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公正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钱广荣,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 芜湖 241000

原文出处: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内容提要:

中共十九大在“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总体布局中,强调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提出以社会主义公正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为此,要澄明以公正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学理前提,解读以公正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关系,厘清以公正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创新维度。确立以公正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在全社会普及社会主义公正观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在党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排除各种错误认识的干扰,协同创新,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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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18)01-0010-06

      党的十九大在“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总体布局之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必须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得到广泛弘扬,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同时也应看到,不少人仍心存“核心多”、“难记全”,不知“哪一项更重要”的“困顿”,理论和宣传教育界对此也一直未能针对“解困”给予说明和指导,致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进程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和影响。

      所谓“哪一项更重要”,其实就是如何理解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问题。理念的本义是指理想、观念和信念[1](P789),内涵属于社会范畴亦即社会理念,它在没有转化为个体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之前是一般的、抽象的,故而可称其为基本理念。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公正就是这样的基本理念。它居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结构的主体地位,发挥着主导功能,因而充当着指导和牵动其他核心价值观原则的指南针和牛鼻子。抓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正原则,也就抓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

      人类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各种社会矛盾都根源于阶级矛盾衍生的社会不公问题。这使得阶级斗争与社会革命(改革)的动因与目标历来都是为了实现某种预设的公正。社会主义中国已经在总体上消灭了阶级差别与矛盾,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这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赢得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巨大进步。与此同时,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逐渐出现的贫富差距和价值观分野的阶层或类群的矛盾,已成为社会不公问题的主要表征,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确立以公正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高度重视研究和回答社会公正问题,应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实施的根本任务。

      二、以公正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学理澄明

      据有关学者考证,自甲骨文、铭文而至篆文,公正之“公”的本义演变为“背私”,“正”的本义渐为“趾直”[2](P502,272),“公”与“正”合用为公正一词的语义是针对“偏私”而言的。[3](P351-352、311-312)后来,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解说。[4](P28.39)

      在中国传统思想史上,公正主要属于立身处世之伦理的道德范畴,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等,涉及政治和法(刑)律也多被赋予道德意蕴,转化为所谓“以德治国”的治国策略,如同《礼记·礼运》关于“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描述的那种道德理想其实极少。今天讨论公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问题,无疑需要传承这种传统公正观的合理元素,但首先必须走出局限于伦理思维的窠臼。因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公正,已经不可与此前的公正及其价值观念同日而语,需要在澄明关涉公正的基本学理的前提下展开。

      一要澄明公正的主体归属。公正因反映和调整主体不同而可大体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个体公正、群体公正、国家公正。个体公正属于“做人”的德性范畴,实质内涵是良知和正义(道义)感。一个缺失良知和正义感的人,其“做人”及反映“做人”之“做事”的出发点、过程和结果必定缺乏公正即所谓“缺德”,由此而在道德评价上受到舆论指责,有的人还会因此而触犯国家法律而沦为阶下囚。群体公正,一般是指“公平正直;坚持原则,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待人处事”[5](P456)的办事原则,即人们平常所说的公道、公平和正义原则。国家公正属于制度公正范畴,通过国体和政体表现出来,人们对此的认知和评价用语多关联平等与自由。按照主体归属作相对划分的三类公正,是一种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公正逻辑体系。其中,国家制度公正是公正的“现实基础”(唯物史观范畴)和根本保证,群体公正或办事公道是制度公正的具体体现,通常称其为社会公正,而个体公正则是群体公正和制度公正付诸实施的“实践理性”之所在。就此而论,人的公正德性培育和践行应始终是社会公正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公正原则的教育和践行无疑应聚焦在这个基本点上。

      二要明确公正是历史范畴,关于公正的思想理论和价值观也是历史范畴。如果按照人类社会发展“自然历史过程”(唯物史观范畴)的阶段来划分,人类有史以来的公正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原始社会的公正、专制社会的公正、资本主义社会公正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与之相适应的公正观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理想主义、理性主义、人本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四种基本类型。它们的实质内涵和核心话题都是社会公正问题中的制度公正,广涉社会的平等制度和人的自由与幸福等领域。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以前,西方许多杰出的思想家如霍布斯、卢梭等都在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的意义上探讨过社会公正问题,他们基于同情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伦理情怀批评社会不公现象所表达的精彩思想,是人类探讨社会公正问题的宝贵财富。但是,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以前所有的历史观,都以下述观念为基础:一切历史变动的最终原因,应当到人们变动着的思想中去寻找”[6](P334-335),属于历史唯心主义范畴,并没有基于“现实基础”真正揭示公正的实质内涵。马克思的公正观也经历了一种由理想主义到理性主义、人本主义,再到历史唯物主义的演变和发展过程。[7](P74-117)马克思的公正观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公正观,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追求翻身解放和真正自由幸福的最重要的思想武器。今天,讨论公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问题,无疑要以马克思的公正观为指导。就公正的“现实基础”而言,当今国际社会人们讨论的公正及其价值观其实只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以垄断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正,它已经建设了数百年;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公正,在探索中创新的建设不过数十年。比较两者优劣与否须将其置于“自然历史过程”之中,要看现状,更要看内在生命力及发展前景。反之,若是仅看现状的某些方面,将前者定为一尊,以至于以此为标准谈论社会主义公正问题,那显然是失之于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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