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18)01-0014-07 不管是在苏格拉底—柏拉图那里,还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正当的行为或生活都基于“知识”之上。也就是说,是否能行正当的行为,是否能过正当的生活,取决于是否拥有“知识”。在苏格拉底—柏拉图那里,如果没有能摆脱感性限制的“全(无)视角的知识”,那么,即使面临“选择机会”,也无法进行真正自主自愿的选择,从而无法过正当的生活。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真正的自愿行为对行为处境须有必要的知识,否则便属非自愿行为,而只有自愿行为才有可褒贬性而有正当与否。虽然苏格拉底—柏拉图触碰到的“选择”问题以及亚里士多德发现的“自愿”问题实际上都已或明或暗地涉及意志问题,但是,意志本身却一直未得到深切的关注而未被主题化为一个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直到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意志仍未在它该出场的地方真正出场。 把意志带进思想现场并以之替换“知识”而成为实践(首先是伦理)领域的基础,是由奥古斯丁完成的一项极具突破性的工作。这与他转换了对恶的起源问题的追问相关。恶的起源问题一直困扰着奥古斯丁,他早年的摩尼教二元论解决方案实际上既取消了人自身的善恶问题,也取消了善恶的归责根据。在皈依基督教之后,他不得不在绝对一元论前提下重新思考恶的起源问题。 在基督教绝对的一神教原则下,恶的起源问题,既无法像摩尼教那样诉诸世界的源头,因为作为世界的唯一源头,上帝是全善的,他不可能是任何恶的来源;同样,也无法像希腊哲学那样诉诸知识的缺乏,因为如果恶是出于知识的缺乏,那么,将如苏格拉底—柏拉图所说的那样,无人自愿犯错(作恶)。在他们那里,知识不仅使行为者明白自己的真正意愿,而且保障了使行为者在意志上能够决定选择善。这意味着,我们首先不能把作恶归因于作恶者的意志决断,而只能首先归因于作恶者缺乏知识。但是,缺乏知识这一存在处境或生存状态,如果与意志决定无关(在苏格拉底—柏拉图那里显然与意志无关),那么它就只能被理解为是被给予的。如此一来,人类最初的犯错终究只能归咎于他的创造者,因为被造物的无知处境只能来自造物主,而这在绝对一神教原则下是不可能的。② 这个世界有绝对的源头,也就是绝对的“一”。这个“一”不是与多相对应的那个一,而是超越了一与多相对置的“一”。因此,它既显示为一与多的关系,又显示为不限于一与多的关系。同时,作为万物的绝对本原,这个绝对的“一”不仅是全能的,且是全善的:它超越了这个世界的一切善,它先于且高于众善之善。这一方面意味着,这个全能而全善的“一”是绝对公正的,否则它就不是全善的;另一方面意味着它不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善所能比拟的,因此,世上任何的善都不可能替代、侵蚀、败坏它。③所以,它能永远保持绝对的纯粹性与公正性。这是基督教信仰的一个核心观念。这样的观念构成了皈依基督教之后的奥古斯丁思考恶的起源问题的超越性视野。在这个视野下,不仅上帝不可能成为导致一切不公正的恶的起源,而且人身上的恶的起源问题被转化为人的罪的起源问题。因为人身上的一切恶都源于他的“第一罪”,或者更确切说,人的一切恶都开始于他的“第一罪”。这就是亚当与夏娃所犯下的罪:偷吃禁果。 虽然人世间有各种恶,但所有这些恶都是在“尘世生活”这个处境下发生的,而这个处境是“第一罪”的后果。在基督教历史图景中,尘世生活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作为历史图景中的一个环节,尘世生活就是人的历史处境——我们处在哪里?我们处在被罚的历史时段里,这就是尘世生活。而作为因偷吃禁果且被罚而致使在生存内容、生存方式都发生了改变的结果看,“尘世生活”则是人的人性处境——与被造时相比,尘世生活中的人的人性已发生了变化。我们的一切行为,当然包括一切恶行,都发生在“尘世生活”这个人性处境下,都开始于这个处境性存在。而这个处境性的存在却是“第一罪”的直接后果,因此,诸恶的起源问题当通过追问这个“第一罪”来解决。这个“第一罪”作为万恶的开端,它的起源,它的源头,就是一切恶的起源或源头。 那么,这个“第一罪”来自哪里呢?这个“第一罪”之为一“罪行”,是从它被绝对公正者审判并被惩罚而言的。实际上,“第一罪”首先也是一“恶行”,正因其恶而被审判并处以惩罚。不过,审判与惩罚只是标明这一行为的恶性,而不是造就这一恶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罪(行)实际上是被标明出来的恶(行);或者说,被标明出来的恶就是罪。恶总是通过审判与惩罚这两方面得到标明而显明为罪。审判必显明作为行为界限的法则,惩罚则是显明对一个行为欠它本不应欠的东西的追讨。不过,这种追讨不是要从被追讨者那里追得什么东西,而是通过使他失去某种肯定性的东西或者增加某种否定性的东西,来使他偿还他的亏欠(债务)。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说,罪是通过两方面被标明出来的恶:一方面通过显明行为的界限来显明一个行为的僭越,而就这种僭越就是一种“霸占”或“退却”而言,这方面显明的就是一种亏欠;另一方面是通过显明行为者必须承受失去什么或增加什么带来的痛苦(罚)来显明这一行为的欠额或亏欠度,也就是严重性。 在这里,我们要附带指出的是,行为者的行为一旦亏欠本不应欠缺的东西,那么,偿还什么,怎么偿还,既不是行为者,也不是受害者所能决定的,而是“第三方”才能准确确定。因为不管是行为者还是受害者,都无法客观而公正地进行审判,因而无法真正完成罪的显明,也即无法显明一个行为的亏欠与欠额。在这个意义上,罪的观念实际上隐藏着对“第三方”的承认与肯定。从这里,我们也更可以理解,为什么在确信“有一个绝对的他者”,也即“有一个绝对的第三方”的信念里,罪的观念或意识会被突现出来,并因而从罪去理解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