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世界上其他古老文明一样,中国作为文化古国,拥有着极其深厚的伦理思想底蕴。尽管这一以儒家为主脉的道德文化传统至少是在从五四运动、经1949年中国大陆解放到改革开放这一段时期遭到了断裂,但残酷艰苦的战争时代形成的集体主义革命伦理立刻填补了中国社会的道德空间,继续发挥着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们的关系、维系社会结构的稳定的作用。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发展,当代中国伦理学界已经悄然形成了价值取向三足鼎立的格局: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思想、革命战争时期延续下来的集体主义伦理原则、随着国际交往和市场经济的引入而出现的权利本位的道德立场。 在中国的语境中,权利本位的道德立场登台较晚,但其竞争力、影响力不容小觑。尽管许多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思想、革命战争时期延续下来的集体主义伦理原则的忠实拥趸,但在现今的时代几乎很少有人会公开否定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做人的正当权利。然而权利本位的道德立场也遭遇到一些挑战,其中一种便是,道德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权利则是一个晚近的用语,人权则更是一个新近的词汇。“权利”概念最早出现在1215年英国中世纪著名的权利宣言——《自由大宪章》(Magna Charta Libertatum)里,在英国贵族的胁迫下,国王明确同意保障自由与财产权利,这些权利唯有在合法判决的情况下才可以受到限制①。人权概念更是在17-18世纪才真正确立起来的。17-18世纪是所谓自然权利的时代,自然权利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基本权利。而人权则构成自然权利的核心。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权的基本内容。 由此可见,在权利及人权理念产生成熟之前,道德早就支配了人类社会长久的历史。作为对道德现象的哲学反思的伦理学,一直都是在没有“权利”的概念的情况下发展过来的。而人权则一般被理解为是一个法律概念。尽管在德国《基本法》中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构成了全部法律的内容得以奠立的基石,但人权概念进入伦理学的讨论则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的事情。德国著名伦理学家图根哈特(Ernst Tugendhat)在其1993年出版的《伦理学讲演录》中首次把人权引进了伦理学的教科书里,并且将之视为政治道德的核心概念。总之,以前的道德世界中根本就没有“权利”的说法,而今天再谈及道德,按照权利本位立场的坚持者的看法,则一定要从“权利”的立场出发,权利已然强势进入了道德的语境,那么这样一种现象,应该如何得到解释?为什么以前可以没有权利而今天则必须有?这是否意味着没有权利基础的道德就不那么正当与纯粹?甚至是不是可以说人权概念构成了判断道德现象是否名副其实的重要指标?一句话,今天权利及人权理念进入道德语境,是一种全新的现象。这一新现象既然出现,就应该给出一个强有力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究竟是什么? 为了回应上述的疑惑,我们不妨探究一下医学的发展作为伦理学的比照。最早的医学都是模糊经验探索性的,所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依据病情,寻找药物,发明工具,解决病痛。古人认定身体是灵魂的寄居之所,故解剖尸体被普遍禁止。于是医学就这样是在对人体并没有一种精准了解的情况下摸索前行的。直到文艺复兴时期,达·芬奇为了绘画人体的需要才开始从事人体解剖。而从医学角度依据直接的观察来撰写人体解剖教科书者,当数维萨里(Andress Vesalius 1514-1564),他的《人体构造论》比较系统完善地再现了人体各个器官系统的形态与构造,从而使后来医学的发展奠立在一种全新的基础之上。当代的医学教学,当然不会重蹈古代高度模糊经验探索性医学的覆辙,让学生在黑暗中长久摸索,而是一开始便把一幅清晰的人体解剖图谱展现在新生眼前,让他们有机会把握人体结构,了解人体器官的功能,从而从根本上揭示疾病的生成机理。自从人体解剖学奠立之后,人类医学的教学与研究便有了一种清晰的逻辑内容展演的脉络,或者说建构出了一种医学思维的逻辑结构,从而使学习者和研究者对人体的健康与疾病的前因后果获得了比较准确的认知。医学生虽然也需要研究医学史,但不会是学习的主体,而不过是一种内容参照与扩充罢了。 以医学作为参照,伦理学的发展似乎也有相同的情形。道德一开始也是一种经验性的感受。人类是一种群居动物,人们在一起生活难免会产生矛盾与冲突,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人际交往的顺通和畅无从谈起,甚至连人类群体的幸存都会受到威胁。古代生存条件恶劣,人类群体的幸存成为头等大事,也是人们共同奋斗的一个最高目标。 为了达到幸存的目的,人们需要制定使社会合作能够持续的行为规则。而这种规则要想达到具有强大约束力的效果,其创制就必须寻求一种稳定的依据。西方古人相信人类善与公正的行为规则是从一种秩序完美的宇宙整体的结构中导引出来的。由于将人的行为规范奠基于宇宙秩序的运行法则基础之上,道德规范便拥有了一个稳固的基点。中国古人也致力于从天道中推引出人道,除此之外,他们还擅长于在人的血缘亲族关系基础之上来寻求行为规则的依据。在他们看来,道德情感取决于人的一种血亲关系,因而可以从中获得强度与可靠。父母生养子女,故父母对子女要爱护,子女对父母要孝敬。君主对臣民要关照,臣民对君主要忠诚。这些原始的道德规范,体现为最初级的道德义务,它们出自于履行者的社会地位,因而具有强大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