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政治”:弗里德里希二世及18世纪普鲁士的开明专制

作 者:
徐健 

作者简介:
徐健,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求是学刊

内容提要:

开明专制是欧洲绝对君主制的变体,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政制形式。文章以弗里德里希二世统治时期的普鲁士为例,通过剖析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性格、态度及其治国术,考察普鲁士开明体制下君权与官僚制度、等级议会及司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同时,考察开明专制时期普鲁士经济政策和国家建设的特点。文章认为,弗里德里希的开明统治以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为目标,依靠制度规范、法制建设,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治和谐”,并由此影响了普鲁士的政治文化。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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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欧洲政治体制的演变中,开明专制并非具有普遍性的历史阶段,而是绝对君主制的一个变体,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政制形式,一般指18世纪中后期,因君主受启蒙思想影响而产生的统治形态。它只在某些国家获得了典型意义,如约瑟夫二世和玛丽亚·特丽莎在位时期的奥地利、叶卡捷琳娜女皇统治下的俄罗斯以及弗里德里希二世执政时期的普鲁士等。①

       据德里克·比尔斯的考证,“开明专制”(Enlightened Absolutism)一词被制造、被明确提出,是在1758年的一份《文学通讯》中。作者格里姆写道:“的确,没有什么政府能比由一位公正、机警、开明和仁慈的专制君主所领导的政府更完美的了。”1767年,格里姆再次表述:“一个积极、机警、智慧、坚定的开明专制君主的统治,是所有政制中最可取和最完美的……我强烈地热爱这种专制君主。”②本文无意考察该词产生的准确时间,而是关注它的实际内容。作为一种政制形态,开明专制产生的条件是什么?如果我们以弗里德里希二世(又称弗里德里希大王,1740-1786在位)的普鲁士为研究对象,那么还要追问,它如何体现格里姆所称道的“完美性”?它的存在是否影响了普鲁士的政治文化?最后,对于现代世界的政治发展,普鲁士又提供了何种经验或方案?这些问题将是本文思考和研究的重点。

       既然开明专制是绝对君主制的特殊形态,首先要分析绝对君主制产生的前提。对此,恩格斯解释道:“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17世纪和18世纪的专制君主制就是这样,它使贵族和市民等级彼此保持平衡。”③德国社会学家埃利亚斯也透过社会结构考察绝对君主制的发生,认为它是16世纪以来新兴工商业阶层和传统贵族之间力量盛衰达成某种“均衡”之后,君权在两个阶层斗争的夹缝中掌握仲裁权,并通过“权力垄断”包括控制国家军事力量、行政力量和财政经济等,来巩固其政治地位而产生的一种统治形式。④当然,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这个利益团体较量的过程远比理论分析要复杂。以君权为代表的国家能否有效掌控政权,建立强大国家,除了君主个人的野心和能力,还要取决于各种不同变量的交叉组合。在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看来,除了内部阶级关系的结构,还有外部军事压力和征税能力、国际谷物价格、宗教和思想、统治者和民众接受变量的方式等。⑤国家和抵抗团体之间互动的结果则会产生不同类型的专制制度。有的强大如俄罗斯,有的弱小如法国和西班牙,也有的会形成负责制政府,如英国和丹麦。而普鲁士,福山认为,君主政体发展出了强大的现代专制国家,普鲁士是强大国家的典型。

       普鲁士国家的强大首先体现在它的行政能力和军事能力上。从17世纪中期的威廉大选帝侯开始,经过几任君王励精图治,一个世纪后,建立了一个按功能、以非人格化标准进行招聘和晋升而组织起来的理性的官僚机构,以及一个讲究效率、遵守法制、受严格道德约束的官僚队伍。它也有一支训练有素、有较强作战能力、以服从为天职的军队。因此,在与地方各种利益团体的抗争中君主逐渐掌握主动。当然,国家权力的牢固并不是依靠向传统势力全面夺权而获得的,而是依赖将地方等级势力纳入官僚系统和军队系统,赋予其垄断特权,使它成为中央政府的中坚力量。在普鲁士,贵族与市民之间的平衡实际上并不存在,传统贵族容克凌驾市民之上,一边倒地支配国家与社会,但在佩里·安德森看来,他们却“比欧洲其他贵族更浑然不觉地同自己的国家保持着一致。官僚机构和农村自治在这种傻瓜乐园里异乎寻常地和谐”,⑥也因而使之包含了巨大的扩张潜力。

       一般来说,“开明专制”只能出现在强大国家中,君主大权在握可以推动有效变革。于是,人们通常会渴望开明君主,这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表达的政治理想——让“哲学王”来统治——意思相当。18世纪,“哲学王”的概念再度流行。在德意志的思想语境中,莱布尼茨曾说,君主政体的目的是让一位拥有杰出智慧和美德的英雄进行统治。他的后继者克里斯蒂安·沃尔夫则更清楚地表明,任何一位国王,只要他有一些哲学的训练和能力,就能成为一位更好的统治者。⑦可见,除了拥有绝对的意志或权力,人们更要求君主接受哲学的熏陶,具备完美的品行和确凿的智慧。如果说早期学者们只是借古典理想寄予现实世界的君王,那么晚些时候的康德则为古典时期的“哲学王”概念奠定了新时代的基调,这个时代被他称为“启蒙的时代”“弗里德里希的世纪”。对“开明专制”,康德是这样概括的:“只有自己已经启蒙,不惧幽灵,并且手中握有一支庞大而训练有素的军队来确保公共安全的统治者,才敢说一个共和国不敢说的话:可以争辩,随便说多少,但是必须服从!”⑧康德相信,在理性的法则下,公民有完全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并形成公共舆论。但是强迫理性来发号施令是不合时宜的,因为真理是相对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习惯会有差异,不同的宗教和社会阶层之间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怀疑时要允许辩论,但应该由君主来引导并做出最后的裁决。

       建立新的国家形态当然不是哲学家的任务,国家已然存在,“开明专制”的理论只能在现存国家的体制中,注入新的思想,并赋予国家以新的功能。然而理论上讲,“开明君主”可以不依赖于任何制度规范,而是凭借个人的道德品行和自我约束。虽然君主可以做到公正、开明,但难免会犯错,君主的意志不能完全避免与臣民的意志相抵牾。因此,现实中的“开明君主”即便可能存在,也是非常少见,或者往往成为“仅一代的明君”。18世纪的学者们表达过这样的忧虑,历史经验也证明了这一政体的局限性。不过,普鲁士的情况有其特点。“弗里德里希的世纪”之所以能够出现,除去君主个人纯粹的“性格和态度”外,普鲁士的“开明专制”在实践中还诉诸一个重要原则,即制度规范,韦伯称之为“法典化常规”,包括官僚制度的常规化和合理化以及司法体制的完善,等等。前者是君主推行“开明”统治不可或缺且行之有效的执行工具,后者则是推动系列改革能够不偏离轨道,且避免个人专权的前提和保障。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普鲁士因此成为欧洲“开明专制”的典范,而国王本人则是“开明君主”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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