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权变化的政治含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晓律,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南京 210023

原文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审判查理一世意味着英国君权观念发生了变化,标志着英国开始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历史上弑君事件虽多,但英国正式通过法律审判形式处死国王的事件却是首次。它表明当事者认为国王有罪,国王的身体具有双重性(半人半神的属性,自然身体和政治身体各司其职),虽然保王派和革命派对双重身体或一身二体的解释不同,但革命派坚持可以通过法律审判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处死国王,但依然保留君主制,是英国变革的一个重要特点。立宪君主制使英国能够充分利用原有的政治和法律资源,并在无意中给英国提供了一种新的权力制衡方式,遏制了政治精英的野心,保证了英国式变革的成功。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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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主制在中国并不陌生。近代以来,君主制在中国的变革中所起的阻碍作用,使君主制的名声一直不佳。尽管近来有学者指出立宪君主制或许对推动中国不那么激进的变革有合理的成分,但依然很难扭转大众对君主制的负面看法——也许一些人心里还在暗恋君主制,不时品尝电视剧中的帝王梦,但至少也还不至于公开宣扬君主制的长处。君主制不合历史的潮流,几乎是不用讨论的——在当今以平等作为人类价值基础的世界里,这种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只能使人愤懑。然而,真实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并非生而平等,作为人类生活第一驱动力的大自然从未以平等为基石。人们的特征、能力和个性来自基因,而基因的分配却近乎于博彩,因而,总有一些人的禀赋要优于他人。①这种禀赋的不均等,使其在人类生存的竞争中具有重要意义。最有能力和号召力的人,会自然地成为头领,并带领部落的人们获取生存的资源。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詹姆斯·弗雷泽指出:“君主制的崛起似乎是人类脱离蒙昧状态的必要条件……一个人得到至高权力,便得以在短短一生中成就以往许多代人都不能实现的变革。而如果正如通常的情况,一个拥有超常智商和能量的人,他就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这个机会。即便一个暴君的胡作非为、专横任性,都可能打破、挣脱这种将人们牢牢地锁在蒙昧之中的锁链。而且,只要一个部落……服从于一个强大而坚决的意志,它就在邻近部落中变得令人生畏,走上扩张之路,而这在人类历史早期往往对社会、工业和智力发展极有益处。”②

       最终,生活中最重要的要素全部归于国王。也就是说,君主制无论在哪一个人类社会,都是一种自然的社会现象。当然,与世界其他地区产生的君主制不同,基督教世界的君主制在强调君权神授之时,在法理上已经使其与真正的神区别开来。君主是上帝委任的人,只对上帝负责。因此,他只是上帝意志在尘世的代理人,并非神本身。而且,他还不能直接与上帝相通,两者之间还有“中介人”,比如中世纪的教皇与教廷。不过,近代以来欧洲各国的君主利用各种机会,尤其文艺复兴后人文精神的发展以及教廷的分裂,扩大了自己的权力,使得绝对君主制诞生了。

       绝对君主制是现代国家的开门人,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现代国家的构建,但同时君主的权力过大也给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麻烦。如何使君主的权力避免其负面影响,而有利于现代国家的发展,对每一个现代民族都是一个大问题。解决得好,可以避免剧烈的社会动荡,解决得不好,则可能使整个国家陷入长期的内乱之中,甚至成为失败国家。因此,在欧洲各国普遍存在君主制的情况下,如何既能有效地利用绝对君主的行政掌控能力推进现代化进程,又能适时地让其全身而退,不仅考验着各国的政治智慧,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能否将自己的传统与发展有机对接的重要环节。从这个角度考察英国的君主立宪的历史脉络,当会给我们提供更多的思考空间。

       在欧洲各国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英国处理君主制的经验常常为人称道。英国人用法治的方式与君主划清权限关系,找到了一个既保留君主又让君主服从于议会控制的巧妙方法,那就是君主立宪制。君主拥有头衔但不再拥有绝对君主的实权。于是,国家既未因为失去君主而产生混乱,又不致让君主为所欲为而出现官逼民反的暴政一如同很多封建国家那样。当然,英国的这一变化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一个疾风骤雨的过程。其中,顽固坚持“君权神授”的英国国王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断头台,证明任何一个社会的重大变化都不可能不付出代价——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

       不过这样一种变化并不仅仅是英国民众与精英的行动所致,也不是一个短期的应急行为,它是一种从观念上开始的长期变化的结果。与历史上王朝国家的各类弑君事件不同,正如张凤阳教授所说,1649年处斩英王查理一世和1793年处斩法王路易十六因为经过了法庭审判而显得极其特殊。在17世纪40年代英国内战期间,议会方面曾围绕主权归属问题跟国王展开激烈争夺,所以有了“议会主权”这样的情境性话语表达。然而,若是就政治正当性证明作深究,则“议会主权”不过是一种半吊子说法,因为,按王朝法统,议会只是国王召集的一个咨议机构;依民主原则,下院议员仅仅是人民选出的代表,在这两种正当性典范中,都谈不上什么议会的主权者身份。③而国王长期作为“国家”的象征,认为国王叛国,就如同其自己背叛自身一样,在逻辑上很难自圆其说。因此,这一事件的政治倾向性压倒了法理的因素。蔺志强还专门讨论了著名的西欧“王在法下”的观点,他说,当时的法学家勃拉克顿一方面说,英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是至高无上的;另一方面又说,王不低于任何人,但低于上帝和法律,可是又引罗马法的说法,说君王所喜者即具有法律的效力。这些看似矛盾的说法,其实非常符合英国中世纪的思想情况,当时人并不以为不可理解,正如圣母玛丽亚既是贞女又是母亲一样。所以总起来说,君主制是封建英国的既定的制度,君主具有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对于君主权力的限制,很多情况下是道德上的,并没有实际意义。就如阿奎那指出的那样,如果国王犯错误,没有人可以处罚他,只能向他请求改正,如果他不改正,那就只有等待上帝处理了。④然而,自中世纪开始,英国享有封建特权的阶层,就开始以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不能让国王为所欲为,要求国王遵守起码的封建体系下的游戏规则,著名《大宪章》的产生,就是这一博弈的结果。英国大众对王权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一个根本的因素,就是从宗教改革开始,英国人在既认识到绝对君主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开门人”作用,又逐步认清君主制的局限之后,意识到必须采取合理的行动来达成变革的目的了。换言之,在著名的审判查理一世事件之前,英国人民只有在对国王的身体和国王神圣的观念产生了新的认识,对君主权力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之后,对国王的审判才能顺理成章。那么,在17世纪的英国,人们的君权观念发生了什么变化从而导致了英国式变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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