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8)02-0005-10 西方道德情感主义者(moral sentimentalists)主张人类天生的情感或情感反应能力是理解、解释和辩护道德(道德规范、道德语义、道德知识)的最终根据。问题是,如果情感自身的合理性得不到说明,或者需要情感以外的理性概念来加以辩护,那么,以情感来理解、解释和辩护道德的道德情感主义路径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难以成立的。由于占统治地位的、主流的西方哲学一直将情感排除在理性概念之外,因此,西方哲学家,包括西方道德情感主义者自身,都将道德情感主义视为一种非理性的(non-rational)①,而不是理性的学说。然而,道德毕竟应当是合理的道德,毕竟应当符合理性的要求,如何一方面坚持道德情感主义的立场,另一方面又为道德的合理性提供辩护,是道德情感主义者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试图说明,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一种新的理性概念,即情感理性,它既不同于认知理性,也不同于西方传统的实践理性②,但却可以说明情感何以是理性的,以为道德情感主义寻求根本的合理性根据。本文拟讨论四个问题。第一,何为理性;第二,何为作为一种能力的情感理性;第三,何为作为一种规范性概念的情感理性;第四,情感理性何以成立。 一、何为理性? 要想说明何为情感理性,首先要了解何为理性。在多数情况下,中文西方哲学文献的“理性”概念实际上来自英文的reason和rationality。这两个词都可以译为“理性”。为了显示二者的区别,中文中常将前者译为“理性”,而将后者译为“合理性”。要想弄清“理性”的确切含义,我们必须分别考察reason和rationality在英文文献,特别是英文哲学文献中的本来意义。 按照英文词典的解释,reason作为不可数名词使用时可指一种能够基于事实进行思考、理解和判断的能力③。有的哲学百科全书或指南将reason笼统地解释为“一种寻求真理和解决问题的一般的人类的‘官能’或能力,有别于本能、想象和信仰,因为运用这种能力所导致的结果理智上值得信赖——按照理性主义,理性甚至是获得知识[值得相信的命题]的充分必要条件”[1]。按照这样的解释,reason是有别于信仰的一种精神能力或精神状态:信仰往往只是一种盲目的、缺少充分根据的或依赖于某种权威的信念状态,而reason则是值得信赖的、获取知识的一种能力。有的西方哲学百科全书将reason解释为一种有别于感觉、情感和意志的能力,亦可说是有别于五官或感性能力的一种官能或能力[2]。无论是将其解释为一种基于事实进行思考的能力或值得信赖的获取知识的能力,还是有别于感性的理性认知能力,reason其实都可以归结为一种逻辑推理或论证的能力,即“一种从一部分信念的真进而相信另一部分信念真的能力”[3][4]。康德将这种能力区别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主要适用于信念(beliefs),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认知理性,后者主要适用于行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实践理性。康德认为这两种能力从根本上说是同一种能力,它们的不同只是同一种能力的不同应用而已[5][3](591)。在某种意义上,这里所说的同一种能力就是“一种从一部分信念的真进而相信另一部分信念真的能力”。康德将认知理性和实践理性这两种能力从根本上理解为同一种能力的解释不难理解,因为在实践领域里,本质上依然有一个能否从相信一部分命题的真,进而相信另一部分命题真的能力问题。比如,能否从相信“一群人见死不救”(假定他们无须付出太大的代价就可以拯救一个无辜者的生命)这一事实命题的真,进而相信“他们的行为是错误的、不应当的”也是真的、正确的,是检验一个人是否具有实践理性能力的重要标志。缺少实践理性能力的人是无法从相信前者的真进而相信后者为真的。 在英文词典中,rationality的意义通过其形容词rational的意义而得以确立,后者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基于推理的、能够推理的,或合乎常情的(即愚蠢或傻的反义词)④,中文中除了译为“理性的”之外,通常多译为“合理的”,取其合乎理性之意,因此,其含义常常依赖于reason的意义,而其名词形式“rationality”则有时译为“合理性”,有时则译为“理性”。按照西方哲学词典或哲学百科全书,关于rationality大致有三种解释。第一,rationality是指“人的理性的运用(the exercise of human reason),这种理性能力体现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计算和许多不那么形式化的理智活动过程之中”[3](588)。按照这样的界定,rationality有别于reason,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后者的运用,前者的规范性源于后者的规范性。第二,rationality是指认知者(cognitive agents)的一种特征,即“当他们基于恰当的理由而采纳信念时所展现的一种特征”[1](785),也就是能讲道理或运用理由或平衡理由的特征。按照这一解释,rationality与作为能力的reason的意思非常接近。它的形容词形式rational,既可以用来表征认知者,也可以用来表征认知者具体的信念。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将rationality理解为一种性质,这种性质主要与认知活动相关。不具备认知主体特征的东西,如石头,是谈不上什么合理性或理性的,甚至也谈不上是反理性的。第三,rationality主要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哲学家普遍试图将其表征为:对于任何行动、信念或欲望,如果它是合理的(rational),我们就应当选择它”[6]⑤。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就是任何蕴含“应当”或“不应当”含义的概念,而rationality或rational就是包含或蕴含“应当”含义的概念。至于rationality或rational所蕴含的“规范性”或“应当性”究竟是什么,如何解释这种“规范性”或“应当性”,哲学家们之间颇有分歧。为了解释“规范性”或“应当性”究竟是什么,哲学家们往往用蕴含了“应当”或“不应当”的其他规范性概念去加以解释或定义。比如,唐纳德·博彻特(Donald Borchert)所主编的《哲学百科全书》第二版对于rationality的解释就是用另一个规范性概念去加以解释。按照该词条的解释,rationality可以模糊地解释为“合乎情理性”(reasonableness)[2](253)。西蒙·布莱克本所著的《牛津哲学词典》对rationality的解释是这样的:“接受一件事情是合理的,也就是将它视为言之有理的、恰当的、必须的,或者与某些普遍认可的目标(如追求真理或追求善)一致。”⑥这也是用“言之有理的”“恰当的”“必须的”等其他的规范性概念去解释“合理的”(rational)或“合理性”(rationality)的规范性。关于rationality的规范性还有一种解释,即一件事情只要没有遇到反对的理由或不合情理,那么它就具有了合乎情理性。因此,rationality被认为是一种缺省的(default)、系统默认的概念,一种应当持有或保持的东西⑦。斯坎伦则认为规范性可以通过“理由”(reasons)来界定和说明[7]。相信一件事情的“理由”蕴含“应当相信此事”,一个行为的“理由”则蕴含“应当采取此行为”。一件事情是有理由的,就是说,它是应当相信的或应当采取的。如此,理由成了终极的规范性概念。而“理由”本身,按照斯坎伦的看法,是无法定义的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