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教授在《公共阐释论纲》一文中提出要建立当代中国的“公共阐释”理论,“公共阐释”自然成为建构中的当代中国阐释学基本框架中的一个核心范畴。在张江教授看来,所谓“公共阐释”概念,可以描述为“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①。若将这一理解与西方诠释学传统做一比对,可以发现“公共阐释”理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是建立在理性认证基础上的可公度性的阐释。这即是说,它所要解决的不是“理解得以发生的条件”②这样一个问题,而是“具有广泛共识的公共理解”何以可能的问题。“公共阐释”理论在此处预设了一个阐释共同体的存在,并希望以公共理性保障有效的阐释共识的达成。在实现这一目标之前,如下两个问题必须优先得到解决:第一,既然公共阐释要求的是一种共识性理解,那么这种理解的有效性该如何判定?这就要求必须明确公共阐释的有效性判准。第二,如张江教授所言,有效阐释必须以“公共理性”作为保障,那么又该如何理解公共理性的概念,它在何种意义上保证了有效阐释的实现?这是公共阐释得以立基的根本性问题。笔者认为,唯有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公共阐释”的内涵才能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与澄清,并对公共阐释理论建构中应当遵行的一种形式化原则作出初步的探讨。
公共阐释的有效性判准疏义
关于公共阐释的有效性判准问题,可以从张江教授对“有效阐释”的解释中推出。他认为,“‘有效阐释’是指,具有相对确定意义,且为理解共同体所认可和接受,为深度反思和构建开拓广阔空间的确当阐释”③。从这个概念中可以析取出有效阐释的两个具体要求,第一是“具有相对确定意义”。虽然张江教授对“相对确定”的说法没有给出严格界定,但他明确提出,“文本的确定语境规定了阐释的确定维度”,“共同语境下的历史主体,理解的历史性,不能脱离自在话语的本来意义”。④这句引文认为文本具有一种自在的、实在的意义,该意义不会因所处之阐释情境的变化而改变,相反,它构成了牵制所有可能阐释的中心含义。事实上,唯有如此,才可能满足张江教授为公共阐释设定的“为不同语境下的阐释和接受者所共有”⑤的阐释目标。这意味着,对于文本的“相对确定意义”,此处做了较为严格的要求,阐释共同体必须以寻找文本的真实内涵为己任,这就是文本蕴含的自在意义。有效阐释的第二个要求是“为理解共同体认可和接受”。换言之,针对文本——该文本可以做广义理解,不仅仅指任何由书写固定下来的话语,亦可以指事件、行为、信仰和各类社会性存在(比如制度、组织等)——展开的阐释要获得有效性,必须向阐释共同体开放且得到认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阐释共同体并不受某个具体时空场域限制,因为公共阐释的共识要求面对的是不同语境下的、历时性的阐释者和接受者,是一个无限开放的“理想共同体”。而且,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张江教授将这种共识性要求建立在公共理性的引导之上,认为通过在公共场域中展开的沟通对话,扬弃个人在理性使用中的局限性,具有共享意义和可公度性的阐释才得以形成。此时,张江教授将公共理性理解为“个体理性的共识重叠与规范集合,是阐释及接受群体展开理解和表达的基本场域”⑥。如此一来,借助对“有效阐释”概念之两重要求的分析,可以引申出公共阐释的有效性判准,即真实性和合理性。其中,真实性意味着对文本的确定涵义——亦即文本的自在意义——的发掘,而合理性则强调阐释结果必须来自理性指引下的阐释共同体的一致认同。
然而,在有关诠释学和公共理性问题的讨论中可以发现,利用公共理性对文本进行意义阐释,从阐释者的角度说,合理性要求容易满足,真实性要求却难以实现。正如张江教授所言,阐释者只要接受“公共理性的约束与规范”,其阐释“符合基本逻辑要义,其推理和判断与普遍理性规则一致”⑦,就可以达成符合理性的阐释。然而,对于真实性要求而言则不然。无论是理性多元主义事实(the fact of reasonable pluralism)的存在,还是阐释过程必须受制于前理解结构,都制约着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理性多元主义事实描述的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种状况,是指民众在自由制度框架下自主运用理性能力形成的多种价值观并存的状况。这些价值观念可以表现为宗教、哲学、道德学说等不同形式,由于其形成过程皆借助于理性引导,因而展现为一系列各不相同的完备性学说。因此,这种理性多元主义在性质上与一般多元主义有根本不同,后者形成的多元化学说和观点并不排除是狭隘的自我利益或者共同体利益妥协和计算的结果,或者“仅仅是民族从一种有限立场来看待政治世界的可以理解的倾向”,而理性多元主义则诉诸“自由制度框架内自由实践理性作用的结果”⑧。由此一来,任何经由理性洗礼的完备性学说都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但“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任何人也不应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者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或几乎所有公民的认肯”⑨。此外,这种理性多元主义并不仅只存在于某一个时代或者场域,它作为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特征,具有可持存性的特点。如此一来,回到有关公共阐释的真实性要求,便会发现其与理性多元主义事实的不相容。当持守着不同完备性学说的阐释共同体针对文本进行理性诠读时,由于其所处之立场完全不同,因此如何判定乃至寻求为不同阐释共同体所认可的真实阐释,就变得十分困难。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有关前理解结构的分析,更是从根本上否定了阐释的真实性得以可能的基础。众所周知,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理解怎样得以可能?”它要考察在理解过程中“是什么东西截止我们的愿望和行动与我们一起发生”⑩。这后一句话便意味着,理解行为并不是完全遵照阐释者表面上的意愿进行,亦即是说,它总是受到先在条件的约束,而这一条件就是伽达默尔所讲的“前理解结构”,或者“前见”。如他所言:“一切诠释学条件中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正是这种前理解规定了什么可以作为统一的意义被实现,并从而规定了对完全性的前把握的应用。”(11)伽达默尔认为这种“前理解”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阐释者所沿袭的传统,或者某种权威力量等。关于这一点,张江教授在论文中亦有提及,他指出公共阐释应当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阐释的起点由传统和认知的前见所决定”(12)。这些前见从一开始便影响着阐释者的意义理解趋向,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预先实施了对可能理解的筹划。因此,任何理解行为都是基于阐释者的前理解而展开的一种具有“偏见”的行为。事实上,联系上文有关理性多元主义的分析,便可以将各种完备性理论理解为阐释者所占有的理解前结构。这样接下来的问题便十分相似了,因为不同的阐释者总是处在各自相异的历史传统中,其承袭之观念千差万别,所以就公共阐释而言,要从众多阐释版本中择选和认定何者更具真实性,将是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更何况,根据伽达默尔的诠释逻辑,即便是通过返回作品的原意而寻求确定性解释亦是难以实现的,因为任何阐释者都不可能完全摆脱自己的前理解而投入到作者的生存情境中。换言之,“占据解释者意识的前见(Vorurteile)和前见解(Vormeinungen),并不是解释者自身可以自由支配的”(13)。前理解构成了阐释行为得以可能的条件,与此同时也阻止了阐释者回到原初意义的可能性。由此一来,无论是理性多元主义事实的存在,还是有关前理解结构的阐释经验,都表明将阐释的有效性与一种实体主义的完备性学说、文本的原意以及阐释者的确定性诠释等联系在一起,会面对富有挑战性的理论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