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不得将“料”“费”分别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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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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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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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单位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结算时只收取服务费(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和负责采购的辅助材料,下同)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材料(包括设备、材料、动力,下同)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结算时收取的服务费,包括施工单位采购并用于该项工程的材料价款;“简易计税方法”是指对所从事的“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收取的服务费,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有的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把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建筑服务工程,分解为所谓的“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将材料与服务费分别开具发票,材料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来所购材料可以按17%抵扣税款,降低税负,二来可以监督施工企业的材料成本。此外,还有的建设单位套用税法对“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一混合销售行为,“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一特别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把建筑工程“料”、“费”分开开具发票,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殊不知,这些要求都是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

      一、曲解了“清包工”和“甲供工程”税收政策

      在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中,不论是“清包工”还是“甲供工程”,都提到了“采购”一词,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将其解释为“选择购买”,例句为“采购建筑材料”等。因此,“清包工”和“甲供工程”不是施工单位把“料”与“费”分别开具发票,而是在主要材料(清包工)或者全部、部分材料(甲供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购买、直接支付价款和相关税费、材料运到后,交施工单位使用或直接运抵施工单位使用、发票也由材料供应方直接开给建设单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才能按3%就收取的纯服务费开具发票,而且也只能就服务费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因此,确定建筑工程是否为“清包工”或“甲供工程”,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材料核算在建设单位。“清包工”的全部材料或主要材料在建设单位核算;“甲供工程”全部材料或部分材料在建设单位核算,且发票都是材料供应方而不是施工单位开具的。

      2.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要求,符合条件的“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如果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不但要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合同,还需要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备案,否则,不能享受“清包工”和“甲供工程”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政策。

      二、提供建筑服务不能套用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税收政策

      1.电梯是商品,是货物。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销售电梯,一般在生产环节或商业经营环节,理应就销售价格与提供的安装服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电梯按17%纳税,提供的安装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缴纳增值税。这是营改增后税法对销售电梯作出的特别规定,销售其他货物不能效仿。

      2.提供建筑服务。表现为工程项目(如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以及其他建筑服务中的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除航道外的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等)或工程产品(如其他建筑服务中的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等),历来是一个独立的税目,营改增前是建筑业,税率3%,营改增后为建筑服务,税率11%,如果像销售电梯那样也将其分解为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它则属于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的,亦按照销售服务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料”、“费”分开开具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当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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