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宅伦理的价值深蕴及其意义建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丛兰,哲学博士,西安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东南学术

内容提要:

作为人类活动展开的核心物质要素,居宅与人类建立了最持久、稳定和密切的伦理关系。居宅伦理可视为人类对自身肌体存续、生活运演和生命价值不断予以体认、感悟和思考的产物或结晶:生存的深刻呼唤构成居宅伦理的价值始基;生活的内在要求构成居宅伦理的核心要义;生命的意义建构彰显居宅伦理的超越维度。健康中国、幸福中国、品质中国建设需要从居住与居宅问题的解决着手,致力于建构基于生存又超越生存、源于生活且丰富生活、立于生命并善化生命的居宅伦理。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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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8)02-0073-07

       “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宅经》),居宅与人类身体和精神的休养生息有着至为密切的价值关联,也孕育并催生人类对自身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的深度思考,发展起了人类所特有的居宅伦理文化。海德格尔不无深刻地指出:“只有当我们能够居住时,我们才会建造……居住是存在最基本的特征。”①在栖居成为人类的主要生存方式以后,国民精神的丰富每每与“安居”相关,而其荒废则“起因于居住的贫困”。②人类借助“居宅”构建自己生存、生活与生命的世界,休养生息,创造和享受生活,形成了一种价值生活并由此彰显自己的本质力量;“居宅”则通过人的谋划、操劳、利用、交换、欣赏等实践活动而获得一种独特的伦理意义。在建设品质中国、健康中国和幸福中国的当今时代,探索居宅的伦理意蕴,无论对于人之安身立命之道的探寻抑或是对于社会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都可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生存的深刻呼唤:居宅伦理的价值始基

       人类借助一个特定空间来保障身体的存续和休息,这个空间一开始是自然的,如洞穴、巢穴,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人类把这些自然空间转化为具有文化意义和伦理意义的社会空间,居宅也就在“遮蔽、保护”等实用价值的基础上,逐渐获得其伦理的、文化的和社会的意义。

       对于人类而言,居宅的基本价值在于容纳身体、保护生命,使居于其间的人拥有稳定、安全的日常生活,并将“定居”的需求沉淀为人类的自然本能。综观人类的居住文化史,可以看到,定居为人类生命的繁殖与种的繁衍提供了颇具人文和伦理意义的物质便利及其保障。在传统社会,居宅空间除了具有保护人之身体免于侵害的功能,还具有同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经济功能。无论是原始的巢居和穴居,还是后来建筑得宽敞明亮的住宅,始终与生产、劳动密切相关。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在自己的居宅内从事手工艺品的制作或是其他日常用品的生产活动,都有着为自己获得生活必需品,保证个体生命繁殖的独特使命。作为生命的另一种生产,“生育”则确保了人的肉体生命与其所属种族的延续。不仅家族宗族延续的生育行为都是在居宅内完成,而且最后附着亡灵的牌位还将被永久地供奉在家族祠堂或堂屋中,这样把人从出生到死亡的生命历程都与家宅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而使得生命与住宅有了一种最为切近的关系。亦即生命因住宅而得以休养生息,住宅成为人之维系生命存续和繁衍发展的重要支柱。

       居宅赋予人“生命存在”的基本社会伦理价值。从基本层面来看,围绕居宅,日常生活被持续地展开与运行,人得以发展出自己的相对稳定的社会伦理关系。更深入地观照,住宅一经构筑,就与财产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在氏族社会,它是氏族成员的共同财产,用以划分血缘和内外的物质边界,只有住在同一洞穴或构屋内的人才是有着血缘关系的相同氏族的成员。进入阶级社会,在由权力和知识所生产的空间中,拥有住宅意味着你隶属于一个共同体,与其他人享有共同的风俗、履行共同的义务。这一点对于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成员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如果一个人碰巧失去了它的住所,它就几乎自动失去了它的公民身份以及法律的保护”。③而“共同体的丧失意味着人的存在条件的丧失”。④作为群体一员的资格,意味着被共同体放逐,是社会意义上的死亡,在中西历史上都曾被作为可能实行的最严厉的惩罚。

       所以,作为居住生活的核心物质要素,“居宅”容纳身体,使个体生活稳定下来,为个体生命的繁衍和个体与社会的联系构筑了一个物质基础。随着工作节奏的加快,居宅对于个体成员具有的休养生息、调节身心以及给生命充实能量的功能进一步凸显。个体生命无论是存续繁衍抑或是休养生息,都需要住宅的庇护。住宅伦理本质上源于人与住宅的关系及住宅对人之生命存续和繁衍发展的意义。它对人之生命存活的方式不仅有着挡风避雨的遮蔽功能,更有着积极的繁衍或延续生命的内在价值。

       住宅问题也是当代中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解决的民生工程,它事关千家万户的稳定和人生幸福。截至目前,全国还存在大量“无房”、仅满足简单“能住”和特有的“房奴”现象。这说明当代中国并未实现大多数人的“居者有其屋”的生存状况,它成为健康中国和幸福中国建设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品质中国建设必须予以着力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因为“安居”才能“乐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安居”,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乐业”的。

       二、生活的内在要求:居宅伦理的核心要义

       居宅不仅容纳人之身体,为身体的生存或存续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还展开并必然表现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居宅空间的内外,人们通过日常生活构建自己的生活伦理关系。从本质上看,居宅的生活伦理维度主要通过与“家”所建立的同一关系以及在“家”内外所展开的生活关系体现出来。在人类文化史上,居宅的文化形态是以“家”这一元素或符号得以表现出来的。作为人们展开日常生活和感受世俗人生的主要领地,“家”必然与一个或大或小的空间联系在一起。“家”与“居”互训,从“宀”,可见它与房屋建立有着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希腊语中,“家庭”(oikos)指工作和居住在某个房子里面的人,与“房子”(oikia)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既指一个空间或一群人,又说明了二者的联系。⑤所以,“家”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指住宅、房屋整体,这是“家”的物质形态,从中可以引申出一系列与家有关的空间范畴。“居住的房屋,不论是在什么环境之下,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要促进住于同一屋檐下的人相互之间的有秩序与和谐关系。”⑥二是指居住在一个共同空间的所有成员,即“室为夫妇所居,家谓一门之内”(《诗经·周南·桃夭》)和《周易·杂卦传》的“家人内也”,这是家的核心内容。因此,“居宅”必然是一个由一群人组成的家的居宅,而“家”一定是由一群生活在同一空间的人构成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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