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交易中的牙纪现象由来已久,至迟在明代,有了明确的官牙与私牙之分。①清代沿袭明制,无论在国家制度层面还是具体实践操作方面,牙行都臻于成熟。目前学界对于中国古代商品交易中的官牙问题研究较多,成果大多集中于商业、税收领域,研究所涉地点多是城市或者乡村中的市集。限于资料的匮乏,关于清代村落中田宅交易的中人现象,多是考察私中的身份、作用、报酬等,对于官中现象或简单言之或避而不谈,认为其在实践层面远不如私中重要。史建云认为清代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经纪人为官牙纪,民国改称监证人,但交易时候一般很少请牙纪作中人。②江太新则认为清代典卖田宅中已不见有官牙存在。③其实早在民国时期,冯华德、李陵《河北省定县之田房契税》中便有关于河北定县官中问题的探讨。④刘高勇《官牙:国家对民间买卖契约干预的途径》是目前唯一可见讨论清代乡村田宅交易官牙问题的专文,李怀印在《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一书中利用河北获鹿县的一手档案材料,对民国田房官中和田房交易监证人设立所产生的弊端进行了论述。⑤刘文只是简单介绍了官牙的职能,并未论及其在清代的具体演变以及存在的利弊问题,⑥而李文中对于民国官中的演变过程也缺乏制度层面的分析。两者都没有注意到官中在清至民国这一时期内的延续性。总体来看,以往学界对于官中这一现象的关注不够,研究较少且分散。笔者利用清华馆藏契约文书以及华北地区已刊契约、碑刻,结合官方档案材料,对晚清民国华北乡村田宅交易中的官中现象做一脉络性的梳理,详尽探讨了官中群体的来源、设置单位、职能、中用、身份、利弊等问题,试图就历次变革寻求合理性的解释,进而引申出近代中国政权力量是如何加强对基层社会控制的问题。 一、清代乡村田宅交易官中现象及其与牙的关联 (一)官中与牙 有清一代乡村的田宅交易过程中,一直有官中的存在,其名称各异。在南方被称为田宅牙行、土行、地行等,⑦华北地区则有官中、官尺、产行、房地行、官牙行、田产行经纪等。官中现象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其诞生背景和历史渊源是明清政府不断将税收的重要领域“官牙化”,并将官牙不断经制化的过程。最初牙人参与市场交易是一种民间活动,伴随着商业的发展,政府试图对市场进行控制,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便是规范化管理参与交易的牙人。宋代便以官府名义向牙人发放身牌,上面写明牙人进行交易的约束条款,称为“牙人付身牌约束”。⑧明律中新创“私充牙行埠头”条,将牙行制确定为全国推行的一种法定制度。⑨此后明清政府进一步对“官牙化”进行发展,其中一个最大的特征就是将官牙不断经制化。例如当时的很多税关都曾设“歇家(保家)、铺户、牙行”,代政府征收关税,且很多税关将他们都列入了“经制关役”。⑩政府将其经制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收,因此所谓的经制化在区域上也是有选择的——偏重于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的地方。官中的出现,正是明清政府将官牙化推行至乡村田宅交易中的一种表现。 在文章开始论述之前,有必要对官中与官牙的概念做一澄清说明。官中,简而言之即是中人的官方化。中人群体最早是以民间为主体的,乡村社会往往是由亲族、四邻或者牙人等熟悉买卖情况的人员来担任。官牙即是指由政府授权、在政府登记备案、具备一定职能的牙人。比较而言,官中的来源则是多元化的,其中牙是一个很重要的来源。而且这里我们所指的牙并不一定就是官牙,也有可能是私牙。简而言之,官中所包含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官牙。 (二)官中现象 官中一词的含义在文献记载中有多种,例如代指官府、戏剧中意为公共等。据笔者目力所及,其作为官方的中人这一含义最早当是出现于康熙年间。例如安徽省档案馆收藏的康熙年间绩溪县官版契纸中便有格式如下者: 立 契 康熙 年 月 日立契人 绩溪县为遵旨清理契税设立式纸官中以剔隐漏以裕国用事。民间田房产土交易,历有供赋赤契为凭。因以仰佐军需,亦得以杜后患,裕国便民,最为良法。是以奉颁抚宪契尾到县,令买产人户随即粘连投印,上纳税银,提充兵饷。其间首严漏税,按《大清律》一款,凡民间买典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追契内价银一半入官。法令綦严,所关匪小。无奈日久弊生,豪强隐匿,以致税课不敷。今遵新旨,清查酌议,毋得仍前欺隐。为此,设立官中契纸,给发官中登记,凡有买典田房人户,即赴领纸成交,眼同填注价值,照例每两纳税叁分。每于季终逐号查销税银,依期解司充饷。如敢仍前作奸玩法欺隐,查出业户、官中一体治罪,依律申究。官中亦不得借端揩索,如违重处不贷。 ——颁发式纸之后有用白纸成交,不用官中契纸及倒填年月者,或被人告发,或推收察出,即以隐漏治罪。 ——颁有契纸,纳过税银,不许告增价值,如未给契纸之先,已用白纸交易者,即速投印粘尾,若过期不投者,或被人告发,查出按律科罪,追产价一半入官。 ——凡买典田房成交之后,随将契纸送印粘尾,方准过割,如非赤契,册里受贿朦胧推收,查出或被告发,一并依律究治。 ——凡文契业户自行投印,随印随发,毋得奸胥积歇包揽,沉搁侵用税银,如敢故违,查出与受分别治罪。 绩字 号契纸 右契纸付业户 收执(11) 上面契纸格式与明代契纸格式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官中的出现。与此可以相印证的是,在孔府档案中有一则康熙五十一年(1712)“济宁州移为令单天时执原买地契到州完粮过割事”中曾有“受价,彼时眼同官中吴逊之说合”的记载,(12)证明当时官中在实际交易中确曾发生作用。从目前史料的记载来看,官中一开始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且官方对于官中参与田宅交易并无实际性的规范,因而民间交易仍多以私中为主,偶有官中或者官中与私中共同参与的情况。一直到道光以后,伴随国家财政体制的变化,官府才逐渐重视利用官中介入民间田宅交易,官中也才开始频繁出现于华北地区的田宅交易当中。光绪三十年(1904)前后,官方明确下令田宅交易必须有官中参与之后,再次从官方层面对官中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