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任职单位取得固定工资薪金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和专业特长提供一定的劳务服务,获得相应的劳务收入,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而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税务规划,可以收到节约个人所得税支出的明显效果。 笔者认为,劳务报酬所得节税方法的一般思路,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按照现行个税政策,笔者经归纳分析,总结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节税的六种方法,供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相互转化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工资、薪金所得是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劳务不存在这种关系。解决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在于如何确立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否则的话,可能会遭受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 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薪所得。当工资薪金比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工资薪金较高时,将工薪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当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此时,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用以节约应纳税额;纳税人要能清楚地计算出自身的个人所得税的各种计算方法,并能依此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权衡税负的大小,创造一定的相互转化条件。 当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均适用低税率时,将工薪所得与劳务所得分别纳税。当两项收入都较大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亦能节税。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申报纳税有利于节省税收。 均衡或分解劳务收入分次纳税申报 均衡劳务收入。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上述法规,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活动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于提供劳务活动的单位来说,每月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经济负担有所减少,也乐于执行。采用此种方式筹划,双方都有利可图。 分解劳务收入。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额也不够,造成总体税负较高。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纳税人进行一些很简单的节税安排,就可能会获取较高的回报。即纳税人和支付劳务报酬的服务对象商议,把本应该短期内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使得该项应税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服务对象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通过劳务报酬费用化降低税基 将劳务报酬费用化,可以为纳税人节省相对可观的税款。在与服务对象签订提供劳务服务合同时,明确为净额劳务报酬合同,即实际取得的劳务报酬合同,明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服务对象承担。由提供劳务方自行承担费用,支付报酬方按照合同支付报酬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但在提供劳务方与支付报酬方签订用工合同的同时,如果考虑由支付报酬方提供一定的福利,把本应由提供劳务方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支付报酬方提供,如支付报酬方向提供劳务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就等于扩大了提供劳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水平。 采取由服务对象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收入,但同时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比如,由业主向纳税人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劳务报酬。对服务对象来说,开支并没有增多,利益无损;对纳税人来说,这些伙食、交通等开支是纳税人的日常开支,若由纳税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可见,对于劳务报酬收入,纳税人通过节税安排,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关键是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约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和次数,明确相关费用由服务对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