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正当性与国家证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伟清,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在西蒙斯的政治正当性理论中,国家证成与国家正当性的区分是其核心内容。这一区分代表着对政治正当性基础的某种理解。按照这种理解,国家的正当性只能来自于个人真实的同意;国家所具备的客观道德成就无关于其正当性。这种理解过分强调了政治正当性基础的主观面向,忽视了客观面向的重要性。事实上,政治正当性必定同时存在主观与客观两个评价维度。主观维度指向的是民众真实的态度和意向,而客观维度指的是政治组织和机构呈现的客观道德业绩。正因此,国家正当性与国家证成的区分并不完全合理。国家正当性与国家证成并非两个全然独立的变量,确立国家正当性的道德根据包含了证成国家的道德根据。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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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8)02-0066-10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当论及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问题时,西蒙斯的相关文本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经典。西蒙斯政治正当性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国家正当性(State Legitimacy)与国家证成(State Justification)的区分。他认为,正当性与证成是道德评价国家的两个不同视角。或者说,证成一个国家与正当化一个国家可能是两个很不同的任务,需要不同的道德根据或理由。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国家得到了证成就断定它是正当的,具备统治的权利。西蒙斯很清楚地指出,这样一种立场并非当代政治哲学的主流,因为主流的看法是,表明一个国家能被证成与表明它是正当的是一回事,两者需要的论证完全相同。他力图证明的是,这样一种主流的立场是站不住脚的,它遮蔽了道德评价国家的两种主要途径之间的差异,并且在其他重要的实践问题上也造成了混乱。

       国家正当性与国家证成的区分密切相关于政治正当性的道德基础问题。从这一区分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西蒙斯是如何理解政治正当性的道德根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考察这一区分,来看看西蒙斯是否对政治正当性的基础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我试图辩护的一个观点是,评估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既需要一个客观的维度,也需要一个主观的维度,但西蒙斯并没有给予客观的维度应有的位置。正因为这个原因,他关于国家正当性与国家证成的区分并不能完全成立。在本文中,我将首先考察国家正当性与国家证成的区分,澄清该区分的根据,随后过渡到与这一区分密切相关的政治正当性基础问题,对西蒙斯的答案给出一个批判性的分析。

       我们需要对国家证成与国家正当性这两个概念作仔细剖析。先来看国家证成。证成一个国家究竟意味着什么?在西蒙斯看来,就任何实践证成(Practical Justification)而言,证成通常意味着表明某项行动、某个实践、某一安排或制度要么是理性明智的,要么是道德上可接受的,要么是二者皆然。而要做到这些,往往需要回应一些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有些是比较式的,有些则是非比较式的。比较式的意见基于有待证成的行为或制度与其他备选项的对比,而非比较式意见则源于对有待证成的行为或制度之缺陷或过错的指认。从这个角度来看,证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防御性的理性活动,总是以某种可能的或现实的反对意见为背景。所谓的证成就是要证明这些反对意见是不合理的或没有充分根据。依照证成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的差异,也可将其区分为最优式证成(Optimality Justification)与许可式证成(Permissibility Justification)。所谓最优式证成指的是要证明某项安排或实践是当前情境下所有可能选项中的最佳选择。为此目的,它当然至少要能够回应所有比较式的反对意见。与最优式证成不同,许可式证成并不试图确立某个行为或制度之为最佳,而只是要表明该行为或制度是可接受的,如它没有违背既定的道德规则,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等[1]。

       对实践证成活动的这些理解并不让人惊讶,因为这些似乎就是人们日常的证成实践所自然遵循的逻辑。我们的证成活动时而侧重于理性明智的维度,时而侧重于道德的维度,时而必须要兼顾理性与道德两个维度,有时需要最优式证成,有时则只需许可式证成。一切都要视具体情境下的具体证成活动而定。

       若明白了何为实践证成,大体上也就知道了国家证成的含义。国家证成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践证成,可把它称作政治证成,因为它处理的是作为一种重要政治现象的国家之辩护问题。按照同样的逻辑,欲证成国家至少需要表明一些类型的国家在道德上是可被接受的,甚至是理想的,或者是要表明,相比于其他选项,接受国家是一个更明智的选择。当然,最好能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因为这将会更好地证明某些国家的合理性。显然,如果有更多类型的国家能得到证成,并且得到证成的国家与过去或现存的国家越相似,则对国家的证成就愈有力。对国家所能给出的最强证成就是指出所有的国家都可以被证成。霍布斯式的国家证成大概近似于这种最强证成。还有一点比较清楚的是,国家证成之所以会被提出,是因为有人对国家的存在抱有疑虑甚至是激烈的反对。这些人通常被称为无政府主义者,他们认为国家无论从道德还是理性的角度都无法得到辩护。国家的证成主要就是面向这些人给出的。要想真正证成国家以说服反对者,当然就需要诉诸国家具备的优势,如国家拥有的美德,国家提供的益品,国家如何能回应人类的基本需求与利益[1](741-743)。

       在西蒙斯看来,诺奇克的政治哲学事业提供了一个证成国家的范本。对于诺奇克来说,政治哲学的最根本问题是:为何要有国家?为何不是无政府状态?[2]他试图证明某些类型的国家要优于无政府状态。他的证明逻辑如下:其一,最小国家能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出现和运作,以此表明这种国家在道德上是可被接受的;其二,最小国家能从自然状态中借助看不见的手而产生,以此说明最小国家要优于其他可能的选项,是更好的结果。但西蒙斯指出,对诺奇克而言,证成国家并非评价国家的唯一尺度。我们可以在诺奇克的政治哲学中找到另一评价尺度,即国家正当性。按照他对国家正当性的阐述,要表明某个具体的国家是正当的,就是要指出该国家与其臣民的关系之实际历史在道德上可被接受。

       这里正式引入了国家证成与国家正当性的区分。按照西蒙斯的看法,关于这一区分,洛克的政治哲学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范本。洛克可能比诺奇克更加清楚这一区分,尽管他并没有使用正当性与证成这两个概念来描述这一区分。在洛克那里,只有当人们自由地同意政治权力的运用,并且当权力的运用遵照人们同意的条款进行时,政治权力才是正当的,人们才有道德义务去服从。换言之,特定国家的正当性是基于人们的同意,基于国家与臣民关系的真实历史。与此同时,洛克也试图为有限政府统治的国家之合理性提供辩护。他想要表明,有限政府下的国家无论从道德还是理性的角度看都要优于自然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在力图证成有限政府下的国家时,洛克并没有提到使得特定国家具有正当性的道德基础,即人们的同意。而且,他也不认为能从有限国家之证成直接推出某个具体的有限国家就是正当的,就具备统治的权利[1](74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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