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儿童福利的理念与实践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柴鹤湉(1973- ),原名柴英,女,山西山阴人,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副编审,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博士后。北京 100086

原文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等各项权利,已成为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儿童福利问题的理论研究远远不能满足儿童社会福利实践的需求。系统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儿童的生存状态以及国家先后所进行的相关福利制度建设,探寻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演变规律,将有助于解决目前社会转型带来的中国儿童发展问题。在“民本、仁爱”等儒家思想主导下的中国古代社会,儿童福利主要是由国家主导来保障实施的。如历朝历代通过赈济和赐恤孤幼,收养孤幼,孤幼犯罪减免刑罚、孤幼财产检校保全等措施适度保障了部分困境儿童的成长。其次,庇护同宗的理念促成宗族在恤孤方面发挥了主体作用。此外,宗教救助也成为中国古代儿童福利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传统中国家国同构的社会形态造就了中国古代社会采用国家、宗族和宗教机构三者互构的儿童福利模式。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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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17)11-0121-08

       中国儿童福利的实践自古就有,然而,关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则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2010年“中国儿童福利元年”来临之后,越来越多的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学者们开始把目光转向了儿童福利这一研究领域。其中刘继同、尚晓援等人对儿童福利制度的研究作了重要的开创奠基工作。①其他研究成果也针对中国的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残疾儿童等社会问题进行了关注和探讨。但是这些研究有几点共同倾向值得注意:一是关于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研究对策建议多,而基础理论研究少。由于中国的社会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涌现出许多新的儿童社会问题亟须解决,因此关于儿童福利行政法规的政策解释、社会热点问题的剖析阐释以及个案研究的调查报告等现有研究大多数是为了解决现存的儿童社会福利政策实践问题。二是缺乏历史学的视角和考察。当前大量关于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学术研究和政策建议,并没有考虑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整体历史发展规律,某种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如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林万亿的研究发现,过去台湾社会福利政策的发展混合着儒家的父权式、家庭主义的慈善式福利,这和台湾地区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主流价值观的保留完好有直接的关联。②中国大陆的儿童福利模式亦存在同样的历史遗迹。三是研究问题中偏重社会分析,弱化国家分析。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由于长期受到西方理论的浸染,以社会为中心的分析滥觞于各个学术研究领域,中国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研究也未能免于流俗,众多研究的出发点都是社会转型,而未注意到国家是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行动主体,其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不是对社会需求的机械回应,不同性质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在选择应对儿童问题的方式时会表现出不同的内在逻辑和机制。中国的儿童问题既具有时代发展的新特质,也具有历史发展的延续性。鉴于制度建设的“路径依赖”的特性,即历史上曾经采用的制度、政策措施会对以后的措施产生重大影响,系统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儿童的生存状态以及国家先后所进行的相关福利制度建设,探寻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演变规律,将有助于解决目前社会转型带来的中国儿童发展问题。

       一、民本和仁爱的思想造就了传统中国始终重视慈幼恤孤

       在中国历史上从殷商以来历代王朝都以民本思想作为立国之根本。民本思想在统治实践上主要表现为推行保民惠民政策。未成年的儿童群体是民众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生存状态直接关系到社稷安危,因此《周礼·地官司徒》中提出的保息六养万民,首先就要慈幼,《管子·入国》提出的“九惠之教”也包括了慈幼恤孤,信奉君为舟、民为水的民本思想的荀子亦提出国君应当“收孤寡,补贫穷”。另外儒家所倡导的仁义思想,把“仁”“义”作为施政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仁义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废存亡。孔子的先王仁政之说涵盖了慈幼的主张。《礼记·礼运》中记载孔子提出:“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③孟子更进一步认为仁爱来自恻隐之心,所谓“恻隐之心,仁之端也”。④对“鳏、寡、孤、独”等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心存恻隐,发政施仁,可治天下。如此一来,孟子把仅仅是道德层面的慈幼恤孤推广到了政策层面。在他之后的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⑤承继了儒家仁爱之说,主张“养长老,存幼孤,矜寡独,赐孝弟,施恩泽”。唐代韩愈进而提出“博爱为仁”。⑥宋代以后宋儒理学繁荣昌盛,慈幼恤孤的理念已经成为统治阶层和普通民众的共识。

       在民本和仁爱思想的驱动下,包括慈幼恤孤在内的大同理想,自秦汉时期就开始逐渐落实到国家政策层面。古代中国国家制定实施的慈幼恤孤政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赈济和赐恤孤幼。

       中国古代社会各朝政府都设有专门官职负责恤孤事宜。春秋时期“凡国都皆有掌孤”,⑦唐代规定县令的职责除了“导扬风化,抚字黎氓,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利”,“养鳏寡,恤孤贫”也是其工作职责的重要部分。⑧元朝政府设经略使官职,专门负责救济孤寡,“命经略使问民疾苦……常令有司存恤鳏寡孤独”⑨。

       汉唐年间的统治者时常会颁布赈济和赐恤鳏寡孤独之人的政令。南朝刘宋宋文帝元嘉三年(426)颁布诏令:“其高年、鳏寡、幼孤、六疾不能自存者,可与郡县优量赈给。”⑩宋武帝即位颁布赦令:“高年、鳏寡、孤幼、六疾不能自存,人赐谷五斛。逋租宿债无复收。”(11)

       中国古代社会还鼓励和保护新生儿的出生和养育。《周礼·地官·司徒》所规定的“以保息六,养万民”中第一条就是“慈幼”,(12)其具体救助内容包括“产子三人与之母,二人,与之饩”,(13)也就是产子三人国家配给保姆,产子二人,国家按时接济粮食。在《管子·入国》中所谓“慈幼”的举措是:“凡国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胜养为累者,有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14)在国、都设立专门的“掌幼”之官,专门负责对多子家庭提供救助。生养三个孩子的,免除妇女的征役;生养四个孩子的,全家免征;生养五个孩子的,国家会为之提供保姆和两个人的口粮一直到儿童长大成人。两汉朝廷多次颁布诏令,通过减免征役、赐给粮食来鼓励生育婴儿。如高祖七年下诏“民产子,复勿事二岁”(15)。东汉章帝元和二年(85年),颁布养胎令免去怀孕第二个孩子的妇女三年算赋,并且“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16)。这种鼓励和保护新生儿生养的做法为后世历朝沿用,宋朝时期更是频发诏令对有可能“生子不举”的贫困家庭给予钱粮的赈济。(17)可见古代君王对新生儿童的保护无论是出于施行仁政的宣示昭告,还是增加人口的现实需要,都意识到改善母亲、父亲乃至整个家庭的生活条件有助于增加儿童的福祉。

       第二,收养孤幼。

       中国古代常有因为家境困窘、遭遇饥荒等原因而弃婴鬻儿的现象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各朝统治者首先以法令禁止弃婴。秦律规定“擅杀养子者法当弃市”,之后唐律沿用此法,“士五(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18)。“生子不举”也将受到法律的惩治,此外,官府还出资为饥民赎子。北魏和平四年,文成帝通令全国:“前以民遭饥寒,不自存济,有卖鬻男女者,尽仰还其家”(19),让天下父母无骨肉分离之悲。唐初贞观时关中大旱,饥“民多卖子以接衣食”,太宗诏令“出御府金帛为赎之,归其父母”。(20)北宋时期政府关注弃子溺婴问题,并采取了一些育婴措施。仁宗至和二年(1055)下诏:“访闻饥民流移,有男女或遗弃道路,令开封府、京东、京西、淮东、京畿转运司应有流民雇卖男女,许诸色人及臣僚之家收买。或遗弃道路者,亦听收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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