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招商引资优惠下,有限合伙个税怎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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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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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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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因为具有良好的激励制度、灵活的组织架构、高效的运作模式和较低的运营成本而成为PE的最佳组织模式。在实践中,作为自然人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尤其是产生股权转让所得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众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就地方出台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前提下有限合伙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明晰相关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及纳税人权利救济的问题。

       有限合伙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

       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正式实行,首次确立有限合伙制度,以风险投资为主营范围的有限合伙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茁壮发展,相关的税收制度也顺势而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文首次确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的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由此可见,在国家立法层面,针对有限合伙自然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两种政策规定,要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要么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不同地区现行适用政策比较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来自不同地区,虽然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而是所有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各自独立计算其应缴纳的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所有合伙人却并不能回到合伙人住所去缴纳所得税,其法定纳税地点为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即合伙企业注册所在地。因为要在合伙企业注册所在地纳税,所以注册地不同,税收政策也有不同。

       (一)适用税率不同

       北京: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上海: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税率;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

       天津:自然人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重庆: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

       深圳: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

       杭州: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税率;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

       新疆: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征收方式不同

       部分地区为了吸引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综合税率普遍低于5%,税负极低。

       适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分析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

       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财税[2000]91号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针对股息、红利所得,国税函[2001]84号文特殊列举出来,不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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