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与公共诠释的中国逻辑研究论纲

作 者:

作者简介:
袁祖社,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学理性意义上原本作为政治哲学理论、话语范畴的“公共”、“公共性”,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进入诠释学,获得独特的具有相对普遍意义的诠释学资质与功能,是一个需要慎思明辨的新问题。一方面,“公共”、“公共性”本身就是一个随时代变迁、视界转移,其语义本身需要不断诠释的纷争性学术场域。迄今,东西方文化和思想理论依然没有在其深层意义上达成应有的共识。另一方面,除非“公共诠释”的对象及所提出、所关注的问题以及方法是全新的,否则,就会因难以获得范式上的自足、自洽性,而无法在诠释学领域立足。此外,现代哲学诠释学所面临着的传统的包括意义呈现的“相对主义”,以及因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的争论所引发的“批判性介入”何以可能等诸多依靠自身无法得到最终克服的根本性难题和困境,“公共诠释”在这方面能否以及如何有新的建树?对此,既需要立足观念史的意义对“公共”以及相关问题做有针对性的梳理和辨析,同时更需要对使得“公共”、“公共性”成为可能和现实制度、文化以及整个社会普遍的公共性认知水平和普遍自觉有一个清醒的估计和评判。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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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政治、法律、社会以及文化思想史上,有关“公共”、“公共性”的理论源远流长。就理论和实践旨趣而言,“公共”、“公共性”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主张,更是一种诉诸制度化现实的努力。古希腊城邦的本质,就在于培养和化育全体公民的公共精神、公共性信仰公民风范。17-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就出现了遍布欧洲思想文化界的“公共性”的洪流①。早在半个多世纪前,当代美国著名思想家、政治评论作家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在所著《公共哲学》(The Public Philosophy,1956)中,已经专门就在“西方社会复兴公共哲学”的必要性以及理论和实践背景等做出了深刻分析与阐释。

      中国的思想文化、制度实践以及日常生活中,同样不乏有关“公共”的资源和识见。但在学理性上,中国政治哲学界对于“公共”、“公共性”的集中关注、诠释和思考,准确地讲,是90年代以后的事情。近二十年来,大量的相关文献资料被翻译、介绍过来。一时间,公共性的话题及其研究成为显学。但是,客观地讲,典型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场域中作为现实的“私人”与“公共”,在中国历史和现实中根本就没有存在过。那么,在这种情形中,为学者们所热议的公共性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以及全球化的进程,使得传统准身份制社会逐渐趋于瓦解,催生了一个对于中国民众而言属于全新体验的实质性意义的“陌生”的“公共生活”场景(空间、领域),普遍的市场交换关系的确立、日益激烈的利益冲突、多样化的思想文化现实、现代公民个体普遍的权利与自主性意识的觉醒与增强等,导致了以往总体性、同质化社会之明显的分化现象——所谓从“领域合一”走向“领域分离”。

      在这种情况下,以往那种用于对于既定制度、思想和生活形态等进行合理化、合法化以及正当性辩护的理论话语、价值信念以及意识形态话语,出现了非充分、不适宜等诸多弊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断变革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正在依照自己认为恰当的方式,自主地确立起一套新的话语系统和思想方式,出现了“话语的喧嚣”。上述现实,呼唤一种新的理论化、系统化的解释与表达方式的出场。

      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公共”、“公共性”问题及其思考,一开始就明显地具有不同于西方社会和思想文化的独特性质。至于这种属于中国的内生性的公共性问题之内在的“特质”究竟是什么,能否真正地解释和有效地应对中国自己的公共性难题和困境,则是一个需要中国学者认真思考的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一、公共诠释:中国人文与哲学社会科学范式创新的理论与话语自觉

      作者、文本和读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了西方诠释学的主题。据此,有研究者指出,可以将西方诠释学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为代表的“作者中心论”诠释学,其根本特征是消解读者的历史性和个体性,让作者的意图支配读者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过程;第二阶段,是以海德格尔尤其是伽达默尔为代表的“读者中心论”诠释学,它完全颠覆了文本解读过程中作者和读者之间固有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用“意义的创生”取代“作者原意”作为诠释活动的基本追求;第三阶段,是以利科尔为代表的“文本中心论”诠释学,它试图克服“作者中心论”和“读者中心论”的对立,建构一种方法论与本体论相统一、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文本中心论”诠释学,代表了诠释学发展的合理走向②。显然,依照诠释学发展的此种内部逻辑,公共诠释的对象和目标如果仅仅局限、聚焦在所谓“作者、文本和读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狭隘的范围内,简单借用公共、公共性范式、理论和话语去呈现所谓“意义”,似乎只是换了一个名称或者修辞手法而已,难以承载、体现和代表什么新意,更谈不上范式革新。

      由此观之,作为一种新的诠释学主张的“公共诠释”,要获得独立性品格和属性,就不能归之于诠释学发展三阶段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它理应超越传统诠释学的主题,拓展诠释的领域,确立诠释学新的研究对象和目标,在此基础上展示一种新的“意义”及其使得这种意义的一生成和实现的新的方式。海德格尔曾经说过:“如果当世内存在者随着此之在被揭示,也就是说,随着此在之在得到理解,我们就说,它具有意义。不过,严格地说,我们理解的不是意义,而是存在者和存在。意义是某一东西的可领悟性的栖身之所。在理解着的展开活动中可以加以勾连的东西,我们称之为意义。”③有学者指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意义比事实更真实、更丰富,它规定影响着事实。在人文世界,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造和创新,艺术、宗教、思想的创造和发展,都改变了世界、事实和事物。“这些改变和创造,正是在人之意义本体的作用下实现的,人一旦意识到自身生命的意义,便会通过社会实践去展示这种意义,创造新的事实;对于个体是如此,对于群体也是如此”④。

      深言之,“公共诠释”本质上是“实践的”,具有现实性、历史性品格,其所关注的对象和主题及其学理性努力,在于深入到使得“作者、文本和读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成为可能和现实的更为广阔、更为深刻的特定时代的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场景,旨在超越诠释学的“文本性逻辑”而转向一种“历史性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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