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小企业创新风险投资系列计划及其产业政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沈梓鑫,中国社会科学院 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732;贾根良,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872 沈梓鑫(1989-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贾根良(1962-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美国小企业创新风险投资系列计划起源于“二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政府对军事安全的严重关切,目前已经演变成一种超越“军转民”和“民转军”的“军民一体化”的科技创新模式和产业政策模式,它旨在通过政府资助搭建桥梁,创建公私资源合作的杂交型风险资本投融资模式,助推基础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在解决科研与生产相脱节的“老大难”问题上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直接推动了美国以创新政策为核心的现代产业政策体系的形成,并长期充当着美国就业增长的重要引擎。借鉴美国小企业创新风险投资系列计划的成功经验并避免其缺陷,改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并将之扩展为深入实施军民融合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对于我国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在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战略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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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8)01-0120-10

       包括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以及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在内的美国小企业创新风险投资系列计划,是美国政府在不同历史阶段支持小企业创新活动的代表性举措。美国政府在这三个计划的启动和执行过程中始终充当重要的主导者角色,在这些计划的制定背后隐藏着美国政府在国家科技创新和军民融合方面的制度设计和战略意向。本文将这三个计划作为研究对象,在对这些计划实施的历史动因进行分析之后,试图阐明这些计划制定背后的产业政策逻辑,然后依次对这三个计划的运作机制和制度设计进行梳理和研究,认为政府才是小企业创新的最大风险承担者,通过投融资机制上的制度创新,激励和引导了大量私人资本进入最新的产业扶持领域,从而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决定着国家产业结构演变的方向。最后,结合我国军民融合深化、基础研究商业化、科技型小企业发展以及就业机会创造等现实问题,探讨小企业创新风险投资计划在美国科技创新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历史动因及其政策逻辑

       就美国小企业创新风险投资系列计划的历史起源来说,可以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的美苏冷战时期。1957年,随着苏联两颗人造卫星发射上天的消息传来,美国上下可谓举国震惊。一方面,苏联“伴侣号”卫星的成功发射让美国在军事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国家安全威胁;另一方面,苏联在航天领域的重大科技突破使得美国猛醒到自身作为全球科技领先国的地位正岌岌可危。正是在美苏争霸的国际形势催化下,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将发展重心转移到国内创新型企业的投资与扶持上,同时委托美联储开展了一项针对国内企业投融资环境的评估和调研。针对国内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从而在科技发展之路上阻力重重的困境,美国国会在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授命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SBA)作为管理机构,启动并实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向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公司颁发许可证并且提供政府资助,以弥补当时小企业融资在长期股权和债权投资上的缺口。

       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作为“一种替代性方案致力于帮助小企业获得原先无法从银行与信用社等传统路径取得的金融资本”[1],本质上仍然属于当时美国政府启动的“一种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对措施,其背后的主要激励因素,归根结底是对苏联科技发展的极端政治关切”[2]。从国家安全角度来看,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属于美苏冷战高峰期间为实现国家安全使命的应对措施,是国家安全政府①施行的科技与创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开始就具有军民融合的性质。美国政府实施这个计划的初衷就在于试图通过鼓励小企业从事颠覆式创新活动,参与军事科技领先地位的创新活动,增强本国原始创新力,进而维护和巩固其国际领先地位。为了支持国内创新型小企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在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中,规定由政府机构积极投身风险投资领域,主动承担项目失败风险,发挥“企业家型国家”的作用,向小企业申请的高风险的高技术项目提供早期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至20世纪60年代,受SBIC计划授权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已经将近700家,控制了美国经济的绝大部分风险资本[3]。

       20世纪70年代,美国接连遭遇两次石油危机的冲击,同时面临对外贸易赤字上升和国内生产率下降等困境,国内许多大企业开始失去绝对的垄断优势,缺乏创新活力;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小企业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崭露头角,到20世纪80年代开始加速增长,逐渐在技术创新与就业创造方面担任越来越重要的角色[4],伴随其重要性的不断提高,科技型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美国快速发展的新的创新引擎和经济增长点。进入20世纪80年代,大洋彼岸的日本凭借在汽车、钢铁、半导体行业的强大制造力和创新能力迅速崛起,对美国形成技术赶超上的威胁,促使美国开始反思自己在产业竞争力上增速放缓的原因,认识到难以“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商业优势”是其主要原因[4],而小企业作为潜在的创新之源和商业化主体,受制于政府对从事高风险技术探索的小企业所持有的谨慎投资态度,严重影响了新技术的市场转化率。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美国政府为了维持本国的科技领先地位、大力扶持小企业、推动基础研究商业化和“军民一体化”的军民融合战略,通过将基础研究从国家实验室中分立出来,支持科研人员自主创业,成立私人运营的高新技术小企业,以为颠覆式创新领域的开拓注入活力。1980年,美国政府出台《拜杜法案》,授权小企业和大学可以保留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同年通过的《史蒂文森—魏德勒技术创新法案》以及一系列相关法案也明确授命国家实验室可以将技术成果转移给私营部门,这些专利改革初步为国家实验室的基础研究商业化奠定了制度方面的基础:一方面,创新型小企业得以从政府支持的国家实验室中分立出来;另一方面,风险资本开始基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对小企业的商业价值进行判定并追加投资。1982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该法案明确要求启动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授权小企业管理局统一管理,这是一个旨在直接向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财政援助、全力推动国家实验室基础研究商业化的计划,它专注于向由政府出资、从事颠覆式创新活动的小企业提供关键性的早期支持。

       至20世纪90年代,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在过去十年间作为国家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最大规模的创新计划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私营小企业提供了优越的财政资助条件以支持其进行创新技术的开发与商业化,并且引导数百项新技术完成了从实验室到市场的商业化过程。美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的投资回报率,国会于1992年通过《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授权政府设立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归小企业管理局管理,自1994年开始启动运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在小企业已经获得初步发展的新阶段,对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延续和补充,该计划的最大特点是通过加强小企业与研究机构的合作,助推基础科学完成向创新成果商业化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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