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马克思自由观念的根本差异与人类解放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姜佑福(1975- ),男,江西贵溪人,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上海 200002

原文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在理论内容而非词频统计的意义上,“自由”观念同样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中心。黑格尔关于“自由”观念的逻辑演绎和历史追溯,为我们理解马克思的“自由”观念提供了必要的概念基础与思想语境。马克思在对黑格尔“自由”观念的批判性解剖中,实现了哲学存在论基础上的革命性变革。设定“人=自我意识”与设定“人=感性活动”,是黑格尔和马克思“自由”观念的根本差异。马克思的“人类解放”问题,既是他的“自由”观念变革的发端,同时又在其哲学存在论变革中获得内在巩固的理论阐明,并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得到持续的深化。当代人类和当代中国的历史情境,呼吁我们不仅要尊重马克思而且要尊重黑格尔的“自由”观念,并在中国发展道路的实际思考中理解和阐发他们的当代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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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8]02-0035-09

      自由,作为当代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可谓妇孺皆知。但要准确地描述出它的内涵规定及其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展开状况,则是专家们也感到头疼的事情。在众多关于自由的学说当中,马克思的思想独树一帜,值得我们深入领会并发掘其当代意义。之所以这么说,并不仅仅因为我们生活在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的国家,更因为从哲学存在论上说,马克思为“自由观念”提供了一种迄今为止最为深刻的理解,并和他的“共产主义”基本经验以及“人类解放”的社会理想本质性地关联在一起。为了能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思想视域中的自由观念与人类解放问题,我们有必要先找一个可靠的参照系,亦即有必要先清理一下作为马克思最初出发点的黑格尔哲学。

      一、黑格尔:自由之为精神、意志和自我意识

      对黑格尔而言,自由并非众多论题之一而毋宁说是唯一的论题。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真理,因为“精神”的一切属性都是从“自由”而来,都是取得“自由”的手段,同时又都是在追求“自由”和产生“自由”。因此,“精神世界”的使命以及“整个世界”的最后目的,乃是“精神”对于它自己的“自由”的意识,也就是“自由的现实”①。

      那么,什么是自由,或什么是精神的本性呢?黑格尔的回答是,自由就是“依靠自身的存在”,就是“自我意识”,亦即“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如果说“意识”内在地包含着“我知道”和“我知道什么”,那么在“自我意识”中,这两个方面恰恰是混合为一的,因为精神作为自由,它知道它自己,“它是自己的本性的判断,同时它又是一种自己回到自己,自己实现自己,自己造成自己,在本身潜伏的东西的一种活动”。这便是“精神”或“自由”的抽象定义。按照这个抽象定义,“世界历史”不过是“精神”持续生成潜伏在其自身之内的“精神”本性的表现,不过是“自由的概念”的发展过程。就像树木的萌芽包含着“树木的全部性质和果实的滋味色相”一样,“精神”在其“最初迹象”中包含着“历史的全体”②。

      关于“自由”概念从潜在转变为现实的过程,黑格尔有历史的与逻辑的两种阐述途径。我们先看逻辑的方式,亦即突出表现在《法哲学原理》和《精神哲学》中的阐述方式。

      所谓“从潜在转变为现实”的逻辑表现形式,也就是概念展开为范畴体系的过程。用黑格尔的术语来说,即是“概念及其现实化”,是“根据概念来发展理念”,是揭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发展”。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明确指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③

      在这里,首先要辨明的是“精神”、“意志”、“自由”和“法”之间的概念关系。为什么“精神”应当且可以被限定于“意志”?为什么“意志”必定是“自由”的?为什么作为“自由”的“精神”和“意志”是“法”的根本内容?“精神”之被限定于“意志”或“自由意志”,是所谓客观的和现实的“精神”,是世界历史的基石、内核和目标,是“绝对精神”的概念或出发点。要恰当理解黑格尔哲学中精神—意志—自由的同一性关联,必须准确把握所谓逻辑、自然与精神的关联;与此相关,要准确把握理论与实践、思维与意志之间的关系。

      从黑格尔思想体系的外在编排来看,逻辑理念、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构成一部完整的“哲学全书”。并且,黑格尔曾多次明确指出,逻辑理念部分是“纯粹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部分不过是“应用逻辑学”,并且说过逻辑理念只有两个“无限的领域”亦即“自然”和“精神”。这很容易给人一个“自然”和“精神”领域平行并列的错觉,而理念从所谓“直接的、简单的在自己内存在”(逻辑理念)到“在自己外存在”(自然世界),再到“异在的扬弃”或“从它的他物向自身的回复和回复到自身”(精神世界)的“发展”历程,也一再被后人(包括马克思)诟病为“逻辑图式主义”和“思辨神秘主义”。但实际上,在这种看似带有浓重宗教神秘主义色彩的表述方式(“三位一体”)背后,包含着黑格尔关于“语言”、“自然”与“精神”关系的重要判断:逻辑学部分相当于哲学存在论基础,运用逻辑学部分则相当于黑格尔的具体科学。更为关键的是,“自然”和“精神”两个领域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相反,“自然”应当内嵌或包含到“精神”当中。或者说“自然”只不过是“精神”看待外部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的产物,亦即“理论的态度”或“思维的方式”的产物,但首要的或更为根本的是“实践的态度”或“意志的方式”,亦即“精神”的态度与方式。

      在《历史哲学》的导论中,黑格尔关于精神与自然的关系有一个纲领性的表述:精神世界是“实体世界”,物质世界是“隶属于”精神世界的,或者说,物质世界不具有相对于精神世界的真理性。④在《精神哲学》的导论中,黑格尔对此提供了更具体的说明:首先,他认为,“一切自然的东西都是相互外在的”,“物质这个自然的一切特定存在着的形态的普遍基础,不只是抵抗我们,在我们的精神之外持存,而且把自己分开反对自己本身,把自己分离为具体的点,分离为物质的原子”,因此可以说,“自然里不是自由而是必然性在统治;因为必然性在其严格意义上正是彼此独立的实存之间的一种仅仅内在的,因而也是仅仅外在的联系”;其次,黑格尔认为,“精神正是通过在它里面得到实现的对外在性和有限性的克服而把自己本身同自然区分开来”,这一对外在性的“克服”或“扬弃”被称为精神的“观念论本性”——“精神的一切活动都无非是外在东西回复到内在性的各种不同的方式,而这种内在性就是精神本身,并且只有通过这种回复,通过这种外在东西的观念化或同化,精神才成为而且是精神”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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