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革对我国的启示

作 者:
乔鑫 

作者简介:
乔鑫,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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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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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会计确认是形成财务报表的关键性步骤,是后续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构建从基本准则到具体准则逻辑一致的会计确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能更好地指导会计实务工作顺利开展,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通过分析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11~2016年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关于会计确认相关准则的变革,发现变革皆向着“以控制权为基础的会计确认”这一标准转变。

       我国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主导地位,并且在2010年提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在2016年10月发布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指出,我国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并且“立足我国实际情况,适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在会计确认方面存在诸多逻辑不一致,具体准则中大量混杂着以“风险报酬转移”为基础的基于“利润表观”的判断标准,未形成一套合乎逻辑的会计确认体系,所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迫切需要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会计确认相关准则进行改进。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间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建立一套逻辑一致、横向可比的会计准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高质量、可理解、可比性强的全球性会计准则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各类经济业务事项日益复杂化,各个准则制定机构也基于不同经济主体的特定目标和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有些会计准则在处理某项具体经济业务时适用,但不同经济主体、各个准则制定机构间制定的会计准则却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横向可比性,同一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部分会计准则也缺乏内在逻辑一致性。在会计确认方面,总体上缺乏一套完整的会计确认概念体系,具体准则间也缺乏统一的标准。会计准则间的逻辑不一致性会大大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利于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

       IASB立足时代发展背景,深刻认识到了新环境下建立逻辑一致的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不断对会计准则进行适应性修订。为了建立统一的会计确认标准,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IASB近年来持续对会计确认相关准则进行改进。

       随着“资产负债表观”会计理念在财务报告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被认可,IASB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也强调“利润表观下的配比原则,不能超越资产负债表观下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以控制为基础对资产负债进行确认体现的是“资产负债表观”为重的理念,以风险报酬为基础的会计确认标准体现的则是“利润表观”为重的思想。而IASB在不同时期制定的会计准则在会计确认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内在逻辑一致性。

       基于此,IASB近年来对会计确认相关准则按照“以控制权为基础”的统一标准进行了修订,以是否对标的对象拥有控制权作为首要确认标准,将与标的对象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等放在了次要地位,更加注重交易实质,这很好地支持了“资产负债表观”为主的会计理念。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会计确认方面的变革

       近几年,IASB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断强化“资产负债表观”和“决策有用观”。在会计确认方面,一以贯之的思路向强化以“控制权”为基础的会计确认方向变革,先后修订了金融工具、合并财务报表、收入、租赁等相关具体准则,并且于2013年7月和2015年5月在发布的相关讨论稿和征求意见稿中两次对资产定义进行改进,提出了以“控制权”为基础的基于经济资源的“权利观”定义,同时,在2015年5月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中引入了基于控制权丧失的“终止确认”标准,使得“初始确认—后续确认—终止确认”成为完整的会计确认概念体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完善会计确认概念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以“控制权”为基础的会计确认标准,使其具有逻辑一致性,为具体准则的修订和会计实务的开展提供了逻辑清晰的理论基础。

       (一)资产定义强化以控制权为基础的确认标准

       资产是会计要素中最重要的基础性要素。纵观资产定义演变历程,已经历百余年发展史,自1907年会计学家Sprague在《账户的哲学》中开始探讨对于资产的定义为起点,先后形成了“成本费用观”“未来经济利益观”“经济资源观”“权利观”等多种不同观点。2013年7月,IASB发布的《对<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复核》(讨论稿)将资产定义为“因过去事项形成并由主体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并对控制进行了进一步阐释,认为“如果主体拥有主导对经济资源的使用以便获得源于该资源的经济利益的现时能力,则主体控制了该经济资源”。

       修改后的资产定义认为,主体对经济资源拥有的控制权,是该经济资源被确认为资产的基础。当主体控制一项经济资源时,该资源产生的经济利益必须(直接或间接)流入主体而不是其他方。

       IASB紧接着又在2015年5月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中,将资产修订为“资产是由过去事项形成的主体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经济资源是一项能够产生潜在经济利益的权利”。征求意见稿将资产定义为经济资源,进一步将经济资源定义为权利,从而将资产的定义和本质发展为一种基于经济资源的“权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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