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诸侯尊“礼”尚“文”。《左传》记录春秋历史,其中“礼”字出现多达453次,亦可见一斑。春秋之“礼”继承周礼古制而又有所创新,既包括祭祖祀神、朝聘会盟、婚冠丧祭、田猎出征等礼仪,也包括各种理政料民的“礼治”制度,二者之中尤重“理政料民”之“礼治”制度。齐国大政治家晏婴说:“礼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左传·昭公二十六年》);郑国的子产也曾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时人常言:“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七年》)。都是基于“礼治”而言。因此阎步克认为,春秋时代的“礼治”是一种介于“乡俗”与“法治”之间的政治制度。春秋之“礼治”更强调修身及调节社会政治的功能,“礼”既是统治手段、国制政典,同时又是礼乐文物、文化教养①。说到底,“礼治”的核心是“文(言)”。 具体来说,作为君主专政的一种有益补充,春秋时代“礼治”的外在形式是议政、咨询、讽谏三种制度,其核心是针对具体政治事件且具有特定语体模式的言辞的发布、传递与反馈。因此“礼治”制度也可以说是一种“文(言)”或文体的生成制度。礼治的“尚实”(因事而发)与“尚文”(引经据典)特质所导致的特定话语模式与存储传播样态是春秋“礼辞”(口宣为辞,书之竹帛即是文,故可互称,下文同此)生成的关键。章学诚以为周代此类“礼辞”的采编由专门机构负责:“盖制度由上而下,采摭由下而上,惟采摭备,斯制度愈精,三代之良法也。”②道出了“文言”与“礼治”关系的本质。 考之典籍,春秋“礼治”须凭“文(言)”方可显其治效。如巫祝须掌“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周礼·大祝》载大祝“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一曰祠,二曰命,三曰诰,四曰会,五曰祷,六曰诔”),史官则掌管邦国之典籍及各国掌故、历史等,协助王者料民理政,随时为王提供咨询③;君子从政也要知礼能文,具备所谓的“九能”,即“建邦能命龟,田能施命,作器能铭,使能造命,升高能赋,师旅能誓,山川能说,丧纪能诔,祭祀能语,君子能此九者,可谓有德音,可以为大夫”(《诗·鄘风·定之方中》毛传)④。“九能”就是在各类“礼”的语境下撰写发布九种不同的“礼文”的能力。可见“礼文”是行礼的手段,通过它才能实现“礼”的社会调节功能和对“德”的尊崇。 春秋“礼文”具有“修古”与“尚实”的特点。《文心雕龙·征圣》云:“先王圣化,布在方策;夫子风采,溢于格言。是以远称唐世,则焕乎为盛;近褒周代,则郁哉可从。此政化贵文之征也。郑伯入陈,以文辞为功;宋置折俎,以多文举礼。此事迹贵文之征也。褒美子产,则云‘言以足志,文以足言’;泛论君子,则云‘情欲信,辞欲巧’。此修身贵文之征也。然则志足而言文,情信而辞巧,乃含章之玉牒,秉文之金科矣。”⑤刘勰指出春秋时“政化贵文”、“事迹贵文”、“修身贵文”,体现了当时卿大夫阶层通过“立功”、“立德”、“立言”而达于“不朽”的观念,其核心是“文言(辞)”,都关乎理政治国与教化,即曹丕所说的“经国之大业”⑥,可以称之为“经世之文”。 一、议政制度与春秋时期的政论 春秋“礼治”核心是“听政”,要听政,须首先有议政的制度。朝堂议政之外,春秋诸侯普遍重视在野者的言论,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在野的评政论德之辞,由此促使政论这种文体的大量出现。刘师培曾说:“春秋之世,卿大夫均娴于旧典,优于文学,明于国事,达于善政交邻之义。由是趋时之士,争以多闻博辨相高,然词皆征实,不尚空言。”⑦也是说春秋卿大夫“明于国事”,其“词皆征实,不尚空言”,是“经世之文(言)”。 (一)议政制度钩沉 议政制度起源于原始部落时代的部落议事制度。《管子·桓公问》载:“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国语·周语上》亦载:“天子听政……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行善而备败,其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⑧可见朝堂议政的目的是集智理事,也是周代听政理事的主要方式。《诗·小雅·雨无正》:“三事大夫,莫肯夙夜;邦君诸侯,莫肯朝夕。”批评“三事大夫”和“邦君诸侯”为求自保而不参加朝会议政。《左传·昭公元年》载:“君子有四时:朝以听政,昼以访问,夕以修令,夜以安身。”“朝以听政”就是“早上朝会议政”;“夕以修令”,就是“夜晚修改政令”。“早朝的制度,帝王时代,沿袭数千年不废”⑨。徐鸿修据此及《洪范》《周礼》《礼记》等所载研究指出,周代议政主要采取君主与众卿集议的方式,即朝议。朝议有内朝、外朝之分,不惟天子,诸侯、卿大夫亦有朝议,其内容涉及立君、征伐、迁都、邦交等,十分广泛⑩。其说基本符合历史事实。 春秋时期,诸侯国继承了西周以来的朝议制度,并将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客观地讲,朝议听政制度固然完备,但迫于压力,臣子和卿大夫不一定在朝议时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政见。于是各国都实行朝外议政的方式,即设立专门的地点,鼓励在朝贵族及在野的社会各阶层与“舆人”或其他关心政治的人员议政。政府派专人收集各类意见,呈之于为政者,供其斟酌。也就是说,在除朝议之外,各国还设立专门的议政场所,鼓励议政,以期听政于朝廷之外的贵族以及在野之民,如齐国的“啧室之议”即是。《管子·桓公问》载: 桓公曰:吾欲效而为之,其名云何?对曰:名曰啧室之议。曰:法简而易行,刑审而不犯,事约而易从,求寡而易足。人有非上之所过,谓之正士。内于啧室之议,有司执事者咸以厥事奉职而不忘,为此啧室之事也。请以东郭牙为之,此人能以正事争于君前者也。桓公曰: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