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87(2018)01-0005-08 DOI:10.13763/j.cnki.jhebnu.psse.2018.01.001 中国金融业有着悠久的历史,无论票号还是钱庄,都有数百年的历史,但其中的新式银行业,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才出现的,最初是在若干通商口岸登陆的外商银行,过了半个世纪之后,到了1897年,才出现了第一家中国人自办且股本均为本国资本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此后,华资银行业发展迅速,与外商银行、本国钱庄形成鼎足之势,到了20世纪30年代,俨然成为中国金融业前行的引领者。目前金融史的研究成果中,上述几大金融势力的发展演变都有较充分的论述,但基本停留在行业史的层面上。在几种代表性的金融史著作和教材中,都谈到了近代中国的货币制度,但缺少对于银行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系统性叙事和研究①。也有学者主要从理论探索的角度出发,梳理了“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提出发展的过程,指出从1846年魏源的《海国图志》到辛亥革命前,西方银行制度与银行理论逐渐被介绍到中国②,这些可以视为华资银行业产生和初步发展的知识和学理前提。事实上,与钱庄、票号等本土传统金融机构不同,华资新式银行业在其萌生阶段,便有着合法性的认定问题;银行通常采行股份制的公司组织,不仅要受到公司法的规范制约,更有银行业专门的制度性规定。笔者以为,自19世纪70年代到清朝末年,是近代中国银行制度的形塑时期,而对银行制度形塑起直接作用的,一是政府当局,集银行制度文本的颁行者与银行运行监管者于一身;二是作为投资人和经营者代表的绅商,逐渐形成银行资本家群体。本文拟围绕晚清银行制度的形塑过程,梳理政商之间的合作、互动乃至博弈关系,以冀揭示出近代银行行业发展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内在理路,拓展金融史的研究视野。 一、近代银行制度的早期构想 在金融史的研究中,通常以1897年设立的第一家华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的章程,以及此前盛宣怀在奏呈设立银行时的有关说明,视为近代中国银行制度建立的开端。但是,至少在中国通商银行开业的20年前,设立华资银行已成为洋务企业家和相关地方督抚之间认真讨论的话题。如1876年春《申报》报道称,曾任怡和洋行买办、时任轮船招商局总办的唐廷枢,与福建巡抚丁日昌“商酌,拟由中国纠聚股份设一大银行,并在东洋各埠及英京伦敦亦设分行。”该报道称:“此信确与否,固尚未悉,惟商客无银行来往,生意必不能畅行。”后续的报道还提到了拟设银行的“章程”内容,如采取招集股本的方式、分期逐次缴齐股款、仅限国人认股、银行开始地点等③。可以认为,洋务企业家倡设银行的主张,首先代表了商界的利益,但也得到了有关地方督抚的认可和支持。 此后,洋务派官员积极倡设银行,但屡屡受挫,“银行之议,久未图成”④。1885年9月间,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李鸿章曾向户部提交一份银行章程,结果户部以该章程“只计其利,不计其害,且又假手洋商,使利归外人,害遗中国,逐款奏驳,事遂中止”⑤。但是,各方创设银行的努力并没有停止。1886年1月,《申报》刊登了一份佚名绅商拟呈李鸿章“宪鉴”的《有限国家银行章程》共10条,分别为:一、银行益处;二、本银;三、银行办法;四、总局和分局;五、督办权;六、账目;七、银行股票刊印;八、银行利权;九、报效;十、条规。根据该章程,该“国家银行”需要得到清廷的批准方得开办,尤其是招股1000万关平银和“只银行独占利益、他人不得分润”等利权,均要求获得“谕旨恩准”;该银行“总局设于北京,作为根本”,上海分设总局,各地设分局;人事方面,由清廷“简派京外大员”任督办,另由股东“公保”并经督办查核产生的总办,负责日常管理,包括“随时查阅账目、盘兑存银”;主要业务方面,要求准予经办国家借款、各省官款收发,以及“发买军火机器等件银两、并出洋官员廉俸,皆归银行办理汇兑”、“有海关各省税银皆交银行收存……遇有发洋即由银行汇兑”;承诺所有收存之官款“三月以内认息三厘,三月以外认息五厘”;另外,强调该银行的运营办法“皆照外洋历经试验参酌尽善之最妙新章”,银行一切账目每6个月刊发一次,“俾股友及大众知晓”;银行股票“股友可随时买卖,不须向银行更名挂号,银行只以股票为凭,以免纠葛。”紧接着上述章程稿的,是该佚名绅商致“宫太傅中堂阁下”即李鸿章函,强调“中国仿设西法银行”的必要性,要求当局“准令招商,聚集巨股,妥善施行;中国国家派员察查,可以坐收利权;纵有折阅,亦无关碍。”⑥可见,该绅商向李鸿章提议设立的银行虽然冠名“国家银行”,其“国家”属性的体现,主要在于获得清廷批准而设立,派大员督办,以及办理诸多政府业务,但并无官股所代表的政府投资,采行的是较典型的官督商办体制,即监督权归政府,经营权和利益归投资商,如果说政府有所得益的话,实际上也只是作为特殊的客户而言;强调政府“可以坐收利权”而无关“折阅”,正是从商人的本位出发而最易打动政府的利益关系说辞。应当说,这是以商人利益取向为主的银行制度文本。 虽然这份章程关于设立“国家银行”的提议没有见到下文,但李鸿章于一年之后直接饬令津海关监督周馥、东海关监督兼办轮船电报事务盛宣怀、会办轮船招商局务马建忠,与驻美公使张荫桓推荐的美国传声公司商人米建威,面商合议《华美银行章程》12款及专条1款⑦。李鸿章对于这份由美国商人与他所指定的若干官员拟定的章程颇为满意,“察核所拟尚属妥当,俱可照准”,即令双方签押,一份存北洋官署,一份由米建威带回美国,落实美商投资⑧。这份章程在制度性安排上值得注意的是:明确开设银行的合法性,来自于“北洋商宪李傅相”即李鸿章的“允准保护维持”,而非“谕旨恩准”;银行设于北洋通商大臣官署所在的天津以及上海,而非北京;这是一家中美合资开设在中国的官督商办银行,由中、美绅商分别集股500万元,董事由众商公举,总办、副总办、管事人员等,均由商董议举,并“禀报北洋大臣批准”;各种洋务工程借款,也是“应先禀请商宪”同意之后再由银行派人考究利弊,订立合同亦须“请商宪批准立案”;银行设厂铸钱“其式样、轻重应由北洋商宪批定遵行”。而为了“上答商宪保护维持之意”,银行方面将向“商宪”提供一年期的无息借款50万元,此外的借款以150万元为限并计息。至于该行与清廷的关系,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国家借款将按照“商家借贷”计收“最轻利息”;其二,对于“国家特准”生意,银行奉准办理得利,“除附股息外,其余一半归还中国国家,一半归于本行”。至于一般的商人借贷,须以“产业货物作抵,利息从轻”。这同样是官督商办、政商合作的制度安排,只是把“官督”确定为银行置于北洋通商大臣的“保护维持”之下以及主要人事安排和重大业务须得到“批准”,而股商的权益和对官衙的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