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21 文献标识码:A 一般而言,分配正义理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人们生活中所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在全球范围内应该如何分配,它通常要回答这样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一是我们到底有权利获得什么?一个分配正义理论通常会挑出一些我们所必须享有的关键利益和需要(比如说,食物、水、住房以及自然资源等),并且主张说,我们有正义的权利得到那些东西,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得到,那将是不正义的;二是谁实际上应该为我们提供那些关键的利益和需要?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获得食物和水是一个正义的要求,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另外的人要承担一种正义的义务来为他提供这些需要。如果我们说,对以上这些问题的回答在一国之内并不存在多大理论上的争议的话,那么,在全球层面回答这些问题就使得分配正义变成了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本文试图梳理出一个讨论全球分配正义的分析框架,并初步来回答在什么意义上讲正义能够跨越国界。 一、全球分配正义理论的论辩框架 在全球分配正义的讨论中,各种理论在对权利和义务适用范围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度的界定上产生了分歧。一方面,任何分配正义理论都旨在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分配我们共有的利益和负担。但是,我们正在谈论的那个“我们”究竟是“谁”呢?是仅仅指与我们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比如我所在的国家的同胞,还是指范围更为广泛的人呢?如果是后者,那么,这就意味着,分配正义范围必须跨越国界,从我们的同胞扩展到遥远的其他国家的人,或者是整个世界。这就构成了全球分配正义理论分析框架的第一个维度:正义的适用范围问题。从这个问题出发,一些理论会进一步认为,在一个单一国家之内可以运用一些特殊的分配正义原则,而对于全世界而言,则需要一些不同于在一国之内所适合的另一些原则。比如说,在一国之内,我们可以平等地分配应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减排成本,但是为什么我们也必须基于平等的要求去承担其他国家无力承担的成本呢?如果我们确实需要承担的话,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一些人可以将某些负担和义务强加给另外一些人呢? 另一方面,一些理论认为,即使我们承认正义的要求可以将负担和义务强加给自己的同胞,甚至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人们,但我们仍然会问,承担这些负担和义务应该到什么程度呢?一些理论家,比如博格就认为我们应该把关注点聚焦到基本人权的实现和对严重贫困的缓解上。他并不认为,不平等本身在任何意义上都是在道德上错误的,一个国家比较富裕,或者是它占有更多的自然资源,只要全球所有其他人都实现了自己的基本需求,那么,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就不具有正义的相关性。在他看来,实现全球正义的途径不在于运用某种再分配机制去实质性地拉平人们之间的差别,而是主要通过制定并贯彻一个更加公平的全球制度来实现每个人的机会平等。(Pogge,2002)而另外一些理论家,比如凯利,则把正义的要求设定得更高。他认为,即使我们缓解了严重贫困和满足了人们的基本需求,我们仍然有正义的理由去反对任何已然存在的财富分配和生活水平上的不平等。也就是说,全球不平等本身在道德上就是错误的,无论这种不平等是源于什么样的原因。(Caney,2005)显然,即使不同的全球分配正义都会在某种意义上重视平等问题,但是,这些正义理论对履行负担和义务的标准存在极大的争议。这就意味着:当某个人主张一种全球分配正义理论或追求一个更加公平的世界时,我们仍然需要搞清楚,他所主张的平等到底是要实现到什么程度?这就构成了全球分配正义分析框架的另一个维度:正义的实现程度问题。 由此,回答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和履行义务的程度就构成了全球分配正义理论讨论的核心,或者说它构成了对全球分配正义理论进行讨论的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通过这个分析框架,我们可以鉴别出,就回答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而言,存在着关系主义和非关系主义两类全球分配正义理论;而就回答履行义务的程度而言,存在着底限主义的和平等主义两类全球分配正义理论。前一类理论旨在回答正义为什么能(或不能)跨越国界,而后一类理论旨在回答人们彼此之间到底亏欠什么。 二、正义何以能够跨越国界 通常全球分配正义会把一些具有强制性的义务强加给某些人,同时也会赋予这些人某些重要的权利。如果这就是全球分配正义的一般性特征,那么,我们就需要论证:为什么一个国家的公民生活在贫困线之下,我就必须要履行正义的义务来帮助他们摆脱贫困?也就是说,为什么在全球范围内,分配正义是必需的?是什么使得全球正义问题变得与我们相关,对我们而言重要呢?一般而言,回答这些问题有两种不同理论路径。(Sangiovanni,2007)一种理论路径是试图通过指出“这个世界的某种特征和状况”这样的事实来为全球分配正义的存在提供理由,也就是说,正是我们之间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一事实就足以激发出全球分配正义。我们把这种讨论问题的视角称之为“关系主义”理论;另外一种理论路径不是强调人与人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紧密的关系,而是强调“人人具有平等的道德地位”这一事实,并主张说,正因为你我之间在道德上是平等的,因此,无论你生活在什么地方,只要你的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就可以把满足你的需要的义务强加给这个世界上的其他人。我们把这种视角为“非关系主义”的理论。 关系主义的理论认为,当我们彼此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时,比如,我和你共享某种公民身份和民族文化,或者是共同遵守一套制度体系等,分配正义就在你我之间变得具有相关性。这是因为我们的某些行为会通过我们之间的特定关系而潜在地相互影响我们各自的生活。当我们做出自己的决定时,我们就会影响另外的人的行动,我们实际上就处于某种能激发出分配正义的关系之中。比如,我们彼此处于一个全球经济贸易体系之中,这是一个每个个体的行动都会潜在地对其他人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的大系统,正是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得全球分配正义变得必要。 大多数关系主义理论(cf.Pogge,2002;O'Neill,1986;Miller,2007;Blake,2001:257-296;Sangiovanni,2007:3-39)都强调“制度性关系”在激发分配正义上的作用。他们认为,正是因为某种制度(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会通过对自然资源分配以及相互合作所获得的利益的分配实质性地影响服从这个制度的所有人的生活,所以我们共享某种制度体系这个事实把我们彼此关联起来,这就足以能激发起分配正义。而且,制度体系的适用范围有多大也就决定了分配正义的适用范围有多大。博格所提出的“全球制度秩序的理论”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关系主义理论。(Pogge,2002)博格认为,在全球水平上,当代世界存在一种“共享的制度秩序”。这种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诸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等这样正式的组织机构以及国际贸易条款、管理自然资源销售的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所组成的。而且,事实上现有的这些秩序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强加给人们的。尤其是,“这种共享的制度秩序是由富人构建起来,而且是强加给穷人的”。(Pogge,2002:199)因此,从分配正义的观点看,我们有义务确保不断发展的制度秩序至少要满足所有人的某种最低的生活需求。也就是说,当某些人把一种秩序强加给他人,从而妨碍了他人实现他们的最低生活标准时,这些人就是在不正义地行动。全球分配正义的一个主要要求就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出更为公平的贸易条款和制度环境,同时,要求发达国家必须停止导致其他国家受损的政策措施,或者限制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内优势的谈判能力等。如果事实上缓解世界贫困的政策措施是可以被国际社会所选择的,并且如果有能力的国家拒绝这样的选择,那么,他们就是在故意侵犯那些穷人的人权。所以,发达国家或者那些富人就有正义的义务通过推动全球制度的改革,来缓解世界的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