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规定,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2006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规定不一致,导致会计处理也产生了较大差异,以下分别举例进行比较分析。 一、旧收入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1.旧收入准则规定 根据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通常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无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收入时点上遵从不同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处理。 2.实例分析 例1: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为2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2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根据过去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1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6月30日实际退货率为10%。 依据旧收入准则规定,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日销售商品,发出健身器材时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9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25000 同时结转已销商品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2)月末按照估计的销售退回率计算“预计负债”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预计负债 50000 由于“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形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 贷:所得税费用 12500 (3)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925000 贷:应收账款 2925000 (4)6月30日实际退货时,本文认为①,可以分为两个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步,由于“实际退货”实质上是彻底否定了当时的“估计”,因此,编制与销售商品时估计“资产”“负债”完全相反的会计分录,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预计负债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同时转回与之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 第二步,根据退货的实际情况退款并收到退回商品(本例中退货率为10%),对应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25000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2500(425000×10%) 贷:银行存款 292500(2925000×10%) 同时收到退回商品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0(2000000×1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2000000×10%) 若实际退货率不为10%,则只需要将第二步的会计分录中金额计算比率改为实际退货率即可。 上例中若退货率为30%,则对应第二步的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2500000×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7500(425000×30%) 贷:银行存款 877500(2925000×30%) 同时收到退回商品: 借:库存商品 600000(2000000×3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2000000×10%) 以此类推。 二、新收入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1.新收入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