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道德黄金律

作 者:

作者简介:
谭培文,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哲学博士,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马克思不是非道德论者,马克思提出了道德黄金律:即在自由人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条件是影响人的存在与发展的物质经济与精神道德因素。马克思金律是经济金律与道德金律的统一。经济金律在“帕累托最佳”那里被应用了,而道德金律却被悬隔。马克思道德金律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善的价值,而不是恶的障碍、危害。它是儒家与《圣经》、功利主义、康德金律等的扬弃。马克思道德金律,既有普遍必然性,也具有规范性,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践行原则。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字号:

       在西方英美国家,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是非道德论者,他没有一般的和普遍的道德原则”[1]。这是十分错误的。马克思最为突出的贡献是提出了自由人联合体的道德黄金律。

       一、历史唯物主义视野的道德金律

       是否存在永恒、普遍有效的道德律,历来不乏尖锐的学术歧见。如杜林认为,道德原则具有恒久性,它凌驾于一切历史与现今的民族差别之上。恩格斯认为,不存在永恒的道德。他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2](P98)道德不仅是民族的,也是历史的,惟独不是跨时空的。道德具有特殊性与共同性。道德起源于经济关系,共同的经济基础必然产生共同的普遍道德。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或全球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势必生成普遍道德共识。这即是儒家、宗教道德金律成为了国内外学术热点的原因。问题在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道德金律究竟是什么?能否将古代儒家、《圣经》的金律、近代功利主义或康德的金律上升为现代社会的道德黄金律?显然,这不符合全球经济一体化或全球命运共同体时代的普遍性伦理要求。它们虽有一定形式合理性,但就其实质内容而言,它已是旧时代的东西。道德是时代的道德,道德金律只能是一定时代的金律。

       首先,古代农耕社会的金律。《论语·卫灵公》:“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朱熹说“推己谓之恕”。这就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以“恕”而“推己”为原则的金律。这一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在于它适应古代农耕社会的要求。农耕时代,自给自足,日出而作,日没而息,以家庭村落为生产单位。小国寡民,“得百里之地而君”,鸡犬之声相闻,人们生活于一个“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取近譬喻,推己及人,是以有《孟子·梁惠王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以亲亲为本位的推恩之说。以亲亲为本位,亦可以“己所欲,施于人”的不为“王道”则为“霸道”的金律,也有《圣经·马可福音》的“你愿意人怎样待你,你就要怎样待人”互惠意义的普遍戒律,而不会后来有如近代康德对古代金律是“老调子”的质疑[3](P68)。

       其次,资本主义社会的金律。资本主义是一个“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金钱就是上帝,资产阶级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破坏殆尽,“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4](P34)。个人利己主义利益最大化即是资产阶级金律。这是一个狼与狼之间相互蚕食的“丛林社会”,真正起作用的是霍布斯发现的“狼律”:不是你死,即是我亡。人们为了不使自己置身于“虎口”而毁灭,最有利的选择是运用自然权利保全自己的生命,去做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事情。根据理性所发现的自然法,寻求和平而遵守之,尽我们之所能以保卫我们自己。所以,“圣经上的法律是:己之所欲,当施诸人。而一切人的法律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5](P665)。在这里,古代的农耕社会金律的形式被保留了,但其内容完全不同。道德金律仅当是趋利避害、有利于个人自己的自我保存。真正将金律上升为资本主义社会伦理的,是功利主义的目的论和康德的形式主义。功利主义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的金律,但又认为,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先必满足个人的幸福,因为社会是虚构的,只有满足个人的幸福,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金律,等于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利己主义披上了一件佛光四射的外衣。

       康德对古代农耕社会“欲”、“爱”具体感性的道德行为金律,近代资本主义功利主义以原子式个人主义的个人利益为目的道德金律进行了尖锐批判。康德认为,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两条原则中,后一条原则明显是从第一条原则引申出来的。它不是一条普遍规律。它既不包含对自己责任的根据,也不包含对他人所负责任的善。好多人都有这样一种看法,除非他有借口不对别人做好事,别人也就不会对他做好事[6](P14、68)。这是对的。作为否定性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命令,可以成为犯罪分子对抗法庭之借口:如你不想坐牢,你理当不应判我坐牢;作为肯定性命令是:“己所欲也,施于人”,那就更成问题了,如果己之所欲是非道德、非人性之事而施于人,那不等于也要别人做非道德、非人性之事吗?康德则以个人自由为本位,提出了伦理实践理性是先验符合普遍必然性的绝对命令:即“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原则”[6](P31)。出于善良意志的自律即是道德金律。道德就是自律,这无疑是合理的。但是,在一个由“狼律”支配的“丛林社会”,康德的善良意志无非再一次给狼注射了兴奋剂,不会产生任何实际的效果。马克思认为,康德停留于善良意志,哪怕这种善良意志在现实中毫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而功利主义则不同,它至少适合了资本主义的现实要求。他说:“功利主义具有十分明确的意义,即我是通过我使别人受到损失的办法来为我自己取得利益(人剥削人)。”[7](P479)这就是说,古代社会的金律:如“爱你的邻人如爱你自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通过功利主义的改造,转换为“我是通过我使别人受到损失的办法来为我自己取得利益(人剥削人)”的“狼律”。

       那么,是否存在替代古代社会、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社会的黄金律?如果没有,人类岂不从此陷入一个“狼律”的社会;如果有,这个黄金律应当是什么?人类不可能从此陷入一个“狼律”的社会,适应现代全球命运共同体文明社会的金律是马克思提出来的。

       马克思的确对资产阶级道德进行了批判,但是这种批判不是简单的、粗暴的,而是专门的、深刻的。比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站在唯物史观高度,认为,功利主义一开始还带有公益论的性质,只是在后来,在经济学中,“在进一步谈论剥削方式时,它只能采用空洞的说教”,变成了替现存事物单纯的辩护[7](P484)。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站在唯物史观高度,论述了共产主义经济、政治特点,最后阐述了适应未来社会联合体的道德金律。他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4](P53)这就是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不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障碍,或任何一个人的自由发展行为不应当给他人(至少一个人)自由发展行为带来危害,更不可以像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道德金律是“我是通过我使别人受到损失的办法来为我自己取得利益(人剥削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