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4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89(2017)06-0099-07 随着共享经济和社会投资概念的出现,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下,众筹融资逐渐成为大学生创业融资的新途径。众筹,翻译自英文单词“Crowdfunding”,主要分为:捐赠、回报、债权和股权众筹四种模式。[1]按照监管主体也可划分为:金融性众筹、非金融性众筹。[2]现代众筹的雏形源于1997年英国摇滚乐队Marillion通过电子邮件、即时消息、粉丝页面向支持者募集6万美元用于其美国巡回演唱会及专辑。而众筹的商业模式始于美国,成立于2001年的ArtistShare,是全球第一个互联网众筹平台。2005年,英国的Zopa和美国的Prosper开启了P2P债权众筹时代。2006-2010年,回报众筹在Indiegogo和Kickstarter平台的蓬勃发展中不断壮大。2010年后,又迅速催生了股权众筹的模式。[3]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技术革新洪流下,众筹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货币政策的收紧,是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在融资困境中踏出的一条创新之路。在中国,2012年建立的点名时间,不乏众筹成功案例,如电影《大鱼海棠》于2013年8月1日成功融资超158万元,电影《十万个冷笑话》于2013年8月23日成功融资超137万元。无论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低收入国家,众筹融资都处于持续发展的态势中,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发展中国家在众筹领域增长的潜力可能超过发达国家。[4] 一、大学生初创企业选择众筹融资的原因 大学生创业企业发展阶段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在种子期和初创期,大学生创业者很难从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融资。目前来看,大学生初创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几类,第一类是政府基金,如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雏鹰计划最高30万元创业免息、免抵押的贷款,以及雄鹰计划最高50万元不分红、原价退出的股权投资。2006年8月至2017年6月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共计资助项目1768项。第二类是大学生创业者及合作伙伴自筹资金。第三类是天使投资。大学生初创企业在种子期由于企业几乎没有营收来源且处于高度不稳定状况,而在初创期由于企业现金需求量大,收入少于开支,尚未建立起商业信誉,企业风险较大,因此在种子期及初创期,大学生创业者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鼓励了一批大学生创业者迈向创业浪潮,尤其是在科技创业、文化产业、“互联网+”创业领域。虽然最低注册资本的取消降低了大学生创业的资金门槛,但从产品开发到市场推广等创业各环节都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推动,传统的融资渠道往往对于成熟型企业存在偏好,而大学生初创企业风险高、资产少,很难满足传统融资渠道的门槛要求,因此造成了大学生创业者融资难的困境。与传统融资渠道相反,我国的众筹融资模式,如股权众筹通过平台优势汇聚了众多的小额投资人和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前者汇集了大量的闲散小额资金,后者带来了治理经验、行业资源,主要面对高科技创业、文创产业、“互联网+”创业,恰恰契合大学生创业者的创业领域,大学生初创企业也因此成为众筹的主力融资方。 大学生初创企业与众筹融资两者之间具有源生于内在的吻合性。首先,预售众筹渠道融资可以大大降低大学生创业者产品和服务的早期宣传发布费用,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产品和服务不仅可以获得产品和服务的预售融资,还能试探市场对产品和服务的接受度及反馈,众筹平台传播的价值在于恰好同时解决了大学生创业初期营销资金和渠道短缺的问题。其次,债权众筹渠道融资不同于传统融资渠道,对于企业净资产的要求和抵押等方面的门槛较低,特别是在货币政策收紧的金融环境下,债权众筹作为数字普惠金融的渠道,解决了大学生初创企业早期融资的困境。再次,股权众筹除了使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融资外,“领投+跟投”的中国模式为大学生初创企业提供有经验的经理人和团队,助力于大学生初创企业的企业治理、商业模式、市场推广、行业资源等薄弱领域,能够有效提升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 二、大学生初创企业众筹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关系(GPFI)2016年白皮书提到,众筹个人投资人的资金面临着:融资方透明度不足问题、欺诈、融资方违约、平台技术出现故障和网络攻击等诸多风险。[5]众筹的优势在于可以开放式融通汇集众多的小额投资人及闲散资金,众筹投资者的特征较为明显,即:“人数众多”“单笔投资额不高”“不具备专业投资知识”“风险意识薄弱”。基于众筹投资者的上述特征,目前立法、监管层面主要聚焦于对众筹投资者的侧重性保护,学者研究的视角也往往在众筹平台运行机制、信息披露等角度,其核心在于对众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总体来看,各方的专注点集中在众筹供给侧,关注平台的约束机制,关注投资者面临的风险,而缺乏对于风险的源头,即众筹需求侧——融资方风险的足够关注。[6] 对于众筹业资金规模最大的债权众筹而言,借贷双方均不熟悉金融规则,因此消费者保护问题应该涉及供给侧和需求侧的交易双方。[7]事实上,作为众筹融资方主力的大学生初创企业及其他小微企业与广大众筹投资者具有相同的特征:缺乏风险防控能力,作为融资方的大学生初创企业在选择众筹融资时存在着涉嫌犯罪、侵权、违约等法律层面的风险以及企业控制权稀释等风险。回报、债权、股权三类众筹融资方式,其法律界定和融资特点不同,因此风险的识别和对策也存在差异。 (一)回报众筹的法律界定和风险识别 回报众筹分为预付资金购买产品和接受其他回报作为奖励两种类型。目前来看,回报众筹主要是商品预售众筹,其模式颠覆了传统商品生产与流通的流程,有利于解决大学生初创企业脆弱的资金链和库存问题。商品预售众筹模式为大学生创业者解决了市场和资金的两大难题,大大降低产品的营销成本和品牌宣传费用。这种众筹模式可促进科技创新、文化艺术市场发展、产品个性化发展,能够充分发掘长尾市场的规模效应。同时,小众市场的信息对称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库存问题、产量过剩问题等传统模式下很难得以解决的弊端也将得到缓解。这种融资模式不属于债权、股权融资,法律性质上更多的是一种产品预售。该模式下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产品责任以及涉及相关产品的事前审批程序等问题。对于不能成功筹资、筹资成功后难以完成实际交付的情形,也需要大学生创业者有效应对其中的各类法律风险。此外,相关产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准入审批及相关资质要求的,对于大学生创业者和众筹平台而言也应当关注和重视这些方面的合规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