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建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保险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2006年新准则基本涵盖了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交易。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打破了现存准则下商品销售及劳务提供的模糊地带,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为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仍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等相关会计准则。本文拟在新收入准则下对普通购销合同与保险合同进行比较分析,探析其在实质上的异同。 二、合同类型比较 (一)普通合同 CAS 14中规范的合同(以下称普通购销合同),是指人们日常进行商业活动签订的用货币或其他形式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法律协议,包括普通销货合同、建造合同等。而在原CAS 15《建造合同》中,对建造合同的定义是,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企业与制造企业的合同存在实质上的相同,均是企业投入材料、人工,使用机械生产制造出商品,然后进行买卖交易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通常企业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点是确定的,如销货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在某一时点交付数量、型号确定的商品(商品交易合同),或工程项目(建造合同)等。 (二)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购销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从保险人处购买约定保险保障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购买保险人的后续保险责任服务,并支付对价,即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以人寿保险合同为例,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从合同本身看,企业交付保险责任的时间不确定,可能是在保单生效后的第二天,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也可能在合同期满时,给付受益人生存保额。所以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交付保险责任的时间不确定,资金的时间成本在产品定价,以及确定公司负债时必须考虑的要素。而人寿保险合同属于长期合同,合同有效期通常在十年以上,市场利率的波动,对公司未来承担保险责任的确定有较大的影响。 三、商品定价及合同收入确认 (一)商品定价 成本导向定价法,是企业定价首先需要考虑的方法。成本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耗费,客观上要求通过商品的销售而得到补偿,并且要获得大于其支出的收入,超出的部分表现为企业利润。保险商品作为无形商品,其定价也要依据保险成本确定。但保险商品成本的制造过程,跨越出售时点的前后,至出售时成本尚无法确定,属于预计成本。由于保险成本源于预计,是专业人员凭过去发生保险风险的概率统计,以现在的经验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成本的一种预见,其与实际成本不可能相等,与制造业根据实际成本确定售价的方式相反。 (二)合同收入确认 CAS 14规定,企业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即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而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公司收到保费、核保通过且双方签订保单,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时确认收入。分期收取保费的,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与企业确认收入完全不同。 四、合同成本 (一)合同成本的归集 普通购销合同的成本包括:销售佣金等为取得合同法上的增量成本、履约成本和其他相关支出。其中,履约成本是指企业为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所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及手续费或佣金支出等实际发生的资源损耗,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管理费用及非正常损耗等成本。 原人寿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手续费或佣金支出等保单获取成本;实际赔付成本;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和其他相关支出。一般保单获取成本、赔付成本,是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资源损耗。而各项准备金,是从保险精算角度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的以后支付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属于企业对未来负债的现时确认,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出。 (二)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1.合同获取成本 无论普通购销合同还是保险合同,在获取业务时,均会发生包括佣金及手续费等相关开支。这些费用即为合同的获取成本。CAS 14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确认为资产。销售佣金属于为合同获取成本,如摊销期在一年以上,应当作为履约成本资产;如摊销期在一年以下,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即保单获取成本,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在支付当期计入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