兄弟对索福克郡的农业评估中得出结论:“妇女在秋收时不从事其他工作,只是捡拾庄稼,一般情况下捡拾所得为6-8蒲式耳,按照1830年到1850年间谷物的平均价格来推算,这些拾穗所得的收入应为45-60先令。”(21)农学家格莱德通过考察也认为,“通过捡拾庄稼所得应为4-8蒲式耳,以当时价格折算约为40-60先令”。(22)由此看来,上述数据以及对拾穗价值的估算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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